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官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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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建立,是[[西汉]]旧[[皇族]]藉着[[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新朝]]的结果。所以[[东汉]]的官制基本上沿襲了[[西汉]]的制度,官名也没有多少改变。与[[西汉]]比较,[[东汉]]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大大加强[[皇帝]]权力,不设[[丞相]](东汉末年[[董卓]]任[[相国]]{{ref|1}}、[[曹操]]任[[丞相]]是特例{{ref|2}}),削弱[[三公]]的权力;[[刺史]]成为一级地方长官,废除地方军队;强化[[内朝]]权力,[[外戚]]、[[宦官]]掌握大权。 |
[[东汉]]的建立,是[[西汉]]旧[[皇族]]藉着[[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新朝]]的结果。所以[[东汉]]的官制基本上沿襲了[[西汉]]的制度,官名也没有多少改变。与[[西汉]]比较,[[东汉]]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大大加强[[皇帝]]权力,不设[[丞相]](东汉末年[[董卓]]任[[相国]]{{ref|1}}、[[曹操]]任[[丞相]]是特例{{ref|2}}),削弱[[三公]]的权力;[[刺史]]成为一级地方长官,废除地方军队;强化[[内朝]]权力,[[外戚]]、[[宦官]]掌握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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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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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一朝,由于讲求[[经术]],[[太子]][[宫臣]]中以[[太傅]]为首。[[太傅]]藉此向[[太子]]灌输自己的政治理念。[[太子]]即位后,往往以[[太傅]][[录尚书事]],成为 |
[[东汉]]一朝,由于讲求[[经术]],[[太子]][[宫臣]]中以[[太傅]]为首。[[太傅]]藉此向[[太子]]灌输自己的政治理念。[[太子]]即位后,往往以[[太傅]][[录尚书事]],成为实際上的[[丞相]]。历史上,[[赵熹]]、[[邓彪]]、[[张禹 (东汉)|张禹]]、[[冯石]]、[[冯鲂]]、[[桓焉]]、[[赵浚]]均以[[太傅]][[录尚书事]]。[[太傅]]死,即除此官(不再任命),以示崇重。[[汉灵帝]]时,以[[陈蕃]]为[[太傅]][[录尚书事]],后来[[陈蕃]]被处死,以[[胡广]]继任,这是唯一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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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汉]]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上公]]不同,[[東汉]]唯以[[太傅]]为[[上公]],无[[太师]]、[[太保]]官。[[汉献帝]]时,[[董卓]]迁都[[长安]],自任[[太师]],位在[[太傅]]上。这是[[权臣]]擅权所为,死后即废。 |
与[[西汉]]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上公]]不同,[[東汉]]唯以[[太傅]]为[[上公]],无[[太师]]、[[太保]]官。[[汉献帝]]时,[[董卓]]迁都[[长安]],自任[[太师]],位在[[太傅]]上。这是[[权臣]]擅权所为,死后即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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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位次[[上公]]。[[三公]]师长百僚,名义上为最高官职,其实并无实权。 |
[[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位次[[上公]]。[[三公]]师长百僚,名义上为最高官职,其实并无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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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任命[[三公]]多以知名经师为之,以宣扬经术治国的理念。其实不过是政治花瓶而已。[[皇帝]]以[[尚书]]参决政务,并不以实权付[[三公]]。因[[三公]]以硕儒经师居官,所以往往要为很小的差错承担非常严重的责任,以示高节。例如:[[宋弘]]为[[大司空]],在位五年,因考核上党[[太守]]无所依据而免官。[[伏湛]][[行]][[大司徒]]事,以冬祭[[高庙]]([[汉高祖]]刘邦的宗庙),因[[河南尹]]与[[司隶校尉]]在庙中争论失仪,而[[伏湛]]没有上奏此事,免官。[[汉光武帝]]对大臣非常严厉、苛刻,[[韩歆]]为司徒,以直言忤旨,免官遣归乡里,与其子皆自杀。之后,[[欧阳歙]]、[[戴涉]]相继任[[大司徒]],下场都是论罪下狱、被处死。 |
