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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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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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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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转入全面的战略进攻,为尽快取得全国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ref>{{Cite book|title=《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ublisher=人民出版社|year=1991|pages=1256}}</ref>关于新政权的制度,毛泽东明确表示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ref>{{Cite book|title=《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last=薄一波|publisher=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year=1991|pages=29}}</ref>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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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其为“共同纲领”<ref>《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ref>,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共]]宣称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战,故在后来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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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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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无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ref>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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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新政协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推选产生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员们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完成新政协的下列筹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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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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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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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协筹备分工工作表<ref>{{Cite book|title=《宪法精解》|last=蔡定剑|publisher=法律出版社|year=2006|isbn=9787503663482|location=北京|pages=11}}</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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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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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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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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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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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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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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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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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伯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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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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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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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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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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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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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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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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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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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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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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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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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炎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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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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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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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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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劭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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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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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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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叙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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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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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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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通过共同纲领.jpg|thumb|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綱領》時的民主黨派座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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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举行第一次全组会议,决定委托中国共产党草拟共同纲领初稿,于7月15日前交稿。中共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共同纲领的再次起草工作。8月22日,周恩来把起草好的稿子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多次审阅并修改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共同纲领”的名称是毛泽东亲自定的。草案初稿写出后,中共内部经过七次反复讨论、修改。9月6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组召开会议,接受了中共起草的建议稿,并进行讨论修改,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分为若干小组进行专题的分析研究。这些专题小组是:法律小组,由[[邓初民]]召集。财政小组,由[[章乃器]]召集。国防外交小组,由[[罗瑞卿]]召集。文教小组,由李达召集,其他方面由[[许广平]]召集。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并决定交筹备会全体代表与到达北平的新政治协商会会议代表分组讨论。9月16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共同纲领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广泛深入讨论后通过了《共同纲领》。<ref>{{Cite book|title=《宪法精解》|last=蔡定剑|publisher=法律出版社|year=2006|isbn=9787503663482|location=北京|pages=13}}</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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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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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官方宣称《共同纲领》是中国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的第一部大宪章,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此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最低纲领,也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共同奋斗的纲领。<ref>{{Cite web|title=《共同纲领》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url=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5708/65722/4445009.html|website=中国共产党新闻网|language=zh|author=中共中央统战部|url-status=live|access-date=2024年7月30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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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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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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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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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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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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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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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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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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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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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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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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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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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的执行自己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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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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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在1954年制宪时强调:“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ref>{{Cite journal |author=周恩来 |titl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journal=党的文献 |year=1997 |issue=1 |page=7-8}}</ref>刘少奇在1954年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也提出“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ref>{{Cite book|title=《中国宪法文献通编》|last=王培英|publisher=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year=2007|isbn=9787802192171|location=北京|pages=231}}</ref>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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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权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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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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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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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的组织形势。