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县政府: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Sunluyang留言 | 贡献
新条目
 
InternetArchiveBot留言 | 贡献
补救1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2.0.9.5
 
(未显示22个用户的73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File:Yamen-Shaoxingfu.jpg|300px|thumb|清朝[[绍兴府]]某县县衙的建筑平面图。]]
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军务、党务之人。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
'''县政府'''是[[县]]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古称'''县廷'''<ref name="a2"/><ref name="aa5"/>{{Rp|1}},民国之前称'''县[[衙門|衙]]''',民国初年改称'''县知事公署'''<ref name="aa2"/>{{Rp|44}}、'''县公署'''<ref name="bb2"/>。'''[[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之人,或縣衙官吏<ref>《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ref>。县政府(县衙)的[[地方行政首长|最高行政首长]]称[[县令]]、[[知县]]、[[县长]]。


秦汉时,县政府初具规模、行政职能完备。此后,县政府一直是中国最基层、最稳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沿袭至今<ref name="aa5"/>{{Rp|3}}。[[國民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制|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秦==
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br />
[[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br />


民国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ref name="aa1"/>{{Rp|98}}。官员行政依赖[[胥吏]]、[[衙門差役]]<ref name="aa3"/>{{Rp|16}},以及[[幕府 (中國)|私人幕僚]]<ref name="aa1"/>{{Rp|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又因民国之前的县衙是最末层地方政府,中国学界有“皇权不下县”之说<ref name="a1"/>。
==汉==
[[县令]]、[[县丞]]延秦制。<br />
[[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br />


==隋唐==
== 春秋战国 ==
[[隋]][[唐]]称[[县尉]]为[[县正]]。<br />


[[春秋战国]],[[县]]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宋==
[[宋代]]称一县之长为[[知县]]。


当代研究者认为,[[晋国]]县大夫管理的县,其性质与君主分封给大臣的[[邑|采邑]]无异,而非后世的[[郡县制|郡县之县]]。[[三家分晋]]后,[[韩国 (战国)|韩]]、[[赵国|赵]]、[[魏国 (战国)|魏]]的县长官称谓发生转变,改称“令”。故当代研究者,将韩、赵、魏三国郡县之县形成的时间暂定为春秋后期。史料中,对韩、赵、魏三国的县廷史料记载不多。《[[左传]]》仅见县师与舆尉。有当代研究者认为,相当于秦汉时的[[县丞]]和[[县尉]]<ref name="bb1">{{Cite thesis|chapter=
==明清==
|title=《秦汉县廷令史研究》
[[明]][[清]]罢[[县尉]],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br />
|url=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00-1017137748.htm
[[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br />
|format=
|author=王斌帅
|degree=硕士
|access-date=2023-05-31
|year=2017
|publisher=东北师范大学
|quote =
|language=Zh-hans}}</ref>{{Rp|4—6}}。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多有置县,但此时的县为[[秦国君主]]的直辖领地,非后世的郡县之县。商鞅变法之后,郡县制建立起来。秦国县的长官称县令、县长。这被认为是效法[[韩国 (战国)|韩]]、[[赵国|赵]]、[[魏国 (战国)|魏]]的的做法。[[秦孝公]]十三年(前349年)“初为县,有秩史”,表明当时县令之下已有属吏。有研究者指“秩史”为“有[[俸祿|秩禄]]之史”之意,即是[[卜史]]、[[令史]]、[[佐史]]之类的泛称<ref name="bb1"/>{{Rp|7—8}}。
==民国==
[[民国]]统治大陆时期,称一县之长为[[知事]]。<br />