[[东汉]]任命[[三公]]多以知名经师为之,以宣扬经术治国的理念。其实不过是政治花瓶而已。[[皇帝]]以[[尚书 (官职)|尚书]]参决政务,并不以实权付[[三公]]。因[[三公]]以硕儒经师居官,所以往往要为很小的差错承担非常严重的责任,以示高节。例如:[[宋弘]]为[[大司空]],在位五年,因考核上党[[太守]]无所依据而免官。[[伏湛]][[行]][[大司徒]]事,以冬祭[[高庙]]([[汉高祖]]刘邦的宗庙),因[[河南尹]]与[[司隶校尉]]在庙中争论失仪,而[[伏湛]]没有上奏此事,免官。[[汉光武帝]]对大臣非常严厉、苛刻,[[韩歆]]为司徒,以直言忤旨,免官遣归乡里,与其子皆自杀。之后,[[欧阳歙]]、[[戴涉]]相继任[[大司徒]],下场都是论罪下狱、被处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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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的三公從[[漢安帝]]時太尉[[徐防]]開始會以災异為由遭到策免<ref>《后汉书·徐防传》:就國。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ref>,這一現象直到三國[[曹丕]]時期才被制止<ref>《三國志》卷2:日有食之,有司奏免太尉,詔曰: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職,後有天地之眚,勿復劾三公</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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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尉 ==== |
==== 太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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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原注:“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参考''':《[[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原注:“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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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二十七年 |
[[建武 (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改[[大司马]]为[[太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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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东汉]]制度,[[三公]]掌谋议国之大政。[[太尉]]的主要参政途径就是与[[司徒]]、[[司空]]共同讨论[[皇帝]]交议的国政,定议后[[会衔]]上奏。[[东汉]]一朝,仅见[[牟融]]、[[徐防]]以[[太尉]][[录尚书事]],与[[太傅]]参决政事。这说明[[太尉]]除非被任命为[[录尚书事]],并没有决定政务的职权。 |
按[[东汉]]制度,[[三公]]掌谋议国之大政。[[太尉]]的主要参政途径就是与[[司徒]]、[[司空]]共同讨论[[皇帝]]交议的国政,定议后[[会衔]]上奏。[[东汉]]一朝,仅见[[牟融]]、[[徐防]]以[[太尉]][[录尚书事]],与[[太傅]]参决政事。这说明[[太尉]]除非被任命为[[录尚书事]],并没有决定政务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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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东汉]]以[[三公]]领[[九卿]]的制度,[[太尉]]领[[太常]]、[[卫尉]]、[[光 |
按[[东汉]]以[[三公]]领[[九卿]]的制度,[[太尉]]领[[太常]]、[[卫尉]]、[[光祿勳]]三卿。[[太尉]]府属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总管各[[曹]]事务。各曹掾史、属共二十四人。在诸曹中,[[西曹]]负责[[太尉]]府官吏的任免;[[东曹]]负责二千石的迁调;[[户曹]]负责户籍、祭祀、农桑;[[奏曹]]负责奏议;[[辞曹]]负责审理案件,接受上诉;[[法曹]]负责驿站事务;[[尉曹]]负责士卒和囚犯的征调、运输事务;[[贼曹]]负责缉拿盗贼;[[决曹]]负责裁决刑法;[[兵曹]]负责军事事务;[[金曹]]负责货币与盐铁事务;[[仓曹]]负责国家仓库事务。此外,还有[[黄阁]],[[主簿]],是[[阁下]]诸吏的长官。另有[[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阁下令史]]负责[[太尉]]的仪仗执事;[[记室令史]]负责[[太尉]]府的奏章等各种文书的管理;[[门令史]]负责[[太尉]]府门卫。其他[[令史]]分隶诸曹,办理文书事务。从[[东汉]][[太尉]]府诸曹的设置以及职掌来看,[[太尉]]的管辖范围似乎非常广,但那都是名义上的东西,[[太尉]]诸曹所领事务,或受制于[[尚书台]],或仅仅为[[文牍]]往来,本身并没有可否之权,而且[[太尉]]对本府诸曹事务并没有实际节制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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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 ==== |
