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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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 |
'''既判力'''('''既決事項'''、'''確定判決''';res judicata、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亦稱'''定讞''',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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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者<ref>{{cite journal |author1=王欽彥 |title=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效力之承認與憲法之訴訟權保障 |journal=成大法學第23期 |date=2012 |page=115}}</ref>;在[[德國]],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3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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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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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Gambiglioni, Angelo – De re iudicata, 1579 – BEIC 10953794.tif|thumb|Angelo Gambiglioni, ''De re iudicata'', 1579]] |
[[File:Gambiglioni, Angelo – De re iudicata, 1579 – BEIC 10953794.tif|thumb|Angelo Gambiglioni, ''De re iudicata'', 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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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依據== |
==既判力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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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止反言|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話」的意思。既然在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證據提出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其判決的結果。第二則是[[法治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和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的,已經確定的裁判。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只有禁止再次審判以及讓當事人受到裁判的拘束才能實現這個目的。<ref>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51,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ref> |
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止反言|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話」的意思。既然在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證據提出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其判決的結果。第二則是[[法治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和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的,已經確定的裁判。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只有禁止再次審判以及讓當事人受到裁判的拘束才能實現這個目的。<ref>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51,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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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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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判決確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區分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上的確定力。後者即是一般所稱的「既判力」{{notetag|亦有人將形式上的確定力稱為「形式既判力」;實質確定力稱為「實質既判力」。<ref>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43,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ref>}}。形式確定力是指判決不能再向法院聲明不服,即整個訴訟關係終結。所謂不得聲明不服,是指不能再向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因而取消或變更該法院的判決。 |
一個判決確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區分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上的確定力。後者即是一般所稱的「既判力」{{notetag|亦有人將形式上的確定力稱為「形式既判力」;實質確定力稱為「實質既判力」。<ref>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43,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ref>}}。形式確定力是指判決不能再向法院聲明不服,即整個訴訟關係終結。所謂不得聲明不服,是指不能再向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因而取消或變更該法院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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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判決有了形式確定力後,即刻產生實質確定力(既判力),法院已判斷的事項,當事人不可以更行起訴,於其他訴訟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得跟確定判決為相反的主張;相對的,既判力亦同時拘束法院。換句話說,法院也不得就已審判之事項再行審判,於其他訴訟中亦不得與確定判決相牴觸之裁判。<ref>{{cite book|title=民事訴訟法要論|last=楊|first=建華|publisher=三民書局|year=2016|pages=370}}</ref>最重要的內容乃在於透過禁止當事人重行起訴,來達到避免前後矛盾之裁判的作用。{{notetag|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重覆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f> |
一旦判決有了形式確定力後,即刻產生實質確定力(既判力),法院已判斷的事項,當事人不可以更行起訴,於其他訴訟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得跟確定判決為相反的主張;相對的,既判力亦同時拘束法院。換句話說,法院也不得就已審判之事項再行審判,於其他訴訟中亦不得與確定判決相牴觸之裁判。<ref>{{cite book|title=民事訴訟法要論|last=楊|first=建華|publisher=三民書局|year=2016|pages=370}}</ref>最重要的內容乃在於透過禁止當事人重行起訴,來達到避免前後矛盾之裁判的作用。{{notetag|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重覆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f>{{Cite web |url=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1/id/148091.shtml |titl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access-date=2018-07-31 |archive-date=2020-04-1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411221801/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1/id/148091.shtml |dead-url=no }}</ref>以及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ref name=”中華民國民訴”>{{Cite web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title=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access-date=2018-07-31 |archive-date=2021-02-13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021307035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dead-url=no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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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範圍(確定判決效力的範圍)== |
