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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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贓''',又稱 '''老鼠貨''','''赃物''',氾指由[[偷竊]]、[[搶劫]]等得來的物件或貨物。 根據[[商品售賣法]] ([[:en:Sale of Goods Act|Sale of Goods Act]]),買賊贓者是不會合法得到該物件的擁有權,因為賣賊贓者從前也未獲得該物品的合法擁有權。 因此有關賊贓買賣的[[合約]],不受法律保護。 而且,原物主可以合法地向賊贓買家取回該物件,不必付出金錢代價。 不過,執行法律方面,要視乎現實環境。 例如[[八國聯軍]]由[[頤和園]]取走的[[藝術品]],由外國的[[博物館]],例如[[大英博物館]]收藏,及在國際[[拍賣會]]中[[銷售]],也有稱為「賊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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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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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當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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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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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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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