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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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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治}}
{{otheruse}}
{{NoteTA
{{主條目消歧義|本文介绍的是中華民國政府體制的沿革與現況。<li>關於開國初期的[[臨時政府]]機關,詳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1913)]]'''」。<li>關於臨時政府時期後至北伐前的中央政府機關,詳見「'''[[北洋政府]]'''」。<li>關於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機關,詳見「'''[[國民政府]]'''」。}}
| G1 = Country
| 1 = zh-hans:台; zh-hant: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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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olitical system
| name = 中華民國政府
| image = National Embl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 image_size = 120px
| caption = 中華民國國徽
| type = [[雙首長制]]<br>一府五院
| constitution = 《[[中華民國憲法]]》<br>《[[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formation = {{start date|1911|10|11}}<br>([[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武昌軍政府建立]])<hr>1947年12月25日<br>([[行憲]])<hr>1991年5月1日<br>(第一次修憲)
| title_hos = [[中華民國總統]]
| current_hos = [[賴清德]]
| vice_hos = [[蕭美琴]]
| cabinet = [[行政院]]
| current_cabinet = [[卓榮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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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binet_leader_name = [[行政院院長]]
| cabinet_deputyleader = [[鄭麗君]]
| legislature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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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lature_speaker_title = [[立法院院長|院長]]
| judiciary = [[司法院]]
| chief_judge_name = [[司法院院長|院長]]
| chief_judge = [[謝銘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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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治}}
{{multiple image
| align = right
| perrow = 2/2/2
| total_width = 250
| caption_align = center
| title =
| image1 = 中華民國總統府現況.jpg
| caption1 = 總統(國家元首)
| image2 = 行政院 臺北市 國定古蹟衙署 Venation 1.JPG
| caption2 = 行政院(行政權)
| image3 = 立法院議場.jpg
| caption3 = 立法院(立法權)
| image4 = Judicial Yuan Building 20140303.jpg
| caption4 = 司法院(司法權)
| image5 = Examination Yuan main gate 20110603.jpg
| caption5 = 考試院(考試權)
| image6 = 監察院 臺北市 國定古蹟衙署 Venation 2.JPG
| caption6 = 監察院(監察權)
}}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国家权力|治權]][[政府|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南京臨時政府]]、[[中国临时政府 (1912–1913)|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今在[[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基本上延續自[[1948年]][[憲]]後所創設偏向[[總統制]][[雙首長制]]。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政府|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南京臨時政府]]、[[中國臨時政府 (1912–1913)|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今在[[地區|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於1947年[[行憲|施行]]的《[[中華民國]]》、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以及附隨單位([[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機關|行政]]'''、'''[[立法機關|立法]]'''、'''[[司法機關|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中華民國政府為[[半總統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等同[[总理|總理]]),再由行政院院長來組織[[內閣]](行政院)及政府([[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央部會]])。總統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細節則交給行政院院長負責執行;立法院承擔[[國會]]職能,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政治責任。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 (中華民國)|省]]╱[[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縣 (中華民國)|縣]]╱[[市 (中華民國)|市]]'''、'''[[鄉 (中華民國)|鄉]]╱[[鎮 (中華民國)|鎮]]╱[[縣轄市]]╱[[區 (中華民國)|區]]'''等三級,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 歷史 ==
===北洋政府时期===
[[File:Xh1.jpg|250px|right|thumb|1911年[[辛亥革命]]時的武漢中華民國軍政府]]
{{See Also|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


== 歷史沿革 ==
西元1911年10月11日,即[[武昌起义]]爆發隔天,[[革命黨]]人在[[武昌]]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這是中華民國名稱第一次使用在中國的政權機構上。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1912年[[陽曆]][[元旦]]成立於[[南京]],標誌著中華民國的正式建國;但遲至同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約法]]》制定、以及臨時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1913)|北遷北京]]後,中央政府組織才完整的建立起來,並正式取代[[清朝政府]]對中國的統治地位。後世稱以《臨時約法》建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北洋政府]]」。
{{main|中华民国政府沿革}}


