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修訂間差異
我在相关讨论里已经提出里要做出一些无关原则的修订,并没有人对此有异议,所以该修改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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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条目中生僻字的使用规则|Wikipedia:格式手册/生僻字|条目中异体字(例如“-{臺}-”和“-{台}-”)的使用规则|Wikipedia:异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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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是专门用于规范[[两岸四地]]相关的用语的[[Wikipedia:格式手册|格式手册]],该手册的内容是基於《[[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避免地域中心方針]]》〈[[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政治|政治]]〉一節编写的,因此如果编写的条目中的内容与该手册相悖,则存在“地域中心”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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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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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故對於[[海峽兩岸關係|臺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相關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 |
維基百科應該'''[[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中立地表述現實]]''',故對於[[海峽兩岸關係|臺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相關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法律法规原文、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应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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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 == |
== 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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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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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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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 |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的确切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清朝|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三个政权都有将“中国”作为自身简称的历史,所以在编辑条目时应当予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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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 |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相对)無歧義的名詞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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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介绍的内容介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过前这段时间里,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为了简化内容,可使用[[template:China means|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如果介绍的内容发生于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过后,则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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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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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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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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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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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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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用词可以用来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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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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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等级当事各方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而另一方使用全称,以免導致被简称的一方被誤認為被全称一方的下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北政府进行了会谈”→“北京当局与台北当局进行了会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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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等簡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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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中|華}} |
{{參見|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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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华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华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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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 |
但是,專有名詞应当保持原状,如「[[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反送中運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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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及「共」等简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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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cut|MOS:CCP|MOS:COMMUNIST|MOS:中共|MOS: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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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為中国共产党的簡稱,而「共」則為世界各共產黨的通用簡稱,故「中共」及「共」兩詞應僅用於指代政黨本身,而不應用於指代由中国共产党執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諸如「中共政府」等詞語也不應使用 |
「中共」為[[中国共产党]]的簡稱,而「共」則為世界各[[共產黨]]的通用簡稱,故「中共」及「共」兩詞應僅用於指代政黨本身,而不應用於指代由中国共产党執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权,同理諸如「中共政府」等詞語也不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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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軍隊」及「共軍」不應在1949年後的語境用作指代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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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逕作「中共」。 |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逕作「中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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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且文内並未提及其他的共產黨,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逕作「共」。 |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且文内並未提及其他的共產黨,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逕作「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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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及「大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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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变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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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cut|MOS:中國內地|MOS: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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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中国内地|内地}} |
{{參見|中国内地|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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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 |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用于与港澳地区进行区别,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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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
