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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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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ref name="UNESCO_funding"/>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ref name="UNESCO_funding"/>


== 世界遗产评定標準 ==
== 世界遺產登錄 ==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將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這兩個機構進行獨立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每年一度的[[世界遗产委员協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會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評估报告。世界遗产可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ref name="簡瑞榮"/>(文化景观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有其相应的评定准则。按照列入名录时所依据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也有一些是双重遗产。)


=== 預備名單 ===
=== 預備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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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 提名程 ==
=== 提名===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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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12月2日 (四) 08:30 的修訂

世界遺產標誌

世界遺產(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西班牙語:Patrimonio mundial),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由世界遺產委員會決議通過的地標或區域。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以及兼具兩者的複合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與普遍的價值,在地理或歷史上具有可辨識與特殊的意義。世界遺產可以是古代遺址、歷史建築、城市、沙漠、森林、島嶼、湖泊、山脈、荒野地區。

世界遺產設置的目的,為後世子孫保護這些地點,以免因人類或動物入侵,非經授權、不受監控、行政疏忽等造成的破壞。世界遺產始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日語世界遺産条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真實性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1]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遭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2]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歷史沿革

背景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壩,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拯救努比亞古蹟的國際運動[3]。這一呼籲促成數百個遺址的挖掘和記錄,數千件物品的恢復,以及幾個重要寺廟搬遷到地勢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貝神殿菲萊神殿。該運動成功於1980年告一段落,為感謝為活動中做出特別貢獻的國家,埃及捐贈了四座神廟;丹鐸神廟搬到了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德波神廟搬到馬德里的西方公園英語Parque del Oeste塔菲神廟英語Temple of Taffeh搬到荷蘭萊頓國立古物博物館埃勒西亞神廟英語Temple of Ellesyia搬到到意大利都靈埃及博物館[4]

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威尼斯和其潟湖巴基斯坦摩亨佐-達羅印度尼西亞婆羅浮屠。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共同起草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約草案[5]

世界遺產公約的制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簽署日1972年11月16日
簽署地點法國巴黎
生效日1975年12月17日
生效條件20個批准書
批准者194個(190個聯合國會員國加上庫克群島教廷紐埃巴勒斯坦國
保存處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秘書處
語言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希伯來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起來進行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5]

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該公約在獲得20個批准書後生效,其於1975年12月17日達成。截至2021年6月,已有194個締約國批准,其中包括190個聯合國成員國,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教廷巴勒斯坦國),2個新西蘭聯繫邦庫克群島紐埃)。尚有三個聯合國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列支敦士登瑙魯、和圖瓦盧[6]

相關組織與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委員會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世界遺產瀕危名錄」的項目;分配世界遺產基金,對締約國的遺產保護與修護工作給予財政援助。[7]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但目前各締約國均自願將其任期限制為4年,以便讓其他締約國有機會參與委員會,已成為慣例。委員會中選舉7名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報告員,主席團負責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包括決定開會日期、會議的主持等。原則上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7]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相關組織協助,以提供世界遺產委員會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英語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ICCROM)、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7]

世界遺產中心

世界遺產中心英語World Heritage Centre成立於1992年,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轄下組織,負責世界遺產的各項相關事務,其位於法國巴黎豐特努瓦廣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樓內[8]。世界遺產中心負責辦理世界遺產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年度會議、向締約國提供關於準備遺址提名的建議、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組織當世界遺產受到威脅時的緊急行動、更新世界遺產名錄和數據庫、開發教材以提高各界對遺產保護必要性的認識等[9]

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基金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5條,於1977年成立,以作為世界遺產中心運作、世界遺產審查、專家諮詢、教育宣導材料、活動舉辦,以及緊急援助活動的經費。世界遺產基金在2020-2021兩年期的經費為56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10]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11]

世界遺產登錄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將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這兩個機構進行獨立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12]

預備名單

預備名單為各締約國在登記為世界遺產前,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提交的名錄。各締約國在提名登記「世界遺產名錄」前,該項目至少需要在預備名單內超過一年,世界遺產中心鼓勵締約國至少每十年重新審查和提交其暫定清單,預備名單需要以英文或法文撰寫。[13]

原本不允許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登記和推薦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但2003年巴姆大地震使得巴姆古城受到嚴重損壞,之後在2005年修訂的《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增列當不可預見的情況需要緊急註冊時,可以採「緊急登記建議」方式登記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14]

當預備名單中獲得締約國提名的項目在世界遺產委會審議通過,該項目就會從締約國的暫定名錄中刪除。[13]

自然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1]
  1. 美學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意義、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1]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意義、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
  3.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複合遺產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1]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新墨西哥州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觀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類型:

  1.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互動及聯繫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提名流程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12]

締約國政府從預備名單提名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針對申請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提出建議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針對申請自然遺產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提出建議
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審議[註 1]
正式登錄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 (i)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 (ii)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裏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 (iii)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 (iv)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 (v)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 (vi)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該基準應最好與其他基準共同使用)。
  • (vii)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 (viii)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ix)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x)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以上(i)至(vi)項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vii)至(x)項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

世界遺產統計

世界遺產地點

世界遺產委員會將世界劃分為五個地理區域,分別為:阿拉伯國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非洲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歐洲和北美地區

下表為五個地理區域至2021年7月統計數據:[16]

區域 文化遺產 自然遺產 複合遺產 合計 百分比 擁有世界遺產的締約國
阿拉伯國家 80 5 3 88 7.63% 1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100 38 8 146 12.65% 28
非洲 54 39 5 99 8.49% 35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195 70 12 277[註 2] 24.00% 36
歐洲和北美地區 468 66 11 528[註 3] 47.23% 50
Total 897 218 39 1,154 100% 167

世界遺產列表

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例如上述的遺產)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註釋

  1. ^ 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審議,由世界遺產委員會21個代表國以單純多數決方式決定。[15]
  2. ^ 世界遺產「烏布蘇盆地」、「外貝加爾山脈景觀」橫跨蒙古國俄羅斯,其歸類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16]
  3. ^ 世界遺產「勒·柯布西耶的建築作品」橫跨歐洲和北美、亞洲和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三個地區,其歸類於歐洲和北美地區。[16]

參見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簡瑞榮. 文化政策. 臺北市: 五南. 2019-06: 89–92. ISBN 9789577634450. 
  2. ^ CNTV关于新增世界遗产的评价. [2019-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2). 
  3. ^ Monuments of Nubia-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Save the Monuments of Nubia.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5) (英語). 
  4. ^ The Rescue of Nubian Monuments and Site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5) (英語). 
  5. ^ 5.0 5.1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7) (英語). 
  6. ^ States Parties Ratification Statu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6) (英語). 
  7. ^ 7.0 7.1 7.2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 (英語). 
  8. ^ World Heritage Cent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3) (英語). 
  9. ^ World Heritage Cent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0) (英語). 
  10. ^ World Heritage Fund.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6) (英語). 
  11. ^ Funding.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6) (英語). 
  12. ^ 12.0 12.1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英語). 
  13. ^ 13.0 13.1 Tentative List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1) (英語). 
  14. ^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2005 version) (PDF).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05-02-02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0-19) (英語). 
  15. ^ RULES OF PROCEDU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英語). 
  16. ^ 16.0 16.1 16.2 World Heritage List Statistic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5) (英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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