===政府遷臺前===
臨時政府與北洋政府採用[[中華民國大總統|大總統]]與[[中華民國國務總理|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以及[[外交]]、[[軍事]]等涉外事務歸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中華民國參議院|參議院]],[[司法]]權歸[[法院]]。經過折衝後,北洋政府採取接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利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
{{Main|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1913)|北洋政府|國民政府}}
[[File:Hubei Military Government.jpg|left|225px|thumb|1911年[[辛亥革命]]時的武漢中華民國軍政府]]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爆發第二天,[[中華革命黨|革命黨]]人在[[武昌]]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這是「中華民國」名稱第一次使用在中國的政權機構上。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標誌著中華民國的正式建國;但遲至同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制定以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1913)|臨時政府]]北遷至北京後,中央政府組織才完整的建立起來,並正式取代[[清朝政府]]成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雖然制度設計如此,在此期間有數次對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造成挑戰的事件發生。1912年,擔任大總統的[[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中華帝國|施行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但總體來說,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其民主程度勝於日後國民政府的[[党国]]体制<ref>{{cite web|ur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ccz/article_2012031255306.html|title=王铁群: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publisher=共识网|date=2012-03-12}}</ref>。


1913年,[[北洋政府]]依《臨時約法》正式成立,採用[[中華民國大總統|大總統]]與[[中華民國國務總理|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以及[[外交]]、[[軍事]]等涉外事務歸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中華民國參議院]],[[司法]]權歸[[法院]]。經過折衝後,北洋政府採取接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力之行使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雖然制度設計如此,在此期間有數次對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造成挑戰的事件發生。1912年,擔任大總統的[[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中華帝國|施行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但總體來說,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其民主程度勝於日後國民政府的[[党国]]体制<ref>{{cite web|ur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ccz/article_2012031255306.html|title=王铁群: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publisher=[[共识网]]|date=2012-03-12|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429235550/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ccz/article_2012031255306.html|archivedate=2016-04-29|deadurl=yes|accessdate=2014-07-07}}</ref>。
===國民政府时期===
[[File:Chungking ROC.jpg|250px|right|thumb|[[抗戰]]期間國民政府人員用餐一景]]
{{See Also|國民政府}}


[[孫中山]]自1917年起於[[廣州]]發起[[護法運動]],並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以與北京之北洋政府抗衡,但其主權治權僅及於南方[[省 (中華民國)|省份]],且不國際承認。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於[[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改組原有的軍政府,並發動以統一中國為目標的[[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戰爭]],但至[[國民革命軍]]於1928年6月攻克[[北平市|北京]]後,國民政府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國普遍承認。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決定除去[[五色旗]]、名義上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孫中山]]自1917年起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以與北洋政府抗衡,但其主權治權僅及於南方[[省 (中華民國)|省份]],且不國際社会承認。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於[[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改組原有的軍政府,並發動以統一中國為目標的[[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戰爭]],但至[[國民革命軍]]於1928年6月攻克[[北平市|北京]]後,國民政府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國普遍承認。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決定除去[[五色旗 (中華民國)|五色旗]]、名義上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會制|委員制]],具有合議型、臨時編組、任務型等性質。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遴選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其最高代表者為[[國民政府主席]],為名義上之[[國家元首]]。依照五權憲法理論,國民政府陸續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做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與國民政府委員會構成行憲前「一府五院」體制之雛形,但政治權力仍在國民政府委員會手中。如再就職權細分,國民政府主席與國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軍事等涉外權力,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至36人,而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的[[蔣中正內閣 (第一次)|第一次蔣中正內閣]]開始共組閣過十數次


[[File:ROC first government.jpg|right|225px|thumb|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
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會制|委員制]],具有合議型、臨時編組、任務型等性質。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中國國民黨]]遴選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其最高代表者為[[國民政府主席]],為名義上之[[國家元首]]。依照五權憲法理論,國民政府陸續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做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與國民政府委員會構成行憲前「一府五院」體制之雛形,但政治權力仍在國民政府委員會手中。如再就職權細分,國民政府主席與國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軍事等涉外權力,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首都南京陷落,國民政府迁往重庆。在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體制,[[軍事]]指揮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這段時間的政治權力均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手中。抗戰勝利後,要求盡快[[行憲]]的呼聲再起。有鑑於此,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制宪国民大会]],會中以[[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决议案為蓝本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確立現今「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架構。此外,憲法規定在中央政府之上設有[[國民大會]],具有[[國會]]的性質。1948年,召開[[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正式选举第一任[[中華民國總統]]及[[中華民國副總統]],新的中华民国政府體制正式建立,國民政府走入歷史。為了因應當時[[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的政治情勢,國民大會同時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擴張。


===政府遷臺後===
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至36人,而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考試院院長、司法院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的[[蔣中正內閣 (第一次)|第一次蔣中正內閣]]開始共組閣過十數次。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在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體制,[[軍事]]指揮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這段時間的政治權力均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手中。
{{See also|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公民投票法}}


