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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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 (中華民國)|縣]][[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改制]]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自治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 (中華民國)|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維護《[[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选举权|參政權]])<ref>{{Cite web |title=「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url=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2B95A8075248298F |date=2014-01-16 |publisher=原住民族委員會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923172629/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2B95A8075248298F |archivedate=2015-09-23 }}</ref>,透過修正《[[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ref>{{Cite web |author1=曾盈瑜 |title=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url=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114006222-260407?chdtv |publisher=中央社 |date=2014-01-14 |access-date=2020-05-07 |archive-date=2020-11-2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27154106/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114006222-260407?chdtv |dead-url=no }}</ref>。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並得由區民直接選舉「區民代表」組成「區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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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鄉」源自於[[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 (中華民國)|鄉]]、[[鎮 (中華民國)|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ref>《[[s:地方制度法 (民國104年5月立法6月公布)|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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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 (六) 21:51的最新版本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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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維護《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參政權)[1],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並得由區民直接選舉「區民代表」組成「區民代表會」。
歷史緣由
[编辑]「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3]。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4]。
分布
[编辑]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人口12,259人。目前各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5]。
直轄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族語名稱 | 主要族群 | 通行語 |
---|---|---|---|---|
新北市 | 烏來區 | Ulay | 泰雅族 | 賽考利克泰雅語 |
桃園市 | 復興區(尾安棧/大嵙崁) | Pyasan/Takoham | 泰雅族 | 賽考利克泰雅語 |
臺中市 | 和平區(葉芯) | Pasing | 泰雅族 | 賽考利克泰雅語 |
高雄市 | 那瑪夏區 | Namasia | 布農族、卡那卡那富族 |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
桃源區 | Ngani | 布農族、拉阿魯哇族 |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 |
茂林區 | Teldreka | 魯凱族 | 魯凱語 |
參考文獻
[编辑]-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4-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 曾盈瑜.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中央社. 2014-01-14 [2020-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 ^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 4.0 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內政部民政司. 2014-01-14 [2014-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 ^ 林彥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時報. 2017-10-12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