==== 司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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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汉官仪]]》:“[[王莽]]时,议以[[汉]]无[[司徒]]官,故定[[三公]]之号曰[[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世祖(刘秀[[庙号]])即位,因而不改。”《[[后汉书]]·百官一》载:“[[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孝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参考''':《[[汉官仪]]》:“[[王莽]]时,议以[[汉]]无[[司徒]]官,故定[[三公]]之号曰[[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世祖(刘秀[[庙号]])即位,因而不改。”《[[后汉书]]·百官一》载:“[[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孝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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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二十七年 |
[[建武 (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去“大”,称[[司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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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领[[太仆]]、[[鸿胪]]、[[廷尉]]三卿。属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掾]][[属]]三十一人。 |
[[司徒]]领[[太仆]]、[[鸿胪]]、[[廷尉]]三卿。属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掾]][[属]]三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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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后汉书]]·百官一》云:“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参考''':《[[后汉书]]·百官一》云:“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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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二十七年 |
[[建武 (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去“大”,称“[[司空]]”。[[汉献帝]][[建安 (东汉)|建安]]十三年(208年),改[[司空]]为[[御史大夫]],职掌不变,不领[[御史台]],与前代[[御史大夫]]仅仅是名称相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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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领[[宗正]]、[[少府]]、[[司农]]三卿。[[司空]]属吏有[[长史]]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四十二人。 |
[[司空]]领[[宗正]]、[[少府]]、[[司农]]三卿。[[司空]]属吏有[[长史]]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四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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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卿 === |
=== 九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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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沿[[西汉]]制度,以[[太常]]、[[光 |
[[东汉]]沿用[[西汉]]制度,以[[太常]]、[[光祿勳]]、[[卫尉]]、[[太仆]]、[[大鸿胪]]、[[廷尉]]、[[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卿]]。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九卿分隶属三公。[[太常]]、[[光祿勳]]、[[卫尉]]三卿属[[太尉]];[[太仆]]、[[廷尉]]、[[大鸿胪]]三卿属[[司徒]];[[宗正]]、[[大司农]]、[[少府]]三卿属[[司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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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九卿]]均于官称上加“卿”字,如[[太常卿]]等,[[秩]][[中二千石]]。除此之外,[[东汉]][[九卿]]与[[西汉]]不同者还有:一、[[光 |
[[东汉]][[九卿]]均于官称上加“卿”字,如[[太常卿]]等,[[秩]][[中二千石]]。除此之外,[[东汉]][[九卿]]与[[西汉]]不同者还有:一、[[光祿勳]]除[[西汉]]的[[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之外,增置[[东中郎将]]、[[北中郎将]]、[[西中郎将]]、[[南中郎将]]。二、[[少府]][[尚书 (官职)|尚书]]改称[[尚书台]],由[[西汉]]的[[常侍曹]]、[[二千石曹]]、[[民曹]]、[[主客曹]]改为六曹:改[[常侍曹]]为[[吏曹]],增[[三公曹]],将[[主客曹]]分为[[南主客曹]]与[[北主客曹]]。[[尚书台]]增设左右丞二人,诸曹侍郎各六人,令史诸曹各三人,事务繁剧的曹增令史各三人。[[尚书台]]组织较[[西汉]][[尚书 (官职)|尚书]]要重要、庞大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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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军 === |