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戰敗後,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遷台|遷移]]到[[臺灣]],繼續維持原有的政府架構,也未更動憲法本文;但當時執政的[[蒋中正政府|國民黨政府]]鑑於鞏固在臺統治、以及[[臺海兩岸]]的軍事與政治對峙,仍繼續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長期實施[[臺灣省戒嚴令]]。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正,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在其中加入了許多針對臺灣所設計的內容。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至1992年進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起施行[[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正副總統直接民選]]。這一連串的民主化措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化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原則的民主共和國家,也讓代表「[[國民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更強烈的[[合法性]]與[[正當性]]<ref>[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id=200068906052c.txt&table=0&cur_page=1&distype=text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Wayback|url=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id=200068906052c.txt&table=0&cur_page=1&distype=text |date=20111229155205 }},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ref><ref>{{Cite web |url=http://advo.tw/node/297 |title=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accessdate=2012-12-26 |archive-date=2012-07-07 |archive-url=https://archive.today/20120707111847/http://advo.tw/node/297 |dead-url=no }}</ref><ref>{{Cite web |url=http://www.iing.tw/2011/04/20.html |title=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accessdate=2012-12-26 |archive-date=2014-10-0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009150747/http://www.iing.tw/2011/04/20.html |dead-url=no }}</ref>。2000年的[[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十屆正副總統選舉]],由[[民主進步黨]]執政,這是民主進步黨自1987年創黨以來第一次執政,也是國民黨首次成為在野黨,達成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政黨輪替]]。
===施行憲政===
[[File:ROC first government.jpg|250px|right|thumb|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
{{See Also|行憲|中華民國憲法}}


在2005年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後,國民大會被停止運作,其職權被移轉到[[立法院]]或由[[直接民主制|人民直接施行]]、[[公民投票|公投複決]],大幅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中国抗日战争|抗戰]]勝利後,要求盡快[[行憲|實施憲政]]的呼聲再起。有鑑於此,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制宪国民大会]],會中以[[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政协宪草]]决议案為蓝本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確立現今「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架構。此外,憲法規定在中央政府之上設有[[國民大會]],具有[[國會]]的性質。


中華民國建國至今,歷經了多次的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與地方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罷免與數次的公民投票,中央政府至今亦達到共三次政黨輪替及立法院多數黨輪替,已發展出成熟民主制度並深化主權在民原則。
1948年,國民大會召開[[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屆第一次會議]],[[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选举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新的中华民国政府體制正式建立,國民政府走入歷史。為了因應當時[[第二次國共內戰|內戰]]全面爆發的政治情勢,國民大會同時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擴張。

===遷臺迄今===
[[File:中華民國立法院 (議場外) Legislative Yua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hamber, exterior).jpg|thumb|250px|2005年修憲後,立法院成為中華民國唯一的[[國會]]機構]]
{{See Also|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公民投票法}}

1949年[[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繼續維持原有的政府架構,也未更動憲法本文;但鑒於[[臺海兩岸]]的軍事與政治對峙,仍繼續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長期實施[[台灣省戒嚴令|戒嚴令]]。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正,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在其中加入了許多針對台灣所設計的內容。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至1992年進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起施行[[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總統直接民選]]。這一連串的民主化措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化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原則的民主國家,也讓代表「[[國民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擁有更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ref>[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id=200068906052c.txt&table=0&cur_page=1&distype=text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ref><ref>[http://advo.tw/node/297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ref><ref>[http://www.iing.tw/2011/04/20.html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ref>。2000年的[[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十屆總統、副總統選舉]],達成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政黨輪替,更深化了民主機制的成熟。

