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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庭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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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謝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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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職務 = 浙江按察使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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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號 = 字子佩,號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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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正德二年(1507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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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逝世日期 = 萬曆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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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葬 = 富順縣易家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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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𦶜'''{{BD|1507年||?年||}}字子佩,[[四川]][[敘州府]][[富順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壬辰進士,官至浙江僉事
'''謝𦶜'''{{bd|1507年||?}}),'''子佩''',號'''右溪''',[[四川]][[敘州府]][[富順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 生平 ==
== 生平 ==
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四川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十一年(1532年)中式壬辰科會試第一百九十名,三甲第四十五名進士。工部觀政,授湖廣[[黃陂縣]]知縣,調江西[[新喻縣]]知縣,選吏科[[給事中]],升左給事中,十六年(1537年)正月貶雲南[[典史]],升直隸[[溧水縣]]知縣,遷[[漢中府]]通判,進[[德安府]]同知,升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歸。
嘉靖十一(1532年)登壬辰科進士。歷任湖廣[[黃陂縣]]、江西[[新喻縣]]、直隸[[溧水縣]]知縣選吏科[[給事中]],貶雲南[[典史]]累升浙江按察司僉事河南布政司右參議<ref>《明史·卷二百七·列傳第九十五》:謝廷𦶜,字子佩,富順人。嘉靖十一年進士。除新喻知縣,徵授吏科給事中。御史[[胡鰲]]言:「京師優倡雜處。請敕五城,諸非隸教坊兩院者,斥去之。」都御史[[王廷相]]等議可。帝惡熬言褻,謫鹽城丞,奪廷相等俸。廷救之,被詔切責。雷震謹身殿,疏陳修省數事,語直。帝摘疏中訛字,停其俸。十八年偕同官[[曾廷]][[李逢]]、[[周珫]]諫帝南巡,忤旨。已,給事中[[戴嘉猷]]馳疏請迴鑾,而車駕已發。帝大怒。甫還,即執嘉猷並廷等下詔獄,謫廷雲南典史。屢遷浙江僉事。以侍養歸,遂不出。隆慶元年,起故官山西,俄擢河南右參議,皆不拜。吏部高其行,請得以新秩歸老,許之。萬曆改元,四川巡撫曾省吾奏言:「廷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宜特加京秩,風勵士林。」詔即加進太僕少卿。又數年卒。</ref><ref>道光《富順縣誌·鄉賢》:謝廷𦶜 字子佩 充次子 嘉靖壬辰進士 任黃陂新喻溧水知縣 俱有政聲 升吏科給事中與[[曾烶]]等諫帝南巡 忤旨謫雲南典史 屢遷浙江僉事 以侍養歸 遂不出 吏部高其行請以新秩歸老 許之萬曆初四川巡撫[[曾省吾]]奏其隱居三十年 家徒四壁 樂道著書 宜加京秩 風勵士林 詔加進太僕少卿 卒之日 無貴賤老幼 皆悲之 事詳見明史。</ref>,引疾不拜<ref>《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十五》:隆慶元年十二月 壬午,河南布政司右參議謝廷𦶜以疾乞休,許之。廷𦶜,四川富順人,始官吏科,以建言謫外,稍遷至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至是起為河南參議,引疾不拜,吏部其行誼,請以升,秋歸老焉。</ref>。