=== 将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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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將軍 (中國古代)|将军]]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大将军]]位在[[三公]]上,[[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在[[三公]]下。前、后、左、右将军,位在[[九卿]]下,不常置。[[东汉]]中期以后,[[太后]][[临朝称制]],[[外戚]]以[[大将军]]执政,与[[太傅]][[三公]]合称为[[五府]]。 |
[[东汉]]的[[將軍 (中國古代)|将军]]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大將軍 (東亞)|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大將軍 (東亞)|大将军]]位在[[三公]]上,[[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在[[三公]]下。前、后、左、右将军,位在[[九卿]]下,不常置。[[东汉]]中期以后,[[太后]][[临朝称制]],[[外戚]]以[[大將軍 (東亞)|大将军]]执政,与[[太傅]][[三公]]合称为[[五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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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以上将军均[[开府]],府属有[[长史]]、[[司马]]各一人,[[从事中郎]]二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御属]]三十一人。将军以本号领军的,各有[[部曲]]、[[校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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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所谓[[杂号将军]],临事设置,事毕即撤。唯[[度辽将军]]因南匈奴所部时有内乱,自[[永平]]八年 |
另有所谓[[杂号将军]],临事设置,事毕即撤。唯[[度辽将军]]因南匈奴所部时有内乱,自[[永平]]八年(65年)后常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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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灵帝]]设[[西园八校尉]],统率[[洛阳]]驻防军队,以[[宦官]]主之,这是后世[[宦官]]领兵的开端。 |
[[汉灵帝]]设[[西园八校尉]],统率[[洛阳]]驻防军队,以[[宦官]]主之,这是后世[[宦官]]领兵的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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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刺史 === |
=== 州、刺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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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将[[洛阳]]之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二个[[州]],各遣[[刺史]]一人为长官。另以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河东、河南、河内、弘农七郡为[[司隶校尉]]辖区,称[[司隶部]]([[汉]]代[[州]]也称[[部]])。 |
[[东汉]]将[[洛阳]]之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二个[[州]],各遣[[刺史]]一人为长官。另以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河东、河南、河内、弘农七郡为[[司隶校尉]]辖区,称[[司隶校尉部]]([[汉]]代[[州]]也称[[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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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隶校尉]]是京官,本职为监察在京百官诸不法事。[[东汉]]时,每每退罢[[三公]]均由[[司隶校尉]]纠劾所致,所以[[司隶校尉]]号为“雄职”。[[皇帝]]召集[[朝会]]的时候,[[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尚书令]]三人有单独的席位,称“三独坐”。[[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近来流行的韩剧中每每出现的从事官就是由此得名)、[[假佐]](假:代理的意思;佐:助手的意思。就是说是可以代行事务的助手)等,另统领一支由一千二百名[[奴隶]]组成的武装警察部队,[[司隶校尉]]的官名也由此而得。 |
