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修订间差异
外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小 →爭議 |
|||
(未显示21个用户的37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四大機構,包括:[[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及[[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97年[[香港回歸|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設立負責行政、外交、國防和執法事務的四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駐港國安公署)<ref>{{cite web|title=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ur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006/20/t20200620_35172246.shtml|accessdate=2020-06-20|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622075544/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006/20/t20200620_35172246.shtml|archive-date=2020-06-22|dead-url=no}}</ref>。 |
|||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ref name="#1">[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713215755/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ills/c013-c.htm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30035446/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bills/c013-e.htm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國政府駐香港機構<ref name="#1"/>。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延伸到不適合國家,所以中國政府及其駐香港機構被免除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印花稅條例]]》<ref>{{Cite web|title=稅務局 : 新聞稿|url=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19032701.htm|access-date=2022-04-11|work=www.ird.gov.hk|archive-date=2022-04-13|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413231436/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19032701.htm}}</ref>等。 |
|||
==爭議== |
|||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大部份香港人士認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製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上。 |
|||
== |
== 参考文献 == |
||
<references /> |
|||
*[[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負責香港的外交事務) |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原[[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最高的工作機構,負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與香港的聯繫) |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負責香港的軍事防務) |
|||
*[[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新聞採訪工作) |
|||
== |
== 外部連結 == |
||
⚫ | |||
*[[中資]] |
|||
== |
== 参见 == |
||
{{Portal box|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
{{兩岸四地之間的派出機構}} |
|||
⚫ | |||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 ]] |
2024年1月13日 (六) 17:02的最新版本
香港政治系列條目 |
政府 |
---|
政治 |
對外事務 |
其它香港系列條目 香港主題首頁 · 图集 政治主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設立負責行政、外交、國防和執法事務的四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駐港國安公署)[1]。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2],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國政府駐香港機構[2]。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延伸到不適合國家,所以中國政府及其駐香港機構被免除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印花稅條例》[3]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2.0 2.1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
- ^ 稅務局 : 新聞稿. www.ird.gov.hk. [2022-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