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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殯葬史: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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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流行許多葬禮,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鳥、[[懸棺葬]]、[[塔葬]]、[[海葬]]、[[樹葬]]、[[花葬]]等。漢族為代表葬禮是土葬,在封建朝代,土葬最能表现阶级和等级的差别,故夏,殷等朝代都用土葬,《[[周禮]]》對土葬有極詳細的規定,甚至有人殉。土葬形式主要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土葬之習俗,劳民伤财,滥占耕地,漸為火葬所取代。
中國境內流行許多葬禮,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崖]]、[[懸棺葬]]、[[塔葬]]、[[海葬]]、[[樹葬]]、[[生态葬#主要形式|花葬]]等。漢族為代表葬禮是土葬,在代,土葬最能表现阶级和等级的差别,故夏,殷等朝代都用土葬,《[[周禮]]》對土葬有極詳細的規定,甚至有[[殉葬|人殉]]。土葬形式主要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土葬之習俗,劳民伤财,滥占耕地,漸為火葬所取代。


==三代==
==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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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
==南北朝==
李延寿《南史·扶南国传》载:“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
李延寿《南史·扶南国传》载:“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

《[[太平御览]]》卷47載梁陈间顾野王“地仙之宅,半崖有悬棺数千”。


==唐朝==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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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下令,民间丧葬祭奠不能用金银、锦绣做饰物,不得陈设音乐。
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下令,民间丧葬祭奠不能用金银、锦绣做饰物,不得陈设音乐。


唐明宗长兴二年([[931]]),规定官民出丧时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件数,“如用乐,则责罚伶人”。(《宋史·礼志》)
唐明宗长兴二年(931年),规定官民出丧时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件数,“如用乐,则责罚伶人”。(《宋史·礼志》)

==五代==
《周书·异域传下》(卷50)記載突厥人,“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


==宋朝==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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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宋史·礼志》)。
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宋史·礼志》)。


[[司马光]]说火葬是学习「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司马光又说:“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家範]]》卷五
[[司马光]]说火葬是学习「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司马光又说:“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ref>《[[家範]]》卷五</ref>


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並建朝廷立义地令贫民葬亲,“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东都事略·太祖记》。次年([[1158]])户部侍郎荣儗上言,以為有穷人葬不起,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宋高宗批准。《[[宋史]]·礼志》
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並建朝廷立义地令贫民葬亲,“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ref>《东都事略·太祖记》</ref>。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荣儗]]上言,以為有穷人葬不起,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宋高宗批准。<ref>《[[宋史]]·礼志》</ref>


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二有-{云}-:“于仪凤二年正月十日示灭,颜色不变,屈伸如生。室有异香,经旬不歇,遗言水葬焉。”
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二有-{云}-:“于仪凤二年正月十日示灭,颜色不变,屈伸如生。室有异香,经旬不歇,遗言水葬焉。”

[[文惟简]]《虏廷事实》中记载:“其富贵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实以香药盐矾,五采缝之,又以尖苇筒刺于皮肤,沥其膏血且尽,用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


==元朝==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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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明朝==
洪武三年([[1370]])下令,禁止浙江等处的[[水葬]]和[[火葬]],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处的[[水葬]]和[[火葬]],违者治以重罪。


《明律·礼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杖一百。”
《明律·礼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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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礼志》也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阔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昆之。”
《明史·礼志》也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阔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昆之。”


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卷·謠俗》記載,「普通民眾去,屍體積柴而焚之」。
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卷·謠俗》記載,「普通民眾去,屍體積柴而焚之」。


==清朝==
==清朝==
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公布「丧葬则例」,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
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公布「丧葬则例」,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


《大清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
《大清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


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中讲:“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
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中讲:“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


同治时,有些杭州、嘉兴、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叫作“明葬”;如果尸体业已腐烂,就烧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ref>冯尔康《民俗世风·宋元明时期的火葬》</ref>。
同治时,有些杭州、嘉兴、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叫作“明葬”;如果尸体业已腐烂,就烧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ref>冯尔康《民俗世风·宋元明时期的火葬》</ref>。