[[司隶校尉]]是京官,本职为监察在京百官诸不法事。[[东汉]]时,每每退罢[[三公]]均由[[司隶校尉]]纠劾所致,所以[[司隶校尉]]号为“雄职”。[[皇帝]]召集[[朝会]]的时候,[[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尚书令]]三人有单独的席位,称“三独坐”。[[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近来流行的韩剧中每每出现的从事官就是由此得名)、[[假佐]](假:代理的意思;佐:助手的意思。就是说是可以代行事务的助手)等,另统领一支由一千二百名[[奴隶]]组成的武装警察部队,[[司隶校尉]]的官名也由此而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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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州]]沿[[西汉]][[汉成帝]]制度,设[[州牧]]一人,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 |
诸[[州]]沿[[西汉]][[汉成帝]]制度,设[[州牧]]一人,秩二千石。[[建武 (东汉)|建武]]十八年(42年)改[[刺史]],秩六百石。[[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再改[[州牧]],秩二千石。[[东汉]][[刺史]]有固定的驻地和官署,纠劾所部[[太守]][[县令]]不必如[[西汉]]制度上[[三公]]按验,可以直接罢免之。改[[州牧]]后,兼领军政,位高权重,可以有自己專屬的文武官員,有点类似于[[唐朝]]的[[节度使]],而管辖地域的广阔,又不是[[节度使]]所可以相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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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汉]]相同的是,[[刺史]]也要周行[[郡]][[国]],刺探政情,年终回京复奏。不过[[东汉]]的[[刺史]]不必亲自回京,而是派遣属吏向[[司徒]]府报送文书而已。 |
与[[西汉]]相同的是,[[刺史]]也要周行[[郡]][[国]],刺探政情,年终回京复奏。不过[[东汉]]的[[刺史]]不必亲自回京,而是派遣属吏向[[司徒]]府报送文书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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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共设[[郡]][[国]]一百零五:[[王国]]二十七,[[司隶部]]属[[郡]]七,列[[郡]]七十一。除[[司隶部]]所辖[[七郡]]外,[[王国]]与列[[郡]]均分隶诸[[州]],其中[[豫州]]领[[郡]][[国]]六,[[冀州]]领九,[[兖州]]领八,[[徐州]]领五,[[并州]]领九,[[幽州]]领十一,[[青州]]领六,[[荆州]]领七,[[扬州 (古代)|扬州]]领六,[[益州]]、[[凉州]]各领十二,[[交州]]领九郡。 |
[[东汉]]共设[[郡]][[国]]一百零五:[[王国]]二十七,[[司隶部]]属[[郡]]七,列[[郡]]七十一。除[[司隶部]]所辖[[七郡]]外,[[王国]]与列[[郡]]均分隶诸[[州]],其中[[豫州]]领[[郡]][[国]]六,[[冀州]]领九,[[兖州]]领八,[[徐州]]领五,[[并州]]领九,[[幽州]]领十一,[[青州]]领六,[[荆州]]领七,[[扬州 (古代)|扬州]]领六,[[益州]]、[[凉州]]各领十二,[[交州]]领九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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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制度,[[皇子]]封[[王]],以[[郡]]为[[国]]。每[[国]]置[[傅]]、相各一人。[[傅]]主王府事,职如[[汉朝]]的[[太傅]];相如[[郡]][[太守]],主政务;相有[[长史]]一人,职如[[郡]][[丞]]。另置[[中尉]]一人,秩二千石,职如[[郡]][[都尉]],是主管军政、缉捕盗贼的军官。 |
[[东汉]]制度,[[皇子]]封[[王]],以[[郡]]为[[国]]。每[[国]]置[[傅]]、相各一人。[[傅]]主王府事,职如[[汉朝]]的[[太傅]];相如[[郡]][[太守]],主政务;相有[[长史]]一人,职如[[郡]][[丞]]。另置[[中尉 (古代官制)|中尉]]一人,秩二千石,职如[[郡]][[都尉]],是主管军政、缉捕盗贼的军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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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置[[郎中令]]一人,秩千石,职务和[[汉朝]]的[[郎中令]]相类似,主管王府的[[大夫]]、[[郎]]等;[[仆]]一人,秩千石,负责王府的车马训练与驾驭;[[治书]]数人,秩六百石,职如[[尚书]];[[谒者]]数人,秩四百石,职务是奉王命出使;另有[[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苍长]]、[[祠祀长]]等,秩皆比四百石。 |
王府置[[郎中令]]一人,秩千石,职务和[[汉朝]]的[[郎中令]]相类似,主管王府的[[大夫]]、[[郎]]等;[[仆]]一人,秩千石,负责王府的车马训练与驾驭;[[治书]]数人,秩六百石,职如[[尚书 (官职)|尚书]];[[谒者]]数人,秩四百石,职务是奉王命出使;另有[[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苍长]]、[[祠祀长]]等,秩皆比四百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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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师]]所在,长官称[[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负责民政事务;边[[郡]](就是设置在边境地区的[[郡]])另置[[长史]]一人,秩六百石,负责军政事务。[[长史]]之下有[[司马]]一人,负责具体军事指挥。[[东汉]]内地不设[[郡]][[都尉]],以[[太守]]领兵。边[[郡]]置[[都尉]]或[[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如[[汉和帝]][[永元]]元年 |
