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洪任辉: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14个用户的29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洪任辉'''('''James Flint'''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和[[外交家]],曾为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1759的洪任辉事件,是清政府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直接原因
'''詹姆斯·弗林特'''({{lang-en|James Flint}};{{bd|1720年?||?}}),汉名'''洪任辉''',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和[[外交家]],曾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职员。时在广州学习汉文(据学者[[马士]]推测,学费是由东印度公司资助),得以通晓中国语言,长期在广州担任翻译之职。他是英国第一个中文翻译,也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36余年后第一位中文翻译


1759年,他所引发的“洪任辉事件”,是清政府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直接原因。
==少年时期==
洪任辉少年时期曾在广州学习汉文,因通晓中国语言,长期在广州担任翻译之职,是英国第一个中文翻译。


==洪任辉事件起因==
== 洪任辉事件 ==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 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 起因 ===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第13行: 第14行:
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粗暴的干预,于心不甘,因此,便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一次,如不得要领,可直航天津,设法到乾隆帝的面前去告御状。
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干预,于心不甘,因此,便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一次,如不得要领,可直航天津,设法到乾隆帝的面前去告御状。


==洪任辉事件==
===經過===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攜運大量槍砲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他自是英吉利的四品官,一向在澳广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广东地方局不予作主,所以前师鸣冤告状。由于当时清廷政治腐败,官吏贪污舞弊,洪任辉被官员索贿后“状纸”隶总督方承,然后转呈乾隆皇帝御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他自是英吉利的四品官,一向在澳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廣東地方局不予作主,所以前師鳴冤告,把「狀紙」隸總督方承,然後轉呈乾隆皇帝御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標]]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龙颜大怒,认为洪任辉不听浙江地方官的劝告,擅赴天津告状,有辱“天朝”的尊严,而且还有人代他书写“状纸”,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不可不防。于是,立即派人赴广州调查,并命令有关部门把洪任辉押回广州,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呈词的福建人刘怀,被判死刑,斩首示众。海关监督李永标,则受革职处分。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然陋规杂费却丝毫未见减少,反而合并为一个总数,列入税则,由国家公开征收。


乾隆皇帝阅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關陋规杂费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ref>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3年),144頁。</ref>洪任辉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罰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刘亞匾,以觸犯讼棍教诱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ref>蕭令裕,《英吉利記》,載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一卷,143頁。</ref>;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ref>《粵海關志》卷二十三。</ref>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


=== 結果 ===
洪任辉事件成为清政府彻底实行独口贸易的标志。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洪任辉本人也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的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 事件过后 ==
洪任辉在中国时有许多机会接触到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离开中国后,他与前东印度公司职员塞缪尔·波文(Samuel Bowen; 洪任辉是于1759年认识波文)一起把[[大豆]]引进[[北美洲]]。1770年,洪任辉还与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學家[[本傑明·富蘭克林]]通信,讨论华人是如何把大豆制成豆腐。这相信是英语词"tofu"首次出现之处。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徐中约]]. ''中国近代史'' 第6版.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8.
*[[徐中约]]. ''中国近代史'' 第6版.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8.
* {{Cite book

| title = 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
{{Persondata <!-- Metadata: see [[Wikipedia:Persondata]]. -->
| last1 = 高淑娟
| NAME = Flint, James
| first1 =
| ALTERNATIVE NAMES =洪任辉
| last2 = 冯斌
| SHORT DESCRIPTION =
| first2 =
| DATE OF BIRTH =
| language =
| PLACE OF BIRTH =
| isbn = 9787302075172
| DATE OF DEATH =
| series =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史学丛书
| PLACE OF DEATH =
| url =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FR367iWJdb8C
| year = 2003
| publisher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ref = harv
| access-date = 2018-07-30
| archive-date = 2021-04-09
|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409233305/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FR367iWJdb8C
| dead-url = no
}}
}}
<references />
{{清朝对外贸易}}
{{DEFAULTSORT:Flint, James}}
{{DEFAULTSORT:Flint, James}}

[[Category:清朝对外贸易]]
[[Category:清朝对外贸易]]
[[Category:英國商人]]
[[Category:英國商人]]
[[Category:英國外交官]]
[[Category:英國外交官]]
[[Category:广州历史人物]]
[[Category:廣州經濟史]]

2023年2月10日 (五) 10:35的最新版本

詹姆斯·弗林特(英語:James Flint;1720年?—?),汉名洪任辉,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外交家,曾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职员。少年时在广州学习汉文(据学者马士推测,学费是由东印度公司资助),得以通晓中国语言,长期在广州担任翻译之职。他是英国第一个中文翻译,也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36余年后第一位中文翻译。

1759年,他所引发的“洪任辉事件”,是清政府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直接原因。

洪任辉事件

[编辑]

起因

[编辑]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为此,广州口岸大受影响,前来贸易的商船比前减少了半数有余,并出现关税锐减的局面。

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干预,于心不甘,因此,便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一次,如不得要领,可直航天津,设法到乾隆帝的面前去告御状。

經過

[编辑]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攜運大量槍砲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時,他自稱是英吉利國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門、廣州兩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廣東地方當局不予作主,所以前來京師鳴冤告狀,把「狀紙」送給直隸總督方觀承,然後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標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關陋规杂费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1]洪任辉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罰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刘亞匾,以觸犯讼棍教诱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2];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3]

結果

[编辑]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洪任辉本人也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的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事件过后

[编辑]

洪任辉在中国时有许多机会接触到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离开中国后,他与前东印度公司职员塞缪尔·波文(Samuel Bowen; 洪任辉是于1759年认识波文)一起把大豆引进北美洲。1770年,洪任辉还与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學家本傑明·富蘭克林通信,讨论华人是如何把大豆制成豆腐。这相信是英语词"tofu"首次出现之处。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3年),144頁。
  2. ^ 蕭令裕,《英吉利記》,載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一卷,143頁。
  3. ^ 《粵海關志》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