==共和国==
== 秦汉 ==

县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br />
[[秦灭六国之战|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县]]逐渐成为中国最为普遍的基层行政区单位。县域内设立的县政府通常是[[郡]]的下属,执行中央政令。汉朝沿袭秦朝制度。当时,称县政府为'''县廷'''<ref name="a2">《[[后汉书|後漢書]]·[[s:後漢書/卷68|卷六十八 ‧ 列傳第五十八]]》郭太字林宗[……]早孤,母欲使給事縣廷。蒼頡篇曰:「廷,直也。」說文:「廷,朝中也。」風俗通:「廷,正也。言縣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ref><ref name="aa5">{{Cite journal
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br />
|last =
现在,县里通常还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机构。县人大有[[人大主任]]、[[人大副主任]]等职务。<br />
|first =
|author =张作理
|coauthors =
|date =2000
|year =
|month =
|title =《秦汉县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
|journal =南都学坛
|volume =
|issue =2000年第002期
|pages =1-3
|publisher =南阳师范学院
|location =河南省南阳市
|issn =1002-6320
|pmid =
|doi =10.3969/j.issn.1002-6320.2000.02.001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academic-forum-nandu_thesis/0201213736833.html
|language =Zh-hans
|access-date =2023-05-31
|archive-date =2023-05-31
|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531130958/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academic-forum-nandu_thesis/0201213736833.html
|dead-url =no
}}</ref>{{Rp|1}}

汉朝时,[[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兼主刑狱囚徒”。每县均设[[县尉]],大县二人、小一,常握武事军政。县令、县丞、县尉均为朝廷命官,朝廷掌握这三个职位的人事任免、调遣权。其他县廷吏员则无编制,均由县令辟除,县廷财政支付[[俸祿]]。县令根据本县实际需要、财政能力组织政府。此类吏员俸祿均在百[[石 (容量單位)|石]]以下,称为“斗食少吏”。官职或称[[掾]]、或称史。县廷之内或设置诸曹,和郡曹上下对口,执行行政事务。事务较少的县廷,由吏员分管,则不必设置衙门。受限于史料,秦汉时一般县廷官吏的具体人数不得而知。有研究者估计在一千人左右<ref name="aa5"/>{{Rp|1—2}}。

当代研究者将汉朝时县廷诸曹,依现今行政事务归为八大类,以及散吏:<ref name="aa5"/>{{Rp|1—2}}<br>
1.主管民政:户曹、田曹、时曹、水曹及无曹署主土木兴作之吏将作掾。<br>
2.主管财政:仓曹、金曹。<br>
3.主管交通:集曹、法曹及无曹署的邮书掾、道桥掾、厩[[啬夫]]。<br>
4.主管军事:兵曹、尉曹及无曹署的库啬夫。<br>
5.主管司法:贼曹及狱司空、狱掾史等。<br>
6.主管治安:市掾、守津吏、传舍、候舍吏等。<br>
7.主管文教:校官、[[祭酒]]。<br>
8.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盟掾等。<br>

当代研究者将汉朝县廷长官和吏员序列排行如下<ref name="aa5"/>{{Rp|1—2}}:<br>
1.县令(县长);2.县丞;3.县尉。<br>
A:1.百[[石 (容量單位)|石]]吏;2.[[石 (容量單位)|斗]]食吏;3.[[佐史]]。<br>
B:1.[[掾]];2.啬夫;3.令史;4.佐。<br>
C:([[乡]])1.啬夫;2.佐;3.有秩;4.[[三老 (官職)|三老]]。<br>

==隋唐至元末==

[[隋]][[唐]]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 明清 ==

=== 人员 ===

明清时,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明朝]]时,知县为正官,[[县丞]]、[[主簿]]、[[典史]]即佐贰官。县衙建筑中,除知县衙外,一般设有一个典史衙,而依所设佐贰官数目,可设多个县丞衙、主簿衙。职官之外,有[[六房]]书吏。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从户房分出粮科(房),二者分工“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从兵房分出马科,“承发吏高管公文及管[[状纸|词状]]”。此外,还有承发房、铺长房等房科,铺发房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縣]]衙门有15个房科<ref name="aa3"/>{{Rp|14}}。

在职官、吏员之下则是[[衙門差役]]。当代研究总结者三者的政务分工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代差遣。知县总管政务,其他职官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方面事务。吏员是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处理公文账册。差役负责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明朝中后期,由于吏员曲买充数者多,素质普遍降低,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ref name="aa3"/>{{Rp|16}}。