==既判力的範圍(確定判決效力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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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觀察。第一是什麼人必須要受到判決的拘束?第二是什麼東西受須要到判決的拘束?以及是以什麼時間為判斷上述二者的基準點 ?第一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於人的範圍(主觀範圍);第二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訴訟標的]]的範圍(客觀範圍), 而第三點是在探討既判力對於「時」的範圍。 |
一個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觀察。第一是什麼人必須要受到判決的拘束?第二是什麼東西受須要到判決的拘束?以及是以什麼時間為判斷上述二者的基準點 ?第一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於人的範圍(主觀範圍);第二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訴訟標的]]的範圍(客觀範圍), 而第三點是在探討既判力對於「時」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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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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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其所提出的[[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故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自當限制在訴訟標的經裁判者。{{notetag|但因為[[訴訟標的]]有新舊二種不同之理論,既判力亦會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不同有所不同。}} |
既然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其所提出的[[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故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自當限制在訴訟標的經裁判者。{{notetag|但因為[[訴訟標的]]有新舊二種不同之理論,既判力亦會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不同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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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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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基準時,在採取「辯論主義」的民事訴訟,乃以「言詞辯論」終結為界限。因為在此之前,當事人皆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自己辯護。若於此時間點內不提出而留待判決確定後才主張,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更會影響到判決的定性。 |
既判力的基準時,在採取「辯論主義」的民事訴訟,乃以「言詞辯論」終結為界限。因為在此之前,當事人皆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自己辯護。若於此時間點內不提出而留待判決確定後才主張,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更會影響到判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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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pcounsel.com/legal-def-res-judicata-and-collateral-estoppel Legal Definitions of Res Judicata And Collateral Estopp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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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 (五) 07:37的最新版本
既判力(既決事項、確定判決;res judicata、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亦稱定讞,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者[1];在德國,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322條。
既判力的依據
[编辑]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話」的意思。既然在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證據提出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其判決的結果。第二則是法治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和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的,已經確定的裁判。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只有禁止再次審判以及讓當事人受到裁判的拘束才能實現這個目的。[2]
意義
[编辑]一個判決確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區分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上的確定力。後者即是一般所稱的「既判力」[註 1]。形式確定力是指判決不能再向法院聲明不服,即整個訴訟關係終結。所謂不得聲明不服,是指不能再向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因而取消或變更該法院的判決。
一旦判決有了形式確定力後,即刻產生實質確定力(既判力),法院已判斷的事項,當事人不可以更行起訴,於其他訴訟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得跟確定判決為相反的主張;相對的,既判力亦同時拘束法院。換句話說,法院也不得就已審判之事項再行審判,於其他訴訟中亦不得與確定判決相牴觸之裁判。[4]最重要的內容乃在於透過禁止當事人重行起訴,來達到避免前後矛盾之裁判的作用。[註 2]
既判力的範圍(確定判決效力的範圍)
[编辑]一個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觀察。第一是什麼人必須要受到判決的拘束?第二是什麼東西受須要到判決的拘束?以及是以什麼時間為判斷上述二者的基準點 ?第一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於人的範圍(主觀範圍);第二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訴訟標的的範圍(客觀範圍), 而第三點是在探討既判力對於「時」的範圍。
主觀範圍
[编辑]- 當事人:原則上既判力僅及於原告及被告之間,此為原則。
- 第三人:在例外的情形,判決效力可以及於第三人。
客觀範圍
[编辑]既然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其所提出的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故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自當限制在訴訟標的經裁判者。[註 4]
時的範圍
[编辑]既判力的基準時,在採取「辯論主義」的民事訴訟,乃以「言詞辯論」終結為界限。因為在此之前,當事人皆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自己辯護。若於此時間點內不提出而留待判決確定後才主張,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更會影響到判決的定性。
註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 ^ 王欽彥. 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效力之承認與憲法之訴訟權保障. 成大法學第23期. 2012: 115.
- ^ 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51,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
- ^ 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43,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
- ^ 楊, 建華. 民事訴訟法要論. 三民書局. 2016: 37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2018-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6.0 6.1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2018-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3).
- ^ 楊, 建華. 民事訴訟法要論. 三民書局. 2016: 374–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