隆慶元年(1567年)起為山西按察司僉事,升河南布政使司右參議<ref>道光《富順縣志·鄉賢》:謝廷𦶜 字子佩 充次子 嘉靖壬辰進士 任黃陂新喻溧水知縣 俱有政聲 升吏科給事中與曾烶等諫帝南巡 忤旨謫雲南典史 屢遷浙江僉事 以侍養歸 遂不出 吏部高其行請以新秩歸老 許之萬曆初四川巡撫曾省吾奏其隱居三十年 家徒四壁 樂道著書 宜加京秩 風勵士林 詔加進太僕少卿 卒之日 無貴賤老幼 皆悲之 事詳見明史。</ref>,皆引疾不拜<ref>《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十五》:隆慶元年十二月壬午,河南布政司右參議謝廷𦶜以疾乞休,許之。廷𦶜,四川富順人,始官吏科,以建言謫外,稍遷至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至是起為河南參議,引疾不拜,吏部其行誼,請以升,秋歸老焉。</ref>。
==事跡==
嘉靖十六年(1537年),給事中𦶜上言請罷征安南之師<ref>《明史·卷三百二十一·列傳第二百九·外國二·安南》:十六年,安南[[黎寧]]遣國人鄭惟等赴京,備陳登庸篡弒狀,言:「寧即譓子。譓卒, 國人立寧為世孫,權主國事。屢馳書邊臣告難,俱為登庸邀殺。乞興師問罪,亟除國賊。」 時[[嚴嵩]]掌禮部,謂其言未可盡信,請羈之,待勘官回奏,從之。尋召鳳儀等還,命禮、兵二部會廷臣議,列登庸十大罪,請大振宸斷,剋期徂征。乃起右都御史[[毛伯溫]]於家,參贊軍務,命戶部侍郎[[胡璉]]、[[高公韶]]先馳雲、貴、兩廣調度軍食,以都督僉事[[江桓]][[牛桓]]為左、右副總兵,督軍征討,其大將需後命。兵部復奉詔,條用兵機宜十二事。獨侍郎[[潘珍]]持不可,抗疏切諫。帝怒,褫其職。兩廣總督[[潘旦]]亦馳疏請停前命,言:「朝廷方興問罪之師,登庸即有求貢之使,宜因而許之,戒嚴觀變,以待彼國之自定。」[[嚴嵩]]、[[張瓚]]窺帝旨,力言不可宥, 且言[[黎寧]]在清都圖恢復,而旦謂彼國俱定,上表求貢,決不可許。旦疏遂寢。五月,伯溫至京,奏上方略六事,以旦不可共事,請易之,優旨褒答。及兵部議上,帝意忽中變,謂黎寧誠偽未審,令三方守臣從宜撫剿,參贊、督餉大臣俱暫停,旦調用,以[[張經]]代之。時御史[[徐九皐]]、給事中謝廷𦶜以修省陳言。亦請罷征南之師。</ref>。


萬曆初年,四川巡撫[[曾省吾]]上奏稱謝廷𦶜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朝廷褒獎,加進太僕寺少卿。《明史》有傳<ref name="zhuan">《明史·卷二百七·列傳第九十五》:謝廷𦶜,字子佩,富順人。嘉靖十一年進士。除新喻知縣,徵授吏科給事中。御史[[胡鰲 (嘉靖進士)|胡鰲]]言:「京師優倡雜處。請敕五城,諸非隸教坊兩院者,斥去之。」都御史[[王廷相]]等議可。帝惡熬言褻,謫鹽城丞,奪廷相等俸。廷𦶜救之,被詔切責。雷震謹身殿,疏陳修省數事,語直。帝摘疏中訛字,停其俸。十八年偕同官[[曾廷]][[李逢]]、[[周珫]]諫帝南巡,忤旨。已,給事中[[戴嘉猷]]馳疏請迴鑾,而車駕已發。帝大怒。甫還,即執嘉猷並廷𦶜等下詔獄,謫廷𦶜雲南典史。屢遷浙江僉事。以侍養歸,遂不出。隆慶元年,起故官山西,俄擢河南右參議,皆不拜。吏部高其行,請得以新秩歸老,許之。萬曆改元,四川巡撫曾省吾奏言:「廷𦶜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宜特加京秩,風勵士林。」詔即加進太僕少卿。又數年卒。</ref>。
==遺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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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 事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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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遺跡 ==
兄弟進士坊為刑部郎中謝廷芝、浙江僉事謝廷𦶜建。

謝廷𦶜墓在富順縣東易家壩<ref>道光《富順縣》表坊、丘墓</ref>。

== 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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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龔用卿]]《溧水謝侯去思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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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四) 07:27的最新版本

謝廷𦶜
大明太僕寺少卿
籍貫四川敘州府富順縣
字號字子佩,號右溪
出生正德二年(1507年)三月二十七日
逝世萬曆年間
墓葬富順縣易家壩
配偶娶伍氏
親屬(兄)謝廷芝
出身
  • 嘉靖四年乙酉科舉人
  • 嘉靖十一年壬辰科同進士出身

謝廷𦶜(1507年—?),字子佩,號右溪四川敘州府富順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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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四川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十一年(1532年)中式壬辰科會試第一百九十名,三甲第四十五名進士。工部觀政,授湖廣黃陂縣知縣,調江西新喻縣知縣,選吏科給事中,升左給事中,十六年(1537年)正月貶雲南典史,升直隸溧水縣知縣,遷漢中府通判,進德安府同知,升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歸。

隆慶元年(1567年)起為山西按察司僉事,升河南布政使司右參議[1],皆引疾不拜[2]

萬曆初年,四川巡撫曾省吾上奏稱,謝廷𦶜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朝廷褒獎,加進太僕寺少卿。《明史》有傳[3]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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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六年(1537年),吏科左給事中謝廷𦶜上言請罷征安南之師[4]

遺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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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進士坊為刑部郎中謝廷芝、浙江僉事謝廷𦶜建。

謝廷𦶜墓在富順縣東易家壩[5]

家族

[编辑]