清朝时全国总计[[州]][[县]]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府 (中國)|幕僚]]<ref name="aa1">{{Cite journal|last =
|first =
|author =张作理
|coauthors =
|date =1998
|year =
|month =
|title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journal =文史哲
|volume =
|issue =1998年第6期
|pages =96-98
|publisher =山东大学
|location =山东省济南市
|issn =0511-4721
|pmid =
|doi =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www.cqvip.com/QK/80524X/19986/1002235890.html
|language =Zh-hans}}</ref>{{Rp|98}}。清朝中后期,[[清朝人口|中国人口大幅增加]],在州县数目不变的情况下,县衙需要适当增加管理层次并分区治理。而州县的[[佐贰官]]([[县丞]]、[[巡檢司]]、[[主簿]])又因州县长官随员、幕僚介入日常行政,而日益边缘化。两种因素下,州县佐贰官开始在一县之内分划辖区进行治理,涉足司法诉讼、钱粮征收等多个领域<ref name="a1">{{Cite web |url=https://epaper.gmw.cn/zhdsb/html/2015-11/04/nw.D110000zhdsb_20151104_2-05.htm |title=“皇权不下县”的由来及其反思 |accessdate=2022-10-26 |author=胡恒 |date=2015-11-04 |work= |publisher=光明网,来源:《中华读书报》(2015年11月04日05版) |language=Zh-hans |archive-date=2022-10-2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1027081443/https://epaper.gmw.cn/zhdsb/html/2015-11/04/nw.D110000zhdsb_20151104_2-05.htm |dead-url=no }}</ref>。

=== 县衙 ===

[[明朝]]初年,[[朱元璋]]统一州县[[衙署]]规制。规定县官、佐贰、首领等职官和六房书吏要在县衙居住、办公。当代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朝各地县衙因历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封闭性,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显的[[中轴线]]。县衙除官吏办公、住宿建筑外,还有监狱、仓库等建筑<ref name="aa3">{{Cite journal|last =
|first =
|author =何朝晖
|coauthors =
|date =2005
|year =
|month =
|title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journal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ume =
|issue =2005年第6期
|pages =12-18
|publisher =安徽大学
|location =安徽省合肥市
|issn =1001-5019
|pmid =
|doi =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www.cqvip.com/QK/80524X/19986/1002235890.html
|language =Zh-hans}}</ref>{{Rp|12—15}}。

==中華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ref name="aa2"/>{{Rp|44}},又称县公署。以《安康县志》记载为例,当时,[[安康縣|安康]]县知事聘任“[[師爺]]”,称“老夫子”,办理秘书事务。县知事亲自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安康县知事公署下设三课(科),分管总务、田赋财粮、民刑诉讼。1915年,裁二、三课(科),设总务科,另设警察事务所、劝学所。1924年,安康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1926年,设县志局<ref name="bb2"/>。