[[许瓒曾]]《东还纪程》载湖南常德沅江流域有“倒水岩,石皆壁立水滨,逶迤高广”,壁上凿有十洞穴,有个洞穴内藏有五具棺材,“旧传为沉香棺”。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并且提倡骨灰以寄存等占地少的方式(相对于埋葬)保存<ref>[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31210141/200431511081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ref>。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并且提倡骨灰以寄存等占地少的方式(相对于埋葬)保存<ref>[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31210141/200431511081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殡葬管理条例》] {{Wayback|url=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31210141/2004315110818.html |date=20071012195904 }}(1997年)</ref>。


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倡导[[生态葬]],但相关部门在各省强制进行“殡葬改革”运动,引起民間的争议。<ref>{{cite news|title=“平坟运动”:折腾死人为哪般|url=https://xw.qq.com/news/20121119000281/NEW2012111900028100|date=2012-11-19|publisher=腾讯评论|accessdate=2019-01-05|archive-date=2019-01-05|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105145350/https://xw.qq.com/news/20121119000281/NEW2012111900028100|dead-url=no}}</ref><ref>{{cite news|title=安庆禁止土葬,多位老人自杀|url=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40529/c29suicides/dual/|date=2014-05-29|newspaper=纽约时报中文网|accessdate=2019-01-05|archive-date=2019-01-05|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105145326/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40529/c29suicides/dual/|dead-url=no}}</ref><ref>{{cite news|title=推行殡葬改革简单粗暴,应该叫停|url=https://news.sina.cn/2018-07-31/detail-ihhacrcc9207239.d.html?from=wap|date=2018-07-31|newspaper=检察日报|accessdate=2019-01-05|archive-date=2019-01-05|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105145423/https://news.sina.cn/2018-07-31/detail-ihhacrcc9207239.d.html?from=wap|dead-url=no}}</ref>
==注釋==
<div class="references-small">
<references />
</div>


== 参考文献 ==
[[Category:中國史]]
{{Reflist|2}}
[[Category:喪葬]]
==延伸閱讀==
*沈雪曼:〈[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1004131735/http://www.nyu.edu/gsas/dept/fineart/people/faculty/Shen_PDFs/Shengsi.pdf 生死與涅槃——唐宋之際佛教與世俗墓葬的交錯領域]〉。
*華琛(James L. Watson):〈[http://schina.ust.hk/publications/Jour-C.html 中國喪葬儀式的結構——基本形態、儀式次序、動作的首要性]{{Wayback|url=http://schina.ust.hk/publications/Jour-C.html |date=20141026104218 }}〉。
*羅友枝(Evelyn S. Rawski):〈[http://schina.ust.hk/publications/Jour-C.html 一個歷史學者對中國人喪葬儀式的研究方法]{{Wayback|url=http://schina.ust.hk/publications/Jour-C.html |date=20141026104218 }}〉。
[[Category:中國殯儀]]
[[Category:中國文化史]]

2023年3月7日 (二) 02:22的最新版本

中國境內流行許多葬禮,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崖葬懸棺葬塔葬海葬樹葬花葬等。漢族為代表葬禮是土葬,在古代,土葬最能表现阶级和等级的差别,故夏,殷等朝代都用土葬,《周禮》對土葬有極詳細的規定,甚至有人殉。土葬形式主要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土葬之習俗,劳民伤财,滥占耕地,漸為火葬所取代。

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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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韩詩外传》说“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

诗经·信南山》描写周人在郊外祖先墓地扫墓、祭祀的场景:“我仓既盈,我瘐维亿。以为酒食,以享以祀,以孚以侑,以介景福。孝孙有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孔子認為“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棺椁必重,衣食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以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母死,乃殡五父之衢,盖其慎也。乡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然后往合葬于防焉。”

