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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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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 [[贓物]]
{{merge to|贓物|discuss=Talk:贓物#请求与賊贓合并|time=2016-11-29T19:1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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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贓'''又稱'''[[赃物]]''',俗稱為'''老鼠貨''',泛指由[[偷竊]]及[[搶劫]]等不法渠道得來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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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link-en|商品售賣法|Sale of Goods Act}},買賊贓者是不合法得到該物件的擁有權,因為賣賊贓者從前也未獲得該物品的合法擁有權。因此有關賊贓買賣的[[合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原物主可以合法地向賊贓買家取回該物件,不必付出金錢代價。不過,執行法律方面,要視乎現實環境。例如[[八國聯軍]]由[[頤和園]]取走的[[藝術品]],由外國的[[博物館]],例如[[大英博物館]]收藏,及在國際[[拍賣會]]中[[銷售]],也有稱為「賊贓」。

==相關==
* [[赃物]]
* [[典當業]]
{{law-stub}}

[[Category:商業]]
[[Category:民商法学]]

2021年5月31日 (一) 17:48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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