1927年4月,[[國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ref name="aa2"/>{{Rp|44}},[[地方行政首长|行政首长]]称县长。《安康县志》所记,县知事改称县长,废师爷设秘书室,主任秘书协助县长处理政事。县长兼理司法,并设承审员、书记、推事及法警若干人。此后,陆续增设财政局、建设局、改警察事务所为公安局,成立保卫总团。1933年,裁局并科,县政府设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助理员各一人,在县长领导下[[合署办公]]。1939年,设法院,后又设禁烟局。1937年,[[中国抗日战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安康县政府机构逐渐扩大,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兵役五科及公安局,县长兼军法官。1938年,成立土地呈报处,第二年改为田赋经征处,后又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县长兼任处长。1939年,安康烟酒局改称安康税务局,后又称捐税局<ref name="bb2">{{Cite book
|last1=
|first1=
|last2=
|first2=
|date=1989
|title=《陕西地方志丛书·安康县志》
|chapter=第二十篇 政 权;第一章 县署及代议机构;第二节 县公署、县政府
|trans-title=
|url=http://dfz.shaanxi.gov.cn/sqzlk/xbsxz/sxdyl/aks_16206/akz/
|format=
|author=
|editor=安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others=
|location=中国·西安
|publisher=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isbn=
|via=
|subscription=
|quote=ISBN 7—5419—1407—X/Z·64
|language=Zh-hans
|access-date=2024-01-07
|archive-date=2024-01-0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106211309/http://dfz.shaanxi.gov.cn/sqzlk/xbsxz/sxdyl/aks_16206/akz/
|dead-url=no
}}</ref>。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國共產黨抗日根據地|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ref name="aa2">{{Cite journal
|last =
|first =
|author =朱华锦
|coauthors =
|date =1995
|year =
|month =
|title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journal =江苏地方志
|volume =
|issue =1995年第2期
|pages =44
|publisher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location =江苏省南京市
|issn =1003-8485
|pmid =
|doi =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vip.hnadl.cn/article/detail.aspx?id=1004950987
|language =Zh-hans
|access-date =2022-11-22
|archive-date =2022-11-22
|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1122181857/http://vip.hnadl.cn/article/detail.aspx?id=1004950987
|dead-url =no
}}</ref>{{Rp|44}}。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北地区]]逐步沦陷。华北地区伪政权的主要头目大都有在[[北洋政府]]任职的经历。因此,其行政区划层级和行政机构名称采用北洋政府时期制度。行政层级分为[[省 (中華民國)|省]]、[[道 (行政区划)|道]]、[[县]]三级。各级政府通名均为“[[公署]]”,长官分别为[[省长]]、[[道尹]]、[[县知事]]。[[华北政务委员会|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令于1943年11月25日起,各省公署及特别市公署改称“政府”。[[河北省政府 (汪精卫政权)|伪河北省政府]]为此通知各[[普通市]]及县,从1944年1月1日起由“公署”改“政府”,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ref>{{Cite journal|last =
|first =
|author =傅林祥
|coauthors =
|editor =
|date =2014
|year =
|month =
|title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journal =历史地理(现名:历史地理研究)
|volume =
|issue =2014年第1期
|pages =142—153
|publisher =复旦大学、中国地理学会
|location =上海市
|issn =2096-6822
|pmid =
|doi =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s://qikan.cqvip.com/Qikan/Article/Detail?id=76836876504849524849484949
|quote =
|language =Zh-hans
}}</ref>{{Rp|144}}。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县级政权设置事务性部门和强力机构,配备[[公检法]]等国家暴力机构。拥有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警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军事力量]]的权利。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置[[乡级人民政府]]。有研究者指,乡镇一级政权官员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权力。县级政权仍是中国重要的基层政权<ref name="aa4">{{Cite journal|last =
|first =
|author =高清
|coauthors =
|date =2011
|year =
|month =
|title =《县官刍议》
|journal =青年文学家
|volume =
|issue =2011年第12期
|pages =214,216
|publisher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location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issn =1002-2139
|pmid =
|doi =
|bibcode =
|oclc =
|id =
|url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qnwxj201112172
|language =Zh-hans}}</ref>{{Rp|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长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地方行政首长|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而以县委书记为代表的县官担任上级政府政策执行的责任<ref name="aa4"/>{{Rp|214}}。

==注釋==
{{Reflist|25em}}

[[Category:中国县政府|*]]

2024年7月10日 (三) 22:27的最新版本

清朝绍兴府某县县衙的建筑平面图。

县政府行政机构,古称县廷[1][2]:1,民国之前称,民国初年改称县知事公署[3]:44县公署[4]县官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縣衙官吏[5]。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县令知县县长

秦汉时,县政府初具规模、行政职能完备。此后,县政府一直是中国最基层、最稳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沿袭至今[2]:3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民国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權司法權。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6]:98。官员行政依赖胥吏衙門差役[7]:16,以及私人幕僚[6]: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又因民国之前的县衙是最末层地方政府,中国学界有“皇权不下县”之说[8]

