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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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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是[[日本]]与[[朝鲜王朝]](时称[[大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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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賊]]”。
==全文==
* 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 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 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 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第一次日韓協約|日韓協約]]第一項


==内容==
[[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 (印)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項


==参见==
[[光武 (年號)|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閣總理大臣勲二等 [[李完用]] (印)
* [[日韓議定書]](1904年)

* [[日韓協約]]([[第一次日韩协约|1904]]、[[第二次日韩协约|1905]]、1907)
==影响==
* [[日并条约]](1910年)

==相關連結==
* [[日韓議定書]](1904年2月23日
* [[第一次日韓協約]](1904年8月22日)
* [[第二次日韓協約]](又稱乙巳五協約,1905年11月17日)
* [[日韓併條約]](1910年8月22日
* [[乙巳五賊]]
* [[丁未七賊]]
* [[丁未七賊]]
{{Korean Empire}}
* [[庚戌國賊]]
{{李氏朝鲜历史事件}}

{{日韓合併}}
==参见==
{{日本的條約}}

[[Category:不平等条约]]
[[Category:不平等条约]]
[[Category:日朝關係史]]
[[Category:日本—鲜王朝关系]]
[[Category:大韓帝國條約]]
[[Category:大韓帝國條約]]
[[Category:日本條約]]
[[Category:日本帝国条约]]
[[Category:1907年7月]]

{{大國外交}}

2024年10月28日 (一) 13:59的最新版本

第三次日韩协约
類型不平等条约
簽署日1907年7月24日
簽署地點大韩帝国汉城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李完用
日本伊藤博文
締約方大韩帝国
日本大日本帝国
語言韩语
日语
第三次日韩协约
朝鲜语名稱
諺文제3차 한일협약
정미조약
汉字第三次韓日協約
丁未七條約
日语名称

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是日本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後,日本於1907年7月18日逼朝鮮高宗退位。因第二次日韩协约已失去外交權,而淪為日本的保護國大韓帝國,再因此條約,高級官吏任免權落入日本在韓國的統監手上(第四條),韓國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條)。至此韓國的内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轄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韓帝國軍,及喪失司法權與警察權。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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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2.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3.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4.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5.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6.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7.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項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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