[[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师]]所在,长官称[[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负责民政事务;边[[郡]](就是设置在边境地区的[[郡]])另置[[长史]]一人,秩六百石,负责军政事务。[[长史]]之下有[[司马]]一人,负责具体军事指挥。[[东汉]]内地不设[[郡]][[都尉]],以[[太守]]领兵。边[[郡]]置[[都尉]]或[[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如[[汉和帝]][[永元 (东汉)|永元]]元年(89年),置[[西河]][[属国都尉]]、[[上郡]][[属国都尉]];[[永和 (汉顺帝)|永和]]十五年(105年)置[[辽东]][[西部都尉]];[[汉安帝]]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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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国、县、邑、道 === |
=== 侯国、县、邑、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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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户以下的[[县]]置[[县长]]一人,秩三百石或四百石;[[县丞]]、[[县尉]]各一人。 |
万户以下的[[县]]置[[县长]]一人,秩三百石或四百石;[[县丞]]、[[县尉]]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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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诸[[县]]出产盐的,置[[盐官]],负责管理盐场、盐矿,征收盐税。出产[[铁]]的[[县]]置[[铁官]],负责冶炼、铸造。在手工业发达的[[县]]置[[工官]],负责管理工匠、征收工商税赋。在水产发达的[[县]]置[[水官]],负责管理渔场、征收税赋。以上这些官吏不隶属于[[郡]][[县]],均隶属于[[少府]],属于派出机关。 |
[[东汉]]诸[[县]]出产盐的,置[[盐官制度|盐官]],负责管理盐场、盐矿,征收盐税。出产[[铁]]的[[县]]置[[铁官]],负责冶炼、铸造。在手工业发达的[[县]]置[[工官]],负责管理工匠、征收工商税赋。在水产发达的[[县]]置[[水官]],负责管理渔场、征收税赋。以上这些官吏不隶属于[[郡]][[县]],均隶属于[[少府]],属于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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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在[[县]]以下的官制与[[西汉]]无异,具体可以参见[[西汉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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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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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
== 参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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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汉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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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军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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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官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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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职官}} |
{{中国古代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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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东汉官制| ]] |
[[Category:东汉官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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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漢代の地方制度]] |