春秋战国

[编辑]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当代研究者认为,晋国县大夫管理的县,其性质与君主分封给大臣的采邑无异,而非后世的郡县之县三家分晋后,的县长官称谓发生转变,改称“令”。故当代研究者,将韩、赵、魏三国郡县之县形成的时间暂定为春秋后期。史料中,对韩、赵、魏三国的县廷史料记载不多。《左传》仅见县师与舆尉。有当代研究者认为,相当于秦汉时的县丞县尉[9]:4—6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多有置县,但此时的县为秦国君主的直辖领地,非后世的郡县之县。商鞅变法之后,郡县制建立起来。秦国县的长官称县令、县长。这被认为是效法的的做法。秦孝公十三年(前349年)“初为县,有秩史”,表明当时县令之下已有属吏。有研究者指“秩史”为“有秩禄之史”之意,即是卜史令史佐史之类的泛称[9]:7—8

秦汉

[编辑]

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逐渐成为中国最为普遍的基层行政区单位。县域内设立的县政府通常是的下属,执行中央政令。汉朝沿袭秦朝制度。当时,称县政府为县廷[1][2]:1

汉朝时,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兼主刑狱囚徒”。每县均设县尉,大县二人、小一,常握武事军政。县令、县丞、县尉均为朝廷命官,朝廷掌握这三个职位的人事任免、调遣权。其他县廷吏员则无编制,均由县令辟除,县廷财政支付俸祿。县令根据本县实际需要、财政能力组织政府。此类吏员俸祿均在百以下,称为“斗食少吏”。官职或称、或称史。县廷之内或设置诸曹,和郡曹上下对口,执行行政事务。事务较少的县廷,由吏员分管,则不必设置衙门。受限于史料,秦汉时一般县廷官吏的具体人数不得而知。有研究者估计在一千人左右[2]:1—2

当代研究者将汉朝时县廷诸曹,依现今行政事务归为八大类,以及散吏:[2]:1—2
1.主管民政:户曹、田曹、时曹、水曹及无曹署主土木兴作之吏将作掾。
2.主管财政:仓曹、金曹。
3.主管交通:集曹、法曹及无曹署的邮书掾、道桥掾、厩啬夫
4.主管军事:兵曹、尉曹及无曹署的库啬夫。
5.主管司法:贼曹及狱司空、狱掾史等。
6.主管治安:市掾、守津吏、传舍、候舍吏等。
7.主管文教:校官、祭酒
8.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盟掾等。

当代研究者将汉朝县廷长官和吏员序列排行如下[2]:1—2
1.县令(县长);2.县丞;3.县尉。
A:1.百吏;2.食吏;3.佐史
B:1.;2.啬夫;3.令史;4.佐。
C:()1.啬夫;2.佐;3.有秩;4.三老

隋唐至元末

[编辑]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编辑]

人员

[编辑]

明清时,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明朝时,知县为正官,县丞主簿典史即佐贰官。县衙建筑中,除知县衙外,一般设有一个典史衙,而依所设佐贰官数目,可设多个县丞衙、主簿衙。职官之外,有六房书吏。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从户房分出粮科(房),二者分工“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从兵房分出马科,“承发吏高管公文及管词状”。此外,还有承发房、铺长房等房科,铺发房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縣衙门有15个房科[7]:14

在职官、吏员之下则是衙門差役。当代研究总结者三者的政务分工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代差遣。知县总管政务,其他职官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方面事务。吏员是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处理公文账册。差役负责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明朝中后期,由于吏员曲买充数者多,素质普遍降低,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7]:16

清朝时全国总计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6]:98。清朝中后期,中国人口大幅增加,在州县数目不变的情况下,县衙需要适当增加管理层次并分区治理。而州县的佐贰官县丞巡檢司主簿)又因州县长官随员、幕僚介入日常行政,而日益边缘化。两种因素下,州县佐贰官开始在一县之内分划辖区进行治理,涉足司法诉讼、钱粮征收等多个领域[8]

县衙

[编辑]

