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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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fact|施行时间为[[1949年]]-[[1954年]]|time=2008-12-16}}。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fact|该文件已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而成为一份历史文件|time=2008-12-16}}。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无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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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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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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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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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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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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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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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李任仁]]、[[章伯钧]]、[[罗隆基]]、[[胡厥文]]、[[王治周]]、[[许广平]]、<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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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信民]]、[[沈志远]]、[[李世璋]]、[[严希纯]]、[[许德珩]]、[[谢雪红]]、[[苏资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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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复生]]、[[周保中]]、[[邵式平]]、[[区梦觉]]、[[资耀华]]、[[侯方岳]]、[[杨成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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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钱信忠]]、[[赖少其]]、[[罗荣桓]]、[[陈漫远]]、[[朱学范]]、[[邓颖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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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邦定]]、[[李烛尘]]、[[吴克坚]]、[[侯德榜]]、[[钱俊瑞]]、[[邓初民]]、[[恽逸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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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仲易]]、[[吴鸿宾]]、[[费振东]]、[[张雪岩]]、[[罗常培]]、[[张元济]]、[[张治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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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存林]]、[[叶丁易]]、[[林鉴生]]、[[韩兆鹗]]、[[汪金祥]]、[[黄克诚]]、[[王雨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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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刘先磊]]、[[周钦岳]]、[[王世泰]]、[[刘伯承]]、[[谢胜坤]]、[[马白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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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颉伯]]、[[李秀真]]、[[刘清扬]]、[[何其芳]]、[[周苍柏]]、[[汤桂芬]]、[[俞庆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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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邵宗汉]]、[[潘震亚]]、[[刘格平]]、[[司徒美堂]]、[[司马文森]]、[[刘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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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杨述]]、[[马骏]]、[[张苏]]、[[胡风]]、[[贺诚]]、[[陈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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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张轸]]、[[程潜]]、[[李达]]、[[张晔]]、[[高棠]]、[[周扬]]<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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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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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84人,召集人是周恩来的秘书[[宦乡]]<ref>[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0/11/content_2075739.htm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各委员会名单]</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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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转入全面的战略进攻,为尽快取得全国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ref>{{Cite book|title=《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ublisher=人民出版社|year=1991|pages=1256}}</ref>关于新政权的制度,毛泽东明确表示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ref>{{Cite book|title=《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last=薄一波|publisher=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year=1991|pages=29}}</ref>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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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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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新政协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推选产生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员们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完成新政协的下列筹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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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协筹备分工工作表<ref>{{Cite book|title=《宪法精解》|last=蔡定剑|publisher=法律出版社|year=2006|isbn=9787503663482|location=北京|pages=11}}</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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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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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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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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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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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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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伯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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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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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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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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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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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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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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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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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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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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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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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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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炎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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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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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新政协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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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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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劭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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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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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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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叙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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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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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通过共同纲领.jpg|thumb|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綱領》時的民主黨派座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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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举行第一次全组会议,决定委托中国共产党草拟共同纲领初稿,于7月15日前交稿。中共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共同纲领的再次起草工作。8月22日,周恩来把起草好的稿子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多次审阅并修改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共同纲领”的名称是毛泽东亲自定的。草案初稿写出后,中共内部经过七次反复讨论、修改。9月6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组召开会议,接受了中共起草的建议稿,并进行讨论修改,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分为若干小组进行专题的分析研究。这些专题小组是:法律小组,由[[邓初民]]召集。财政小组,由[[章乃器]]召集。国防外交小组,由[[罗瑞卿]]召集。文教小组,由李达召集,其他方面由[[许广平]]召集。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并决定交筹备会全体代表与到达北平的新政治协商会会议代表分组讨论。9月16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共同纲领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广泛深入讨论后通过了《共同纲领》。