在2005年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後,國民大會被停止運作,其職權被移轉到[[立法院]]或由[[直接民主制|人民直接施行]],[[公民投票|公投複決]]寫入《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取代國民大會原有的國會權責,大幅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 中央政府 ==
== 中央政府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File: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ROC Central Government.svg|250px|right|thumb|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層級架構圖]]
|+[[賴清德政府]](2024年-)
!colspan=5|[[中華民國總統|總統]]!!colspan=5|[[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
|-
|colspan=5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賴清德總統 1.jpg|x150px|alt=賴清德肖像]]<br/>'''[[賴清德]]'''([[民主進步黨|民進黨]])
|colspan=5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蕭美琴副總統 1.jpg|x150px|alt=蕭美琴肖像]]<br/>'''[[蕭美琴]]'''(民進黨)
|-
!colspan=5|[[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府]]!!colspan=5|[[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
|-
|colspan=5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潘孟安秘書長.jpg|x150px|alt=潘孟安肖像]]<br/>'''[[潘孟安]]'''(民進黨)<br/>[[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秘書長]]
|colspan=5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吳釗燮秘書長.jpg|x150px|alt=吳釗燮肖像]]<br/>'''[[吳釗燮]]'''(民進黨)<br/>秘書長
|-
!colspan=2|[[行政院]]!!colspan=2|[[立法院]]!!colspan=2|[[司法院]]!!colspan=2|[[考試院]]!!colspan=2|[[監察院]]
|-
|colspan=2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Premier Cho Jung-tai 20240820.jpg|x150px|alt=卓榮泰肖像]]<br/>'''[[卓榮泰]]'''(民進黨)<br/>[[行政院院長|院長]]
|colspan=2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KMT/color}};"|[[File:立法院長韓國瑜.jpg|x150px|alt=韓國瑜肖像]]<br/>'''[[韓國瑜]]'''([[中國國民黨|國民黨]])<br/>[[立法院院長|院長]]
|colspan=2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謝銘洋大法官.jpg|x150px|alt=謝銘洋肖像]]<br/>'''[[謝銘洋]]'''([[無黨籍]])(代理)<br/>[[司法院院長|院長]]
|colspan=2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周弘憲副院長.jpg|x150px|alt=周弘憲肖像]]<br/>'''[[周弘憲]]'''(民進黨)<br/>[[考試院院長|院長]]
|colspan=2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主任委員陳菊 (cropped).jpg|x150px|alt=陳菊肖像]]<br/>'''[[陳菊]]'''(無黨籍)<br/>[[監察院院長|院長]]
|-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鄭麗君副院長.jpg|x80px|alt=鄭麗君肖像]]<br/>'''[[鄭麗君]]'''(民)<br/>[[行政院副院長|副院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主任委員龔明鑫.jpg|x80px|alt=龔明鑫肖像]]<br/>'''[[龔明鑫]]'''(無)<br/>[[行政院秘書長|秘書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KMT/color}};"|[[File:江啟臣委員.jpg|x80px|alt=江啟臣肖像]]<br/>'''[[江啟臣]]'''(國)<br/>[[立法院副院長|副院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周萬來秘書長.jpg|x80px|alt=周萬來肖像]]<br/>'''[[周萬來]]'''(無)<br/>[[立法院秘書長|秘書長]]
| 出缺<br/>[[司法院副院長|副院長]]
| 出缺<br/>秘書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許舒翔.jpg|x80px|alt=許舒翔肖像]]<br/>'''[[許舒翔]]'''(無)<br/>[[考試院副院長|副院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肖像.jpg|x80px|alt=劉建忻肖像]]<br/>'''[[劉建忻]]'''(民)<br/>秘書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Nonp/color}};"|[[File:Lee Hung-Chun - by Kuan-Ju Huang 01.JPG|x80px|alt=李鴻鈞肖像]]<br/>'''[[李鴻鈞 (1959年)|李鴻鈞]]'''(無)<br/>[[監察院副院長|副院長]]
| style="border-top:5px solid {{DPP/color}};"|[[File:李俊俋委員.jpg|x80px|alt=李俊俋肖像]]<br/>'''[[李俊俋]]'''(民)<br/>秘書長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5院,[[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則僅有協調各院運作之責,稱為「[[五權分立]]。這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三權分立]]制度略有不同,但在事實上,是呈現「三大權加兩小權」的權力格局<ref>[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993 政府與人民的關係(關維忠律師 編)- 法治教育資訊網]</ref><ref>[http://ws2-sun.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080621.htm 監察委員、以及考試委員名單出爐(施正鋒 著) - 《台灣時報》2008/6/21]</ref>,即以行政院、法院、司法院中心監察、考試兩較具輔助性質。中央政府體系原具有[[內閣制]]的精神,但從1990年代以來的多次修憲後,已轉向[[總統制]][[雙首長制]]<ref>[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C-095-022.htm 內閣制在台灣沒有實施的條件 - 張斯綱 著]</ref><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538/112012122600513.html 吳玉山:半總統制 雙軌扯不清 - 中國時報 2012.12.26]</ref>:行政院院長([[總理|內閣首長]])由總統任命向立法院(國會)負責,總統則負責制定重大國政與處理外交、國防等涉外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5院,為中央政府之第一級機關,實務上並與[[中華民國總統|總統]]稱為「憲政機關」<ref>[https://www.taiwanncf.org.tw/ttforum/16/16-02.pdf 我國現行憲法下總統角色的定位—單純國家統一的象徵或真正的政府首長?]</ref><ref>[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00426.aspx 憲法法庭審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 聲請人與立院代表陳述一覽]</ref>或「憲法機關」<ref>[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3184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ref>;此制度稱為「[[五權分立]]」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三權分]]制度略有不同。總統身[[國家元首]]僅有協調各運作之責。中央政府體系原具有[[內閣制]]的精神,但從1990年代以來的多次修憲後,已轉為總統議會制(略傾向[[總統制]])之[[半總統制|雙首長制]]<ref>{{Cite web |url=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C-095-022.htm |title=內閣制在台灣沒有實施的條件 - 張斯綱 著 |accessdate=2012-12-27 |archive-date=2012-08-1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817024643/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C-095-022.htm |dead-url=no }}</ref><ref>{{Cite web |url=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538/112012122600513.html |title=吳玉山:半總統制 雙軌扯不清 - 中國時報 2012.12.26 |accessdate=2012-12-27 |archive-date=2012-12-3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231125128/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538/112012122600513.html |dead-url=no }}</ref>:[[行政院院長]]([[政府首腦|內閣首長]])由總統直接選派,並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向立法院(國會)負責,總統則負責制定重大國政與處理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家重大變故之相關國家安全憲法增修後,事實上是呈現「三大權加兩小權」的權力格局,即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為中心,監察院、考試院為輔助性質。<ref>{{Cite web |url=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993 |title=政府與人民的關係(關維忠律師 編)- 法治教育資訊網 |accessdate=2011-10-25 |archive-date=2013-12-13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213223122/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993 |dead-url=no }}</ref><ref>{{Cite web |url=http://ws2-sun.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080621.htm |title=監察委員、以及考試委員名單出爐(施正鋒 著) - 《台灣時報》2008/6/21 |accessdate=2011-10-25 |archive-date=2013-12-1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212024007/http://ws2-sun.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080621.htm |dead-url=no }}</ref>


