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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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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Lang-en|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ref name="辭海">{{cite book|editors=辭海編輯委員會|title=《[[辭海]]》(1989年版)|publisher=[[上海辭書出版社]]|year=1989|isbn=7532600831}}</ref>{{rp|2669}}也是基本[[原理|原則]]或既定[[判決先例|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 (社會科學)|組織]]或[[法律主體|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ref>{{Cite book|title=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url=https://archive.org/details/newoxfordamerica0000unse_m8o9|publish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year=2005|isbn=0-19-517077-6|pages=[https://archive.org/details/newoxfordamerica0000unse_m8o9/page/2051 2051]|editor-last=McKean|editor-first=Erin}}</ref> 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家]]、[[政治實體]]或[[地區]]{{efn|「[[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自治]]地区{{efn|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聯邦制]][[國家]]的[[邦州]]{{efn|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efn|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的最基本法律<ref>''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517077-1.</ref>。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憲法'''({{Lang-en|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ref name="辭海">{{cite book|editors=辭海編輯委員會|title=《[[辭海]]》(1989年版)|publisher=[[上海辭書出版社]]|year=1989|isbn=7532600831}}</ref>{{rp|2669}}也是基本[[原理|原則]]或既定[[判決先例|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 (社會科學)|組織]]或[[法律主體|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ref>{{Cite book|title=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url=https://archive.org/details/newoxfordamerica0000unse_m8o9|publish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year=2005|isbn=0-19-517077-6|pages=[https://archive.org/details/newoxfordamerica0000unse_m8o9/page/2051 2051]|editor-last=McKean|editor-first=Erin}}</ref> 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家]]、[[政治實體]]或[[地區]]{{efn|「[[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自治]]地区{{efn|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一份憲制性文件。}}、[[聯邦制]][[國家]]的[[邦州]]{{efn|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efn|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的最基本法律<ref>''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517077-1.</ref>。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ref>''R (HS2 Action Alliance Lt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2014] UKSC 3, [207]</ref>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ref>''R (HS2 Action Alliance Lt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2014] UKSC 3, [207]</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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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源 ==
== 詞源 ==
在[[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ref>{{cite book |author1=董保城、法治斌 |title=《憲法新論》 |date=2024 |publisher=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91971 |page=頁3 |edition=9版 |language=zh}}</ref>[[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的[[中國古籍|古代典籍]]《[[國語 (書)|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ref>{{cite book |author1=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title=《國語集解》 |date=2002 |publisher=中華書局 |location=北京 |isbn=7101026001 |page=頁444 |edition=1版 |language=zh}}</ref>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ref>{{cite book |author1=許育典 |title=《憲法》 |date=2024 |publisher=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92022 |page=頁3 |edition=14版 |language=zh}}</ref>[[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ref>{{cite book |author1=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title=《孫中山全集》 |date=2006 |publisher=中華書局 |location=北京 |isbn=7101050603 |page=卷5,頁486 |edition=2版 |language=zh}}</ref><br>
在[[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ref>{{cite book |author1=董保城、法治斌 |title=《憲法新論》 |date=2024 |publisher=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91971 |page=頁3 |edition=9版 |language=zh}}</ref>[[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的[[中國古籍|古代典籍]]《[[國語 (書)|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ref>{{cite book |author1=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title=《國語集解》 |date=2002 |publisher=中華書局 |location=北京 |isbn=7101026001 |page=頁444 |edition=1版 |language=zh}}</ref>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ref>{{cite book |author1=許育典 |title=《憲法》 |date=2024 |publisher=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92022 |page=頁3 |edition=14版 |language=zh}}</ref>[[孫中山]]在為學者吳宗慈的憲法史著作所撰寫之序中認為:「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ref>{{cite book |author1=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title=《孫中山全集》 |date=2006 |publisher=中華書局 |location=北京 |isbn=7101050603 |page=卷5,頁319 |edition=2版 |language=zh}}</ref>他亦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ref>{{cite book |author1=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title=《孫中山全集》 |date=2006 |publisher=中華書局 |location=北京 |isbn=7101050603 |page=卷5,頁486 |edition=2版 |language=zh}}</ref><br>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基本法|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ref>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ref>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基本法|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ref>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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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ref name="鼎文書局編者:胡劭安2014">{{cite book|author1=鼎文書局|author2=編者:胡劭安|title=法律常識 3版|url=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nlmFBgAAQBAJ&pg=PA136|date=10 March 2014|publisher=鼎文書局|isbn=978-957-454-845-3|pages=136–}}</ref>;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ref name="鼎文書局編者:胡劭安2014">{{cite book|author1=鼎文書局|author2=編者:胡劭安|title=法律常識 3版|url=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nlmFBgAAQBAJ&pg=PA136|date=10 March 2014|publisher=鼎文書局|isbn=978-957-454-845-3|pages=136–}}</ref>;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
===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
===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
依照憲法的修改難易程度,其可以被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這一分類,是學者[[戴雪]]於1885年在其所出版之《英憲精義》中的分類。而它後由學者普萊士({{lang-en|J. Bryce}})所發揚。剛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不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程序與修改機關,同普通法相同。一般而言,不成文憲法,均屬於柔性憲法。<ref>{{cite book |author1=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 |title=《中華民國憲法精義》 |date=2023 |publisher=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62773 |page=頁9 |edition=8版 |language=zh}}</ref><ref>{{cite book |author1=許育典 |title=《憲法》 |date=2024 |publisher=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location=臺北市 |isbn=9786263692022 |page=頁13 |edition=14版 |language=zh}}</ref>
剛性與柔性憲法是根據憲法修訂程序的難易程度及繁複程度而作出區分。剛性憲法是指憲法修訂方式相比普通之立法程序更為繁複,門檻更難,與柔性憲法的含義相對。柔性憲法則是指憲法之修改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相同,不需要經過任何特殊的修憲程序。<ref>{{Cite web|title=第一章 憲法概論|url=https://web.thu.edu.tw/jmpan/www/PU/PUCH1.doc|accessdate=2021-02-13|author=|date=|format=.doc|work=憲法概論|publisher=東海大學|language=zh-tw|archiveurl=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web.thu.edu.tw/jmpan/www/PU/PUCH1.doc|archivedate=2021-02-13}}</ref>