《墨子·节葬》云:“秦之西有仪渠国(今甘肃庆阳及泾川一带)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

《荀子·大略》云:“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

《孟子·滕文公》云:“上古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盖归反筐里而掩之”。

赵晔《吴越春秋》云:“吴亡后,越浮西施与江,令随鸱夷以终。”,意思是西施被沉江,故《管锥藏经》卷六百一十五皮日休五绝《馆娃宫怀古》有“不知水葬今何处,溪月弯弯欲效颦”。

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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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载述:秦始皇动用72万人为自己建造坟墓,“坟高五十丈,周回五里余,号曰‘皇陵’,至今尚在。”

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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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麟東漢會要》有“禁厚葬”一章,輯錄了自光武帝至安帝關於禁止厚葬的詔書,又採王符潛夫論》中對東漢厚葬陋習的批評。

建安十三年,曹沖病重不治,去世時年僅13歲。曹操十分難過,曹丕寬慰曹操,曹操道:「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大幸也」。曹操欲求合葬於司空掾邴原亡女,邴原以「嫁殤非禮」(《周禮·地官·媒氏》有“禁遷葬者,與嫁殤者”)拒絕,後與甄氏亡女合葬。

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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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寿《南史·扶南国传》载:“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

太平御览》卷47載梁陈间顾野王“地仙之宅,半崖有悬棺数千”。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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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前往印度,親見印度人的葬俗,《大唐西域記·印度總述》載述:「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棄林飼獸。」

宪宗元和六年(811年)条令,规定官民丧葬所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数量。(《唐会要·葬》)

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下令,民间丧葬祭奠不能用金银、锦绣做饰物,不得陈设音乐。

唐明宗长兴二年(931年),规定官民出丧时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件数,“如用乐,则责罚伶人”。(《宋史·礼志》)

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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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异域传下》(卷50)記載突厥人,“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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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三年(962年)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续通典·礼典》)

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宋史·礼志》)。

司马光说火葬是学习「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司马光又说:“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1]

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並建朝廷立义地令贫民葬亲,“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2]。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荣儗上言,以為有穷人葬不起,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宋高宗批准。[3]

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二有云:“于仪凤二年正月十日示灭,颜色不变,屈伸如生。室有异香,经旬不歇,遗言水葬焉。”

文惟简《虏廷事实》中记载:“其富贵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实以香药盐矾,五采缝之,又以尖苇筒刺于皮肤,沥其膏血且尽,用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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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規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礼典》)。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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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处的水葬火葬,违者治以重罪。

《明律·礼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杖一百。”

《明律·刑律·盗贼》则强行规定:“其子孙毁弃(即火葬、水葬)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明史·礼志》也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阔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昆之。”

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卷·謠俗》記載,「普通民眾去世,屍體積柴而焚之」。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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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公布「丧葬则例」,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

《大清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

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中讲:“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

同治时,有些杭州、嘉兴、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叫作“明葬”;如果尸体业已腐烂,就烧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4]

许瓒曾《东还纪程》载湖南常德沅江流域有“倒水岩,石皆壁立水滨,逶迤高广”,壁上凿有十洞穴,有个洞穴内藏有五具棺材,“旧传为沉香棺”。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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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并且提倡骨灰以寄存等占地少的方式(相对于埋葬)保存[5]

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倡导生态葬,但相关部门在各省强制进行“殡葬改革”运动,引起民間的争议。[6][7][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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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家範》卷五
  2. ^ 《东都事略·太祖记》
  3. ^ 宋史·礼志》
  4. ^ 冯尔康《民俗世风·宋元明时期的火葬》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殡葬管理条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97年)
  6. ^ “平坟运动”:折腾死人为哪般. 腾讯评论. 2012-11-19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 
  7. ^ 安庆禁止土葬,多位老人自杀. 纽约时报中文网. 2014-05-29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 
  8. ^ 推行殡葬改革简单粗暴,应该叫停. 检察日报. 2018-07-31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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