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澳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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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部門基礎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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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門名稱=審計署 |
|中文部門名稱 = 審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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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部門名稱 = 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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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9及20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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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 = {{MAC}}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1及2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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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lang-pt|'''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CA}};{{lang-en|Commission of Audit}})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在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中,審計署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獨立機關。前身為審計法院。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及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ref>{{Cite web |url=https://bo.io.gov.mo/bo/i/1999/01/lei11_cn.asp |title=存档副本 |access-date=2022-03-27 |archive-date=2022-06-05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605235607/https://bo.io.gov.mo/bo/i/1999/01/lei11_cn.asp }}</ref>而設立,由審計長領導,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審計澳門特區的總帳目,並對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以及大部份經費由公帑支付之實體等「審計對象」進行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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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葡文]]:{{lang|pt|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CA}})'''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中,審計署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獨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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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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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及第11/1999號法律(組織法)而設立,由審計長領導,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審計澳門特區的總帳目,並對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以及大部份經費由公帑支付之實體等“審計對象”進行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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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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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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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審計署的組織法,審計署的使命是在公帑運用及管理方面進行獨立審計,對公共財政運作、政府帳目、公共收支的合法性及規範性,以及“審計對象”之財務管理執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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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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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 ,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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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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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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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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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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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法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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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工作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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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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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秉持專業、獨立、盡責、客觀的態度完成工作,並嚴格遵循審計專業的道德及業務守則。此外,審計署亦積極創新,持續自我完善,致力信守工作承諾,以期盡責履行審計監督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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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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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2007年5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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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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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2010號行政命令(2010年5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審計署的人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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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會因應審計環境的變化而採取適當的審計方法,提供獨立而又高度專業的審計服務,致力推行一套完整、透明、高效率及具效益的管理公帑及其他公共資源的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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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2023號行政命令(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審計署人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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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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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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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中、短期方針政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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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最新財務報告準則及相關規範,並在本署過往所累積的經驗下,提升帳目審計的質素、適時性和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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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系統審計的廣度和深度,從而推動公共部門及機構建立及鞏固其內部監控,並從中了解他們的高風險範疇,為往後開展風險基礎審計作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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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衡工量值式審計或專項審計的力度,根據效益、效率及節省程度等原則,對動用大量公帑而備受關注的實體和活動進行深入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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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對大型公共投資項目開展跟蹤審計的可行性,通過跟進項目的執行情況,及時提出有助推動良好管理公帑及公共資源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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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適當的審計方法,對“審計對象”的合法性、合規性、透明度,以及在財政活動記錄上可能出現欺詐、非法占有資產或其他違法和有損公帑的行政行為進行深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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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資訊技術的應用,以增進審計署與“審計對象”、公共部門,以及社會大眾的溝通;並推動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內部監控機制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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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及豐富審計人員培訓活動,確保審計隊伍的高度專業化,並對正處於探討或規劃階段的審計工作需要何種技術知識的培訓進行針對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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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與內地、香港、葡語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審計同業的合作,把握專業培訓或知識交流的機會,並可適時了解國際公認的做法及準則,讓審計人員增進知識,擴寬視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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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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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架構設有審計長辦公室及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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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按法定的職責開展以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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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澳門特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即對政府的公共收支表、資產負債表、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的管理帳目,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帳目審計”,以此作為撰寫澳門特區總帳目審計報告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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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即對其在公共資源管理上或投資管理所達到的效益、效率及節省程度標準進行審查,並對審計對象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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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對象”進行“專項審計”,即對其預算管理、內部管理、管理模式及財政活動之效益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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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現正計劃加大開展系統審計,通過認識公共部門及機構內部監控,管理薄弱環節及高風險範圍,有序開展風險基礎審計。另一方面,審計署現正研究推行跟蹤審計的可能性,對涉及大量財政資源的公共項目或計劃的合同執行、預算執行,以及在管理或決算前的所有財政活動等開展各項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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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結果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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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的審計工作結果是公開的。根據組織法規定,審計署的職責及權限是每年編製澳門特區總帳目之審計報告,並把報告送呈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將一併提交有關審計報告。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亦會送呈行政長官,並作出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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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文化的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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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履行職責和社會責任,審計署透過對“審計對象”進行不同類型的審計,提倡要透明及嚴謹地使用公帑及管理公共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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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對公共管治進行財政監督的目標,審計署會因應審計環境的變化,採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及審計技巧,通過公佈報告的結果,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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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在完成審計項目後所撰寫的審計報告,在送呈行政長官之前,須依法送交“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作書面回應,這些回應將成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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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認為,“審計對象”與審計人員的積極合作對審計工作的效益極為重要。事實上,接受審計並不代表對“審計對象”管理上作出任可預先判斷的評價,審計監督既是現代社會的需求,也是公共部門對公眾負責任的表現,其最終目的是透過審計工作推動更好的公共管治。因此,審計署致力對學校、社團及“審計對象”等推廣審計文化及其積極意義,介紹良好管理公共資源對廣大居民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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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美莉]](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
*[[蔡美莉]](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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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安]](2009年12月20日 |
*[[何永安]](2009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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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瑜]](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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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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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a.gov.mo/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審計署] |
* [http://www.ca.gov.mo/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審計署] {{Wayback|url=http://www.ca.gov.mo/ |date=20110903014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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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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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e}} |
{{M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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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審計]] |
[[Category: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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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
2025年1月2日 (四) 03:40的最新版本
審計署 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審計長 | 歐陽瑜 |
助理審計長 | 許麗芳 |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 何鈺珊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 |
成立年份 | 1999年 |
所屬部門 |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總部 |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1及22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審計署(葡萄牙語: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CA;英語:Commission of Audit)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在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中,審計署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獨立機關。前身為審計法院。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及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1]而設立,由審計長領導,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審計澳門特區的總帳目,並對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以及大部份經費由公帑支付之實體等「審計對象」進行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
架構
[编辑]審計長
助理審計長 | |||||||||||||||||||||||||||||||||||||||||||||||||||||||||||||||||
審計長辦公室 | |||||||||||||||||||||||||||||||||||||||||||||||||||||||||||||||||
審計局 | |||||||||||||||||||||||||||||||||||||||||||||||||||||||||||||||||
綜合支援廳 | 審計一廳 | 審計二廳 | 審計三廳 | ||||||||||||||||||||||||||||||||||||||||||||||||||||||||||||||
行政財政處 | 資訊處 | 培訓及傳播處 | 研究及方法處 | ||||||||||||||||||||||||||||||||||||||||||||||||||||||||||||||
職責
[编辑]- 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 ,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 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 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 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
組織法例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 第11/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2007年5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第28/2010號行政命令(2010年5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審計署的人員編制。
- 第46/2023號行政命令(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審計署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