此外,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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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現与「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應使用「中國大陸」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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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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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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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位于专有名词内,则应维持该专有名词不变,例如[[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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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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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轄域等義,可含或不含香港、澳門。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某程度上同義的「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 |
「[[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轄域等義,可含或不含香港、澳門。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某程度上同義的「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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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大陸地區」,否則不應將「大陸地區」逕作「大陸」。 |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大陸地區」,否則不應將「大陸地區」逕作「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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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及「臺灣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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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臺灣|臺灣省}} |
{{參見|臺灣|臺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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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臺灣(本)島。1949年之後,「臺灣」一詞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但 |
「[[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台湾岛|臺灣(本)島]]。1949年之後,「臺灣」一詞通常还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但对于以下情況,不宜用“台湾”代替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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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中华民国控制的[[中華民國島嶼列表#臺灣附屬島嶼|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以外的国土和行政区划时,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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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門]]、[[連江縣 (中華民國)|馬祖]](連江)、[[東沙群島]]、[[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如[[太平岛]])等中华民国国土,不能写成“台湾金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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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福建省 (中華民國)|福建省]]」等行政区划,不能写为「臺灣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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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一詞僅限於描述實際上的地理行政區劃,如「[[宋楚瑜]]是唯一民選的[[臺灣省省長]]」。禁止以臺灣省直接代指中華民國或臺灣(本)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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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中华民国的法定事物时,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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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府機關和職位名称等(如“[[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行政院]]”、「[[中華民國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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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如[[宋楚瑜]]是中华民国国民,关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人物,请参见[[#國籍|中國大陸近現代人物國籍表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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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一詞僅限於描述實際上的地理行政區劃,如「[[宋楚瑜]]是唯一民選的[[臺灣省省長]]」。由于台湾省、[[中华民国]]、[[台湾岛|台湾(本)岛]]三者所表示的范围并不重合,故禁止以臺灣省直接代指中華民國或臺灣(本)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也设有台湾省,但并未能够实际控制该区域,所以除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法规政策等内容外,不要将“台湾省”一词链接到[[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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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臺灣地區}} |
{{參見|臺灣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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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兩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等義。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灣地區」、「自由地區」。 |
「[[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兩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等義。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灣地區」、「自由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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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及「臺閩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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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金馬」及「臺澎金馬地區」為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文件的用詞,而「臺閩地區」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統計刊物的用詞。 |
「臺澎金馬」及「臺澎金馬地區」為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文件的用詞,而「臺閩地區」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統計刊物的用詞。这三个詞均與[[台湾地区|中華民國實際轄域]]域等義,用以強調中华民国的全部实际管辖范围而非僅有[[台湾岛|臺灣(本)島]]、[[中華民國島嶼列表#臺灣附屬島嶼|臺灣列島]]或臺灣列島及[[澎湖列島]](即1967年7月1日前的中華民國臺灣省的轄域範圍)。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澎金馬地區」、「臺閩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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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使用之詞彙 == |
== 避免使用之詞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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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級行政區劃 == |
== 下級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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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兩岸四地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 |
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兩岸四地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例如[[厦门市]]属于[[福建省]],[[金门县]]属于[[福建省 (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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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 == |
== 國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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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物-{zh-hans:信息;zh-hant: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zh-hans:信息;zh-hant: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
在[[人物]]-{zh-hans:信息;zh-hant: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zh-hans:信息;zh-hant: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介绍[[船舶]]、[[航空器]]等设施的国籍时,可以参照本章节(但也可能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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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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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清朝|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樣式1|指定樣式1]]'''。{{NoteTag|name=大清|詳見《[[:zh:s:大清國籍條例|大清國籍條例]]》。}} |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清朝|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樣式1|指定樣式1]]'''。{{NoteTag|name=大清|詳見《[[:zh:s:大清國籍條例|大清國籍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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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樣式2|指定樣式2]]'''。{{NoteTag|name=民国}} |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樣式2|指定樣式2]]'''。{{NoteTag|name=民国}} |