==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列表 ==
===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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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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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 (日) 16:10的最新版本

憲法(英語: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憲制文件等,是國家根本法[1]:2669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實體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2] 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國家政治實體地區[a]自治地区[b]聯邦制國家聯邦州[c]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3]。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4]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和非法人協會。建立國際組織條約也是其憲法,因為它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成文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權利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西漢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但中國古代的封建帝國普遍沒有憲法,直到中華民國建立後才有了第一部現代憲法,即《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民主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公民。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序言部分。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5],共有444條,分為22章[6][7],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8]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9]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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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10]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古代典籍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11]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12]孫中山在為學者吳宗慈的憲法史著作所撰寫之序中認為:「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13]他亦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14]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15]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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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政治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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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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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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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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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宪法相牴觸,否则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16]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只有国家才享有主权。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独立国家联合体,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国家的授权,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而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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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7]。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到18世紀美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8];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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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编辑]

依照憲法的修改難易程度,其可以被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這一分類,是學者戴雪於1885年在其所出版之《英憲精義》中的分類。而它後由學者普萊士(英語:J. Bryce)所發揚。剛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不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程序與修改機關,同普通法相同。一般而言,不成文憲法,均屬於柔性憲法。[19][20]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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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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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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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2.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3.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4.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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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McKean, Erin (编). 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051. ISBN 0-19-517077-6. 
  3. ^ 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517077-1.
  4. ^ R (HS2 Action Alliance Lt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2014] UKSC 3, [207]
  5. ^ Pylee, M.V. India's Constitution. S. Chand & Co. 1997: 3. ISBN 81-219-0403-X. 
  6. ^ Sarkar, Siuli.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PHI Learning Pvt. Ltd. : 363 [2015-04-02]. ISBN 978-81-203-3979-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4). 
  7. ^ Kashyap, Subhash. Our Constitution-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 Law.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 3. ISBN 978-81-237-0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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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2010-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2). 
  10. ^ 董保城、法治斌. 《憲法新論》 9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3. ISBN 9786263691971 (中文). 
  11. ^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國語集解》 1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2: 頁444. ISBN 7101026001 (中文). 
  12. ^ 許育典. 《憲法》 14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3. ISBN 9786263692022 (中文). 
  13. ^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孫中山全集》 2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6: 卷5,頁319. ISBN 7101050603 (中文). 
  14. ^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孫中山全集》 2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6: 卷5,頁486. ISBN 7101050603 (中文). 
  15. ^ 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16. ^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17. ^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57–. ISBN 978-7-5086-0351-3. 
  18. ^ 鼎文書局; 編者:胡劭安. 法律常識 3版. 鼎文書局. 10 March 2014: 136–. ISBN 978-957-454-845-3. 
  19. ^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 8版. 臺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3: 頁9. ISBN 9786263662773 (中文). 
  20. ^ 許育典. 《憲法》 14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13. ISBN 9786263692022 (中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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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fassungsgeschichte

  • Ernst Rudolf Huber (Hrsg.): Dokumente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5 Bde., Stuttgart/Berlin/Köln 1978–1997.

Verfassungstexte

Sekundärliteratur

  • Monica ClaesJan M. Smits, ., Constitutional law, Elgar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Cheltenham/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pp. 187–199, (德文) 
  • Peter Häberle: Verfassung als öffentlicher Prozeß. 3. Auflage,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98, ISBN 3-428-08491-8.
  • Peter Häberle: Verfassungslehre als Kulturwissenschaft. 2. Auflage,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98, ISBN 3-428-09202-3.
  • Peter Häberle: Europäische Verfassungslehre. 7. Auflage, Nomos, Baden-Baden 2011, ISBN 978-3-8329-6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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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bert Chr. van Ooyen: Politik und Verfassung. VS Verlag, Wiesbaden 2006.
  • Kenneth Robert Redden: Modern Legal Systems Cyclopedia. Buffalo, New York, ISBN 0-89941-300-5.
  • Gerhard Robbers (Hrsg.): Encyclopedia of World Constitutions. 3 Bde., Facts on File Publ., New York 2006 (englisch).
  • Mark TushnetMathias Reimann und Reinhard Zimmermann,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225–1258, (德文) 

Zeitschriften

  • Peter Häberle (Hrsg.): Jahrbuch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der Gegenwart. Mohr Siebeck, Tübingen (auch deutsch).
  • Brun-Otto Bryde et al. (Hrsg.): Verfassung und Recht in Übersee. Law and politics in Africa, Asia and Latin America. Nomos, Baden-Baden (auch deutsch).
  • Michel Rosenfeld et al. (Hrs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SN 1474-2659 (englisch).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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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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