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宗教信仰、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主义分子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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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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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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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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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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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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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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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人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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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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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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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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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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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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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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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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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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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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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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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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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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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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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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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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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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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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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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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全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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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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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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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在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抗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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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森林,并有计划的发展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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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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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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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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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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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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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环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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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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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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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教育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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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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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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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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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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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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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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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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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和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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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环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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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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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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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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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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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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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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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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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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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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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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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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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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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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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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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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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ref>《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ref>,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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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also|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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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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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李任仁]]、[[章伯钧]]、[[罗隆基]]、[[胡厥文]]、[[王治周]]、[[许广平]]、<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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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信民]]、[[沈志远]]、[[李世璋]]、[[严希纯]]、[[许德珩]]、[[谢雪红]]、[[苏资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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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复生]]、[[周保中]]、[[邵式平]]、[[区梦觉]]、[[资耀华]]、[[侯方岳]]、[[杨成武]]、<br> |
|||
[[罗瑞卿]]、[[钱信忠]]、[[赖少其]]、[[罗荣桓]]、[[陈漫远]]、[[朱学范]]、[[邓颖超]]、<br> |
|||
[[谢邦定]]、[[李烛尘]]、[[吴克坚]]、[[侯德榜]]、[[钱俊瑞]]、[[邓初民]]、[[恽逸群]]、<br> |
|||
[[林仲易]]、[[吴鸿宾]]、[[费振东]]、[[张雪岩]]、[[罗常培]]、[[张元济]]、[[张治中]]、<br> |
|||
[[阎存林]]、[[叶丁易]]、[[林鉴生]]、[[韩兆鹗]]、[[汪金祥]]、[[黄克诚]]、[[王雨亭]]、<br> |
|||
[[乌兰夫]]、[[刘先磊]]、[[周钦岳]]、[[王世泰]]、[[刘伯承]]、[[谢胜坤]]、[[马白山]]、<br> |
|||
[[李颉伯]]、[[李秀真]]、[[刘清扬]]、[[何其芳]]、[[周苍柏]]、[[汤桂芬]]、[[俞庆棠]]、<br> |
|||
[[谢觉哉]]、[[邵宗汉]]、[[潘震亚]]、[[刘格平]]、[[司徒美堂]]、[[司马文森]]、[[刘春 (中共中央统战部)|刘春]]、<br> |
|||
[[周兴]]、[[杨述]]、[[马骏]]、[[张苏]]、[[胡风]]、[[贺诚]]、[[陈毅]]、<br> |
|||
[[朱德]]、[[张轸]]、[[程潜]]、[[李达]]、[[张晔]]、[[高棠]]、[[周扬]]<br> |
|||
(此处人名有误,待考)<br/> |
|||
召集人[[周恩来]],秘书[[宦乡]]。<ref>[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0/11/content_2075739.htm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各委员会名单]</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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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ref>{{Cite web |ur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title=过渡时期总路线 |website=新华网 |archive-date=2004-07-05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70523483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dead-url=yes }}</ref>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ref>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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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二) 09:51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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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背景
[编辑]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转入全面的战略进攻,为尽快取得全国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关于新政权的制度,毛泽东明确表示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2]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制定
[编辑]1949年6月,新政协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推选产生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员们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完成新政协的下列筹备工作:
分工 | 任务 | 组长 | 副组长 |
---|---|---|---|
第一组 | 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单 | 李维汉 | 章伯钧 |
第二组 | 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 | 谭平山 | 周新民 |
第三组 | 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 | 周恩来 | 许德珩 |
第四组 |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 | 董必武 | 黄炎培 |
第五组 | 起草新政协宣言 | 郭沫若 | 陈劭先 |
第六组 |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 | 马叙伦 | 叶剑英 |
6月18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举行第一次全组会议,决定委托中国共产党草拟共同纲领初稿,于7月15日前交稿。中共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共同纲领的再次起草工作。8月22日,周恩来把起草好的稿子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多次审阅并修改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共同纲领”的名称是毛泽东亲自定的。草案初稿写出后,中共内部经过七次反复讨论、修改。9月6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组召开会议,接受了中共起草的建议稿,并进行讨论修改,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分为若干小组进行专题的分析研究。这些专题小组是:法律小组,由邓初民召集。财政小组,由章乃器召集。国防外交小组,由罗瑞卿召集。文教小组,由李达召集,其他方面由许广平召集。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并决定交筹备会全体代表与到达北平的新政治协商会会议代表分组讨论。9月16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共同纲领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广泛深入讨论后通过了《共同纲领》。[4]
性质
[编辑]中共官方宣称《共同纲领》是中国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的第一部大宪章,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此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最低纲领,也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共同奋斗的纲领。[5]
周恩来在1954年制宪时强调:“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6]刘少奇在1954年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也提出“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7]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纲领》在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沿革
[编辑]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8],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9]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10]。
结构
[编辑]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条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参考文献
[编辑]-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 1991: 1256.
- ^ 薄一波.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29.
- ^ 蔡定剑.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1. ISBN 9787503663482.
- ^ 蔡定剑.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3. ISBN 9787503663482.
- ^ 中共中央统战部. 《共同纲领》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24年7月30日] (中文).
- ^ 周恩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党的文献. 1997, (1): 7-8.
- ^ 王培英. 《中国宪法文献通编》.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231. ISBN 9787802192171.
- ^ 《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
- ^ 过渡时期总路线. 新华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7-05).
- ^ 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
参见
[编辑]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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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宪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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