於 2021年9月28日 (二) 16:53 的修訂
格式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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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字連結非正式指引,僅供參考 |
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是專門用於規範兩岸四地相關的用語的格式手冊,該手冊的內容是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編寫的,因此如果編寫的條目中的內容與該手冊相悖,則存在「地域中心」的問題,需要進行修訂。
總體原則
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故對於臺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相關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法律法規原文、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應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
一些詞語之具體用法
「中國」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的確切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三個政權都有將「中國」作為自身簡稱的歷史,所以在編輯條目時應當予以區分。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相對)無歧義的名詞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如果介紹的內容介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前這段時間裏,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為了簡化內容,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如果介紹的內容發生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則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中華民國。
注意,以下情況不允許使用置頂模板進行宣告: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以下用詞可以用來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當局)」、「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當局)」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
為了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等級當事各方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而另一方使用全稱,以免導致被簡稱的一方被誤認為被全稱一方的下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北政府進行了會談」→「北京當局與台北當局進行了會談」。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等級較高一方已使用簡稱,則該段落里前者簡稱後的等級較低的一方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等級較高一方因為使用了簡稱,導致被誤認與等級較低一方等級相同,例如「北京任命了香港的特首」→「北京任命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此外,若「中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和「中國石油」等。
「中」、「華」等簡稱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華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但是,專有名詞應當保持原狀,如「反送中運動」等;
「中共」及「共」等簡稱
「中共」為中國共產黨的簡稱,而「共」則為世界各共產黨的通用簡稱,故「中共」及「共」兩詞應僅用於指代政黨本身,而不應用於指代由中國共產黨執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同理諸如「中共政府」等詞語也不應使用。
「中共軍隊」及「共軍」不應在1949年後的語境用作指代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中國人民解放軍。
此外,為免產生歧義,
-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共產黨」,否則不應將「中國共產黨」簡稱爲「中共」。
-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共產黨」,且文內並未提及其他的共產黨,否則不應將「中國共產黨」簡稱爲「共」。
「中國大陸」及「大陸」
「中國大陸」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簡稱爲「大陸」。
「中國內地」及「內地」
「中國內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用於與港澳地區進行區別,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
此外,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簡稱爲「內地」。
如出現與「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應使用「中國大陸」一詞。
「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
「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是香港和澳門的同義詞,除了需彰顯主權之場合之外很少使用,所以不建議在條目中使用。
但是,若「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例如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轄域等義,可含或不含香港、澳門。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某程度上同義的「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大陸地區」,否則不應將「大陸地區」簡稱爲「大陸」。
「臺灣」及「臺灣省」
「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臺灣(本)島。1949年之後,「臺灣」一詞通常還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但對於以下情況,不宜用「台灣」代替中華民國:
- 提及中華民國控制的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以外的國土和行政區劃時,例如:
- 提及中華民國的法定事物時,例如:
- 其它會會產生歧義的內容(如「中華民國鐵路建設始於1912年」),若單一條目內的「臺灣」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則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臺灣」指涉政權為何(條目和分類標題除外)。
「臺灣省」一詞僅限於描述實際上的地理行政區劃,如「宋楚瑜是唯一民選的臺灣省省長」。由於台灣省、中華民國、台灣(本)島三者所表示的範圍並不重合,故禁止以臺灣省直接代指中華民國或臺灣(本)島。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設有台灣省,但並未能夠實際控制該區域,所以除了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法規政策等內容外,不要將「台灣省」一詞連結到台灣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目。
「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
「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兩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等義。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灣地區」、「自由地區」。
「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及「臺閩地區」
「臺澎金馬」及「臺澎金馬地區」為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文件的用詞,而「臺閩地區」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統計刊物的用詞。這三個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域等義,用以強調中華民國的全部實際管轄範圍而非僅有臺灣(本)島、臺灣列島或臺灣列島及澎湖列島(即1967年7月1日前的中華民國臺灣省的轄域範圍)。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澎金馬地區」、「臺閩地區」。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下級行政區劃
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兩岸四地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例如廈門市屬於福建省,金門縣屬於福建省 (中華民國)。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介紹船舶、航空器等設施的國籍時,可以參照本章節(但也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1]
-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註 2]
-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3]
- 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同樣以指定樣式5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 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
- 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
- 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9。
-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註 4]
-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 指定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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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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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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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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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
在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中,應該使用正式名稱稱呼。例如,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相關條目中:
- 自1981年3月23日起,應稱呼中華民國派出之體育代表隊為「中華臺北(隊)」,而非「臺灣(隊)」、「中華(隊)」、「中國台北(隊)」或「中華民國(隊)」。1981年3月23日前,仍應依代表隊參加賽事當時之稱呼,如197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華民國代表團中使用「中華民國」等。
-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澳門自1999年12月20日起派出之體育代表隊應稱為「中國香港(隊)」及「中國澳門(隊)」,惟在條目正文中(不含列表部分)首次提及後可簡稱為「(香)港(隊)」及「澳(門)(隊)」。在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仍應依代表隊參加賽事當時之稱呼,如1996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香港代表團中使用「香港」等。
- 由於「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具有高度政治性及爭議性,若遇中華民國於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之會籍登記為此類詞語者,敘述仍應優先使用「中華民國」或「臺灣」等詞語,並在旁加註。若一定要使用該等詞彙,則必須於備註欄宣告其指稱對象,且須確保為最低限度的使用。
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
在模板、地圖、圖例等敘述性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當中,限採用事實主權敍述,除非相關附加材料的應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相關附加材料所加入的條目(下稱「相關條目」)是直接涉及法理主權敍述的條目(即存在講述主張疆域的段落及/或講述主權爭議的段落的條目);
- 除非相關附加材料本身已可使讀者快速明確區分實質控制區域和非實質控制區域,否則相關條目必須要同時列有僅標示實質控制區域的附加材料;
- 倘若一則相關附加材料能夠傳達等效的重大資訊,不得使用多則相關附加材料;
其他情況下,如相關條目確有進行法理主權敍述的必要,相關法理主權敍述應着墨於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