明朝初年,朱元璋统一州县衙署规制。规定县官、佐贰、首领等职官和六房书吏要在县衙居住、办公。当代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朝各地县衙因历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封闭性,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显的中轴线。县衙除官吏办公、住宿建筑外,还有监狱、仓库等建筑[7]:12—15

中華民国

[编辑]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3]:44,又称县公署。以《安康县志》记载为例,当时,安康县知事聘任“師爺”,称“老夫子”,办理秘书事务。县知事亲自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安康县知事公署下设三课(科),分管总务、田赋财粮、民刑诉讼。1915年,裁二、三课(科),设总务科,另设警察事务所、劝学所。1924年,安康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1926年,设县志局[4]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3]:44行政首长称县长。《安康县志》所记,县知事改称县长,废师爷设秘书室,主任秘书协助县长处理政事。县长兼理司法,并设承审员、书记、推事及法警若干人。此后,陆续增设财政局、建设局、改警察事务所为公安局,成立保卫总团。1933年,裁局并科,县政府设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助理员各一人,在县长领导下合署办公。1939年,设法院,后又设禁烟局。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安康县政府机构逐渐扩大,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兵役五科及公安局,县长兼军法官。1938年,成立土地呈报处,第二年改为田赋经征处,后又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县长兼任处长。1939年,安康烟酒局改称安康税务局,后又称捐税局[4]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3]:44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北地区逐步沦陷。华北地区伪政权的主要头目大都有在北洋政府任职的经历。因此,其行政区划层级和行政机构名称采用北洋政府时期制度。行政层级分为三级。各级政府通名均为“公署”,长官分别为省长道尹县知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令于1943年11月25日起,各省公署及特别市公署改称“政府”。伪河北省政府为此通知各普通市及县,从1944年1月1日起由“公署”改“政府”,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10]:144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县级政权设置事务性部门和强力机构,配备公检法等国家暴力机构。拥有调整武装警察军事力量的权利。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置乡级人民政府。有研究者指,乡镇一级政权官员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权力。县级政权仍是中国重要的基层政权[11]: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长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而以县委书记为代表的县官担任上级政府政策执行的责任[11]:214

注釋

[编辑]
  1. ^ 1.0 1.1 後漢書·卷六十八 ‧ 列傳第五十八》郭太字林宗[……]早孤,母欲使給事縣廷。蒼頡篇曰:「廷,直也。」說文:「廷,朝中也。」風俗通:「廷,正也。言縣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
  2. ^ 2.0 2.1 2.2 2.3 2.4 2.5 张作理. 《秦汉县政府机构设置与行政职能》. 南都学坛 (河南省南阳市: 南阳师范学院). 2000, (2000年第002期): 1–3 [2023-05-31]. ISSN 1002-6320. doi:10.3969/j.issn.1002-6320.2000.02.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31) (简体中文). 
  3. ^ 3.0 3.1 3.2 3.3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安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第二十篇 政 权;第一章 县署及代议机构;第二节 县公署、县政府. 《陕西地方志丛书·安康县志》. 中国·西安: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9 [2024-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6) (简体中文). ISBN 7—5419—1407—X/Z·64 
  5.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6. ^ 6.0 6.1 6.2 张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大学).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简体中文). 
  7. ^ 7.0 7.1 7.2 7.3 何朝晖.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大学). 2005, (2005年第6期): 12–18. ISSN 1001-5019 (简体中文). 
  8. ^ 8.0 8.1 胡恒. “皇权不下县”的由来及其反思. 光明网,来源:《中华读书报》(2015年11月04日05版). 2015-11-04 [2022-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7) (简体中文). 
  9. ^ 9.0 9.1 王斌帅. 《秦汉县廷令史研究》 (硕士论文).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2023-05-31] (简体中文). 
  10. ^ 傅林祥.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历史地理(现名:历史地理研究) (上海市: 复旦大学、中国地理学会). 2014, (2014年第1期): 142—153. ISSN 2096-6822 (简体中文). 
  11. ^ 11.0 11.1 高清. 《县官刍议》. 青年文学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1, (2011年第12期): 214,216. ISSN 1002-2139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