2024年12月12日 (四) 07:28的最新版本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9年5月11日) |
东汉的建立,是西汉旧皇族藉着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新朝的结果。所以东汉的官制基本上沿襲了西汉的制度,官名也没有多少改变。与西汉比较,东汉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大大加强皇帝权力,不设丞相(东汉末年董卓任相国 、曹操任丞相是特例 ),削弱三公的权力;刺史成为一级地方长官,废除地方军队;强化内朝权力,外戚、宦官掌握大权。
中央官制
[编辑]东汉的中央政府组成沿用西汉制度,以三公领九卿为基本架构。但是实际政治权力已经完全转移到尚书台。东汉皇帝即位,往往以太傅或太尉录尚书事,总领政务。御史台体制贬损,成为少府属官。侍中从西汉的加官转为正式职务,设侍中寺作为侍中的正式官署,隶属少府。
太傅
[编辑]东汉一朝,由于讲求经术,太子宫臣中以太傅为首。太傅藉此向太子灌输自己的政治理念。太子即位后,往往以太傅录尚书事,成为实際上的丞相。历史上,赵熹、邓彪、张禹、冯石、冯鲂、桓焉、赵浚均以太傅录尚书事。太傅死,即除此官(不再任命),以示崇重。汉灵帝时,以陈蕃为太傅录尚书事,后来陈蕃被处死,以胡广继任,这是唯一的例外。
与西汉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上公不同,東汉唯以太傅为上公,无太师、太保官。汉献帝时,董卓迁都长安,自任太师,位在太傅上。这是权臣擅权所为,死后即废。
据《汉官》记载,太傅所属官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掾属二十四人,令史、御属各二十二人。长史为太傅府群吏之长,掌章奏、顾问。掾属是比较高级的属吏,分曹办事。令史、御属是比较低级的吏员,办理文书、车马等琐事。
三公
[编辑]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位次上公。三公师长百僚,名义上为最高官职,其实并无实权。
东汉任命三公多以知名经师为之,以宣扬经术治国的理念。其实不过是政治花瓶而已。皇帝以尚书参决政务,并不以实权付三公。因三公以硕儒经师居官,所以往往要为很小的差错承担非常严重的责任,以示高节。例如:宋弘为大司空,在位五年,因考核上党太守无所依据而免官。伏湛行大司徒事,以冬祭高庙(汉高祖刘邦的宗庙),因河南尹与司隶校尉在庙中争论失仪,而伏湛没有上奏此事,免官。汉光武帝对大臣非常严厉、苛刻,韩歆为司徒,以直言忤旨,免官遣归乡里,与其子皆自杀。之后,欧阳歙、戴涉相继任大司徒,下场都是论罪下狱、被处死。
東漢的三公從漢安帝時太尉徐防開始會以災异為由遭到策免[1],這一現象直到三國曹丕時期才被制止[2]。
太尉
[编辑]汉光武帝即位,置大司马官,负责全国军官的考核,每岁末,评定等次,上奏皇帝,作为军官升迁、降调的依据。
参考:《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原注:“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按东汉制度,三公掌谋议国之大政。太尉的主要参政途径就是与司徒、司空共同讨论皇帝交议的国政,定议后会衔上奏。东汉一朝,仅见牟融、徐防以太尉录尚书事,与太傅参决政事。这说明太尉除非被任命为录尚书事,并没有决定政务的职权。
按东汉以三公领九卿的制度,太尉领太常、卫尉、光祿勳三卿。太尉府属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总管各曹事务。各曹掾史、属共二十四人。在诸曹中,西曹负责太尉府官吏的任免;东曹负责二千石的迁调;户曹负责户籍、祭祀、农桑;奏曹负责奏议;辞曹负责审理案件,接受上诉;法曹负责驿站事务;尉曹负责士卒和囚犯的征调、运输事务;贼曹负责缉拿盗贼;决曹负责裁决刑法;兵曹负责军事事务;金曹负责货币与盐铁事务;仓曹负责国家仓库事务。此外,还有黄阁,主簿,是阁下诸吏的长官。另有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阁下令史负责太尉的仪仗执事;记室令史负责太尉府的奏章等各种文书的管理;门令史负责太尉府门卫。其他令史分隶诸曹,办理文书事务。从东汉太尉府诸曹的设置以及职掌来看,太尉的管辖范围似乎非常广,但那都是名义上的东西,太尉诸曹所领事务,或受制于尚书台,或仅仅为文牍往来,本身并没有可否之权,而且太尉对本府诸曹事务并没有实际节制的权力。
司徒
[编辑]汉光武帝即位,置大司徒官,负责人民教化,掌礼仪诸事。与太尉、司空共同讨论皇帝交议的国政,定议后会衔上奏。
参考:《汉官仪》:“王莽时,议以汉无司徒官,故定三公之号曰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世祖(刘秀庙号)即位,因而不改。”《后汉书·百官一》载:“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孝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徒领太仆、鸿胪、廷尉三卿。属吏有长史一人,秩千石。掾属三十一人。
司空
[编辑]汉光武帝即位,置大司空官,负责水利工程、城防建筑、宫室营建等事务。与太尉、司徒共同讨论皇帝交议的国政,定议后会衔上奏。
参考:《后汉书·百官一》云:“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建武二十七年(51年)去“大”,称“司空”。汉献帝建安十三年(208年),改司空为御史大夫,职掌不变,不领御史台,与前代御史大夫仅仅是名称相同而已。
司空领宗正、少府、司农三卿。司空属吏有长史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四十二人。
九卿
[编辑]东汉沿用西汉制度,以太常、光祿勳、卫尉、太仆、大鸿胪、廷尉、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卿。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九卿分隶属三公。太常、光祿勳、卫尉三卿属太尉;太仆、廷尉、大鸿胪三卿属司徒;宗正、大司农、少府三卿属司空。
东汉九卿均于官称上加“卿”字,如太常卿等,秩中二千石。除此之外,东汉九卿与西汉不同者还有:一、光祿勳除西汉的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之外,增置东中郎将、北中郎将、西中郎将、南中郎将。二、少府尚书改称尚书台,由西汉的常侍曹、二千石曹、民曹、主客曹改为六曹:改常侍曹为吏曹,增三公曹,将主客曹分为南主客曹与北主客曹。尚书台增设左右丞二人,诸曹侍郎各六人,令史诸曹各三人,事务繁剧的曹增令史各三人。尚书台组织较西汉尚书要重要、庞大的多。
