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区长: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未显示2个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第3行: 第3行:
=={{PRC}}==
=={{PRC}}==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俗称为[[副省级市辖区]]。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 (中国)|省长]]至[[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ref>{{Cite journal|last =
区长与从[[省长 (中国)|省长]]至[[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ref>{{Cite journal
|last =
|first =
|first =
|author =任进
|author =任进
|coauthors =
|coauthors =
|date =1996
|date =1996
|year =
|year =
|month =
|month =
|title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title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journal =法学家
|journal =法学家
|volume =
|volume =
|issue =1996年第3期
|issue =1996年第3期
|pages =58-62
|pages =58-62
第20行: 第21行:
|location =北京市
|location =北京市
|issn =1005-0221
|issn =1005-0221
|pmid =
|pmid =
|doi =
|doi =
|bibcode =
|bibcode =
|oclc =
|oclc =
|id =
|id =
|url =https://faxuejia.ruc.edu.cn/CN/Y1996/V0/I3/58
|url =https://faxuejia.ruc.edu.cn/CN/Y1996/V0/I3/58
|language =Zh-hans
|language =Zh-hans}}</ref>{{Rp|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access-date =2022-10-09
|archive-date =2022-10-11
|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1011174216/https://faxuejia.ruc.edu.cn/CN/Y1996/V0/I3/58
|dead-url =no
}}</ref>{{Rp|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罕见的[[县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辖区]]的[[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罕见的[[县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辖区]]的[[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第45行: 第51行:
[[Category:区长|*]]
[[Category:区长|*]]
[[Category:中国地方行政首长]]
[[Category:中国地方行政首长]]
[[Category:中国地方官职]]
[[Category:1920年代中國建立]]
[[Category:1920年代中國建立]]
[[Category:1920年代新創詞語]]
[[Category:1920年代新創詞語]]

2024年7月23日 (二) 03:24的最新版本

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地级市市长,与县长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1]: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罕见的县辖区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省轄市下分為,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擔任,並且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以及民選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

注释

[编辑]
  1. ^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9].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