<ref>{{Cite book|title=《宪法精解》|last=蔡定剑|publisher=法律出版社|year=2006|isbn=9787503663482|location=北京|pages=13}}</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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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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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官方宣称《共同纲领》是中国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的第一部大宪章,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此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最低纲领,也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共同奋斗的纲领。<ref>{{Cite web|title=《共同纲领》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url=http://cpc.people.com.cn/GB/64107/65708/65722/4445009.html|website=中国共产党新闻网|language=zh|author=中共中央统战部|url-status=live|access-date=2024年7月30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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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在1954年制宪时强调:“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ref>{{Cite journal |author=周恩来 |titl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journal=党的文献 |year=1997 |issue=1 |page=7-8}}</ref>刘少奇在1954年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也提出“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ref>{{Cite book|title=《中国宪法文献通编》|last=王培英|publisher=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year=2007|isbn=9787802192171|location=北京|pages=231}}</ref>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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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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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ref>《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ref>,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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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ref>{{Cite web |ur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title=过渡时期总路线 |website=新华网 |archive-date=2004-07-05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70523483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dead-url=yes }}</ref>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ref>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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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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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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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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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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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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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軍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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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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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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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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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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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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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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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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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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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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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宪法]]、[[政协宪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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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建国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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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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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中華民國憲法]]》<br>{{nobold|{{small|([[中華民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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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中国历代宪法|宪法性文件]]'''<br>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br>{{small|([[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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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r>{{nobold|{{small|([[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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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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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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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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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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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共内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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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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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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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国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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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49年中国作品]] |
2024年7月30日 (二) 09:51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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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背景
[编辑]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转入全面的战略进攻,为尽快取得全国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关于新政权的制度,毛泽东明确表示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2]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制定
[编辑]1949年6月,新政协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推选产生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员们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完成新政协的下列筹备工作:
分工 | 任务 | 组长 | 副组长 |
---|---|---|---|
第一组 | 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单 | 李维汉 | 章伯钧 |
第二组 | 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 | 谭平山 | 周新民 |
第三组 | 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 | 周恩来 | 许德珩 |
第四组 |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 | 董必武 | 黄炎培 |
第五组 | 起草新政协宣言 | 郭沫若 | 陈劭先 |
第六组 |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 | 马叙伦 | 叶剑英 |
6月18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举行第一次全组会议,决定委托中国共产党草拟共同纲领初稿,于7月15日前交稿。中共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共同纲领的再次起草工作。8月22日,周恩来把起草好的稿子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多次审阅并修改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共同纲领”的名称是毛泽东亲自定的。草案初稿写出后,中共内部经过七次反复讨论、修改。9月6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组召开会议,接受了中共起草的建议稿,并进行讨论修改,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分为若干小组进行专题的分析研究。这些专题小组是:法律小组,由邓初民召集。财政小组,由章乃器召集。国防外交小组,由罗瑞卿召集。文教小组,由李达召集,其他方面由许广平召集。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并决定交筹备会全体代表与到达北平的新政治协商会会议代表分组讨论。9月16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共同纲领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广泛深入讨论后通过了《共同纲领》。[4]
性质
[编辑]中共官方宣称《共同纲领》是中国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的第一部大宪章,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此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最低纲领,也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和共同奋斗的纲领。[5]
周恩来在1954年制宪时强调:“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6]刘少奇在1954年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也提出“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7]因此,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纲领》在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沿革
[编辑]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8],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9]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10]。
结构
[编辑]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条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参考文献
[编辑]-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 1991: 1256.
- ^ 薄一波.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29.
- ^ 蔡定剑.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1. ISBN 9787503663482.
- ^ 蔡定剑.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3. ISBN 9787503663482.
- ^ 中共中央统战部. 《共同纲领》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24年7月30日] (中文).
- ^ 周恩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党的文献. 1997, (1): 7-8.
- ^ 王培英. 《中国宪法文献通编》.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231. ISBN 9787802192171.
- ^ 《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
- ^ 过渡时期总路线. 新华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7-05).
- ^ 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
参见
[编辑]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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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宪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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