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韩协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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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不平等条约 |
---|---|
簽署日 | 1907年7月24日 |
簽署地點 | 大韩帝国汉城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簽署者 | 李完用 伊藤博文 |
締約方 |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
語言 | 韩语 日语 |
第三次日韩协约 | |||||||
朝鲜语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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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文 | 제3차 한일협약 정미조약 | ||||||
汉字 | 第三次韓日協約 丁未七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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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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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是日本与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後,日本於1907年7月18日逼朝鮮高宗退位。因第二次日韩协约已失去外交權,而淪為日本的保護國的大韓帝國,再因此條約,高級官吏任免權落入日本在韓國的統監手上(第四條),韓國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條)。至此韓國的内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轄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韓帝國軍,及喪失司法權與警察權。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賊”。
内容
[编辑]-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