将军
[编辑]东汉的将军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大将军位在三公上,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在三公下。前、后、左、右将军,位在九卿下,不常置。东汉中期以后,太后临朝称制,外戚以大将军执政,与太傅三公合称为五府。
以上将军均开府,府属有长史、司马各一人,从事中郎二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御属三十一人。将军以本号领军的,各有部曲、校尉。
另有所谓杂号将军,临事设置,事毕即撤。唯度辽将军因南匈奴所部时有内乱,自永平八年(65年)后常设。
汉灵帝设西园八校尉,统率洛阳驻防军队,以宦官主之,这是后世宦官领兵的开端。
地方官制
[编辑]东汉的地方官制与西汉相比较,在郡、县两级是基本相同的,不过郡的重要性和权力较西汉下降很多。在州一级,则有根本性的差异,东汉的州已经演变成为一级地方,凌驾于郡之上。至此,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一直延续到隋朝“废郡”为止。
州、刺史
[编辑]东汉将洛阳之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二个州,各遣刺史一人为长官。另以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河东、河南、河内、弘农七郡为司隶校尉辖区,称司隶校尉部(汉代州也称部)。
司隶校尉是京官,本职为监察在京百官诸不法事。东汉时,每每退罢三公均由司隶校尉纠劾所致,所以司隶校尉号为“雄职”。皇帝召集朝会的时候,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尚书令三人有单独的席位,称“三独坐”。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近来流行的韩剧中每每出现的从事官就是由此得名)、假佐(假:代理的意思;佐:助手的意思。就是说是可以代行事务的助手)等,另统领一支由一千二百名奴隶组成的武装警察部队,司隶校尉的官名也由此而得。
诸州沿西汉汉成帝制度,设州牧一人,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42年)改刺史,秩六百石。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再改州牧,秩二千石。东汉刺史有固定的驻地和官署,纠劾所部太守县令不必如西汉制度上三公按验,可以直接罢免之。改州牧后,兼领军政,位高权重,可以有自己專屬的文武官員,有点类似于唐朝的节度使,而管辖地域的广阔,又不是节度使所可以相比的。
与西汉相同的是,刺史也要周行郡国,刺探政情,年终回京复奏。不过东汉的刺史不必亲自回京,而是派遣属吏向司徒府报送文书而已。
郡国
[编辑]东汉共设郡国一百零五:王国二十七,司隶部属郡七,列郡七十一。除司隶部所辖七郡外,王国与列郡均分隶诸州,其中豫州领郡国六,冀州领九,兖州领八,徐州领五,并州领九,幽州领十一,青州领六,荆州领七,扬州领六,益州、凉州各领十二,交州领九郡。
东汉制度,皇子封王,以郡为国。每国置傅、相各一人。傅主王府事,职如汉朝的太傅;相如郡太守,主政务;相有长史一人,职如郡丞。另置中尉一人,秩二千石,职如郡都尉,是主管军政、缉捕盗贼的军官。
王府置郎中令一人,秩千石,职务和汉朝的郎中令相类似,主管王府的大夫、郎等;仆一人,秩千石,负责王府的车马训练与驾驭;治书数人,秩六百石,职如尚书;谒者数人,秩四百石,职务是奉王命出使;另有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苍长、祠祀长等,秩皆比四百石。
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师所在,长官称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负责民政事务;边郡(就是设置在边境地区的郡)另置长史一人,秩六百石,负责军政事务。长史之下有司马一人,负责具体军事指挥。东汉内地不设郡都尉,以太守领兵。边郡置都尉或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如汉和帝永元元年(89年),置西河属国都尉、上郡属国都尉;永和十五年(105年)置辽东西部都尉;汉安帝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侯国、县、邑、道
[编辑]列侯以县为封地则称侯国,侯国置相一人,相当于县令或县长(以侯国大小为异),相不隶属于列侯,但负责为列侯征收租税。封国户数在千户以上的,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是侯府官,不管理民政;不满千户的,只置庶子一人。东汉的侯另有乡侯、亭侯,所封之地各为一乡、一亭,这样的封地辖于所在县,与乡、亭相等。
皇后、皇太后、公主的封地称邑,置令、长。邑的体制与侯国相当。
少数民族聚居地设道,隶属于郡,多设于巴、蜀等西南地区,以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为道的长官。
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一人,秩千石;县丞一人,掌民政、文书、仓库;县尉二人,掌治安。
万户以下的县置县长一人,秩三百石或四百石;县丞、县尉各一人。
东汉诸县出产盐的,置盐官,负责管理盐场、盐矿,征收盐税。出产铁的县置铁官,负责冶炼、铸造。在手工业发达的县置工官,负责管理工匠、征收工商税赋。在水产发达的县置水官,负责管理渔场、征收税赋。以上这些官吏不隶属于郡县,均隶属于少府,属于派出机关。
注释
[编辑]- ^ 《三国志·魏志·董二袁传》:“卓迁相国,封郿侯,賛拜不名,劒履上殿,又封卓母為池陽君,置家令、丞。”,时“三公”建制仍在,但迁都长安后,又“為太師,號曰尚父。乗青蓋金華車,爪畫兩轓,時人號曰竿摩車。”
- ^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十三年春正月,公还邺,作玄武池以肄舟师。汉罢三公官,置丞相、御史大夫。夏六月,以公为丞相。”即东汉建安十三年,朝廷废除了“三公”的建制,重置丞相和御史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