曾祖謝正立,七品散官;祖父謝胤;父謝充,貢士贈刑部主事。母張氏(封安人)。慈侍下。妻伍氏。兄謝廷芝(刑部郎中)[6]

参考资料

[编辑]
  1. ^ 道光《富順縣志·鄉賢》:謝廷𦶜 字子佩 充次子 嘉靖壬辰進士 任黃陂新喻溧水知縣 俱有政聲 升吏科給事中與曾烶等諫帝南巡 忤旨謫雲南典史 屢遷浙江僉事 以侍養歸 遂不出 吏部高其行請以新秩歸老 許之萬曆初四川巡撫曾省吾奏其隱居三十年 家徒四壁 樂道著書 宜加京秩 風勵士林 詔加進太僕少卿 卒之日 無貴賤老幼 皆悲之 事詳見明史。
  2. ^ 《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十五》:隆慶元年十二月壬午,河南布政司右參議謝廷𦶜以疾乞休,許之。廷𦶜,四川富順人,始官吏科,以建言謫外,稍遷至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至是起為河南參議,引疾不拜,吏部其行誼,請以升,秋歸老焉。
  3. ^ 《明史·卷二百七·列傳第九十五》:謝廷𦶜,字子佩,富順人。嘉靖十一年進士。除新喻知縣,徵授吏科給事中。御史胡鰲言:「京師優倡雜處。請敕五城,諸非隸教坊兩院者,斥去之。」都御史王廷相等議可。帝惡熬言褻,謫鹽城丞,奪廷相等俸。廷𦶜救之,被詔切責。雷震謹身殿,疏陳修省數事,語直。帝摘疏中訛字,停其俸。十八年偕同官曾廷李逢周珫諫帝南巡,忤旨。已,給事中戴嘉猷馳疏請迴鑾,而車駕已發。帝大怒。甫還,即執嘉猷並廷𦶜等下詔獄,謫廷𦶜雲南典史。屢遷浙江僉事。以侍養歸,遂不出。隆慶元年,起故官山西,俄擢河南右參議,皆不拜。吏部高其行,請得以新秩歸老,許之。萬曆改元,四川巡撫曾省吾奏言:「廷𦶜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宜特加京秩,風勵士林。」詔即加進太僕少卿。又數年卒。
  4. ^ 《明史·卷三百二十一·列傳第二百九·外國二·安南》:十六年,安南黎寧遣國人鄭惟憭等赴京,備陳登庸篡弒狀,言:「寧即譓子。譓卒,國人立寧為世孫,權主國事。屢馳書邊臣告難,俱為登庸邀殺。乞興師問罪,亟除國賊。」時嚴嵩掌禮部,謂其言未可盡信,請羈之,待勘官回奏,從之。尋召鳳儀等還,命禮、兵二部會廷臣議,列登庸十大罪,請大振宸斷,剋期徂征。乃起右都御史毛伯溫於家,參贊軍務,命戶部侍郎胡璉高公韶先馳雲、貴、兩廣調度軍食,以都督僉事江桓、牛桓為左、右副總兵,督軍征討,其大將需後命。兵部復奉詔,條用兵機宜十二事。獨侍郎潘珍持不可,抗疏切諫。帝怒,褫其職。兩廣總督潘旦亦馳疏請停前命,言:「朝廷方興問罪之師,登庸即有求貢之使,宜因而許之,戒嚴觀變,以待彼國之自定。」嚴嵩、張瓚窺帝旨,力言不可宥,且言黎寧在清都圖恢復,而旦謂彼國俱定,上表求貢,決不可許。旦疏遂寢。五月,伯溫至京,奏上方略六事,以旦不可共事,請易之,優旨褒答。及兵部議上,帝意忽中變,謂黎寧誠偽未審,令三方守臣從宜撫剿,參贊、督餉大臣俱暫停,旦調用,以張經代之。時御史徐九皐、給事中謝廷𦶜以修省陳言。亦請罷征南之師。
  5. ^ 道光《富順縣志》表坊、丘墓
  6. ^ 《嘉靖十一年壬辰科進士履曆便覽》:民籍,治《詩經》,年二十六歲中式嘉靖十一年壬辰科第三甲第四十五名進士。三月二十七日生,行二,曾祖謝正立,七品散官;祖謝胤;父謝充,貢士贈刑部主事;母張氏(封安人)。慈侍下。妻伍氏,兄廷芝(刑部主事)。由國子生中式四川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一百九十名。觀工部政,改新喻縣知縣,陞吏科給事中、左給事中,降典史,浙江僉事。
官衔
前任:
陳光華
明朝直隸溧水縣知縣
嘉靖二十年(1541年)上任
繼任:
陳公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