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任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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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弗林特'''({{lang-en|James Flint}};{{bd|1720年?||?}}),汉名'''洪任辉''',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和[[外交家]],曾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职员。少年时在广州学习汉文(据学者[[马士]]推测,学费是由东印度公司资助),得以通晓中国语言,长期在广州担任翻译之职。他是英国第一个中文翻译,也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36余年后第一位中文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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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年,他所引发的“洪任辉事件”,是清政府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直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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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喀喇生]] |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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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
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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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
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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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 |
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干预,于心不甘,因此,便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一次,如不得要领,可直航天津,设法到乾隆帝的面前去告御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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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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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攜運大量槍砲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攜運大量槍砲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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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 |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時,他自稱是英吉利國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門、廣州兩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廣東地方當局不予作主,所以前來京師鳴冤告狀,把「狀紙」送給直隸總督方觀承,然後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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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 |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標]]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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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阅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關陋规杂费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ref>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3年),144頁。</ref>洪任辉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罰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刘亞匾,以觸犯讼棍教诱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ref>蕭令裕,《英吉利記》,載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一卷,143頁。</ref>;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ref>《粵海關志》卷二十三。</ref> |
乾隆皇帝阅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關陋规杂费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ref>高淑娟、冯斌,《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3年),144頁。</ref>洪任辉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罰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刘亞匾,以觸犯讼棍教诱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ref>蕭令裕,《英吉利記》,載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一卷,143頁。</ref>;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ref>《粵海關志》卷二十三。</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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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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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洪任辉本人也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 |
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洪任辉本人也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的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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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过后 == |
== 事件过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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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任辉在中国 |
洪任辉在中国时有许多机会接触到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离开中国后,他与前东印度公司职员塞缪尔·波文(Samuel Bowen; 洪任辉是于1759年认识波文)一起把[[大豆]]引进[[北美洲]]。1770年,洪任辉还与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學家[[本傑明·富蘭克林]]通信,讨论华人是如何把大豆制成豆腐。这相信是英语词"tofu"首次出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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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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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1 = 高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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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9787302075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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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ries =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史学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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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ar =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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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r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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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 (五) 10:35的最新版本
詹姆斯·弗林特(英語:James Flint;1720年?—?),汉名洪任辉,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和外交家,曾为不列颠东印度公司职员。少年时在广州学习汉文(据学者马士推测,学费是由东印度公司资助),得以通晓中国语言,长期在广州担任翻译之职。他是英国第一个中文翻译,也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36余年后第一位中文翻译。
1759年,他所引发的“洪任辉事件”,是清政府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的直接原因。
洪任辉事件
[编辑]起因
[编辑]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乾隆二十年(1755),洪任辉在澳门租用葡商华猫殊的商船,选择了宁波为试航港,分两批前往。当时的宁波亦是清朝政府指定的通商口岸;有海关和行店等设施。由于外国船很久没有来此地贸易,因此,洪任辉等人抵达时,受到当地官员热烈的欢迎。因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陋规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所以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二十二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派船去宁波贸易。
为此,广州口岸大受影响,前来贸易的商船比前减少了半数有余,并出现关税锐减的局面。
两广总督杨应琚见状,急忙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禁止洋船往浙江贸易。乾隆皇帝同意他们的意见,通知浙海关先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加税的办法,使外商无利可图,从而达到不再来宁波贸易的目的。岂料乾隆二十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仍派“欧斯诺”号往宁波贸易。乾隆帝感到以这种增加关税的办法不解决问题,便下令关闭宁波等地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见新开辟的事业刚刚有点起色,便遭到清廷干预,于心不甘,因此,便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一次,如不得要领,可直航天津,设法到乾隆帝的面前去告御状。
經過
[编辑]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攜運大量槍砲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時,他自稱是英吉利國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門、廣州兩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廣東地方當局不予作主,所以前來京師鳴冤告狀,把「狀紙」送給直隸總督方觀承,然後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標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粵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關陋规杂费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1]洪任辉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罰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刘亞匾,以觸犯讼棍教诱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2];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3]
結果
[编辑]洪任辉事件发生后,清廷将广州作为唯一口岸的力度加强,颁布《防夷五事》,规定外商不得在省城过冬;规定行商要加强对外商的管束;禁止行商向外商借债;加强对泊所周围的治安管理;甚至有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也在禁止之列。洪任辉本人也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的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事件过后
[编辑]洪任辉在中国时有许多机会接触到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离开中国后,他与前东印度公司职员塞缪尔·波文(Samuel Bowen; 洪任辉是于1759年认识波文)一起把大豆引进北美洲。1770年,洪任辉还与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學家本傑明·富蘭克林通信,讨论华人是如何把大豆制成豆腐。这相信是英语词"tofu"首次出现之处。
参考文献
[编辑]- 徐中约. 中国近代史 第6版.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8.
- 高淑娟; 冯斌. 中日对外经济政策比较史纲: 以封建末期贸易政策为中心.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史学丛书.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2018-07-30]. ISBN 978730207517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