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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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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指区政府的[[地方行政首长|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縣轄區 (中華民國)|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s:縣組織法 (民國18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公所 (中華民國)|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 (涿鹿县)|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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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 (中国)|省长]]至[[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ref>{{Ci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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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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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 (二) 03:24的最新版本

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地级市市长,与县长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1]: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罕见的县辖区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省轄市下分為,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擔任,並且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以及民選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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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9].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