[[File: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ROC Central Government.svg|250px|right|thumb|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層級架構圖]][[File:Meihua_ROC.svg|right|225px|thumb|[[梅花]]是[[中華民國國花]],梅花形的紋章也常應用在政府機關的徽章]]
===總統、副總統/總統府===
===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佈法律、發布命令、宣佈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副總統則為備位元首,法律上無任何實權。
[[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及其備位者[[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由公民直選產生,參選時須聯名登記,以兩人一組為單位,由得票最高之一組當選。總統及副總統均得連選連任一次。


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依法公布[[中華民國法律|法律]]、發布[[總統令 (中華民國)|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同時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中華民國陸軍|陸]]、[[中華民國海軍|海]]、[[中華民國空軍|空軍]]。
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配有[[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府]]、[[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會議]]等兩個辦事機構。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幕僚部門|行政輔助機關]],下設[[總統府資政|資政]]、[[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國策顧問]]、[[中華民國總統府戰略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下設[[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报机构|情報]]、[[特務|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副總統為備位元首,負責在總統缺位時遞補為總統,並在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除此之外並無任何法定職權,若總統未授權處理政務則其將幾乎如同擺設,因此各界對於「副總統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時有討論。
*第十三任總統:[[馬英九]]
*第十三任副總統:[[吳敦義]]
*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金溥聰]]


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配有幕僚機構[[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府]]及諮詢機構[[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等。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幕僚部門|幕僚機關]],下設[[總統府資政|資政]]、[[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國策顧問]]、[[中華民國總統府戰略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國安會主席由總統兼任,下設[[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報機構|情報]]、[[特務|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
===行政院===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俗稱[[閣揆]],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俗稱副閣揆。[[部會]]首長、[[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政務委員]]7-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行政院之地位,等同於其他[[民主制]]國家之[[內閣]],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其管轄的中央政府機構,目前共有14[[部]]、8會、2總處、8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行政權===
*院長:[[江宜樺]]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行政院院長|院長]]1人,俗稱[[閣揆]],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副院長]]1人、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政務委員]]7至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以上人員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政治責任]]。
*副院長:[[毛治國]]
*秘書長:[[李四川]]


行政院之地位,等同於其他[[議會制]]國家之[[內閣]],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但由於總統實際上全權掌控行政權及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故政治實務上行政院院長較近似於「總統代理人」。行政院下轄14部、9會、2總處、1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院===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原本應該僅有聽取民眾意見:促成新法、修改舊法、增修刪除、更改法律規章條文。


===立法權===
在2005年召開的[[任務型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後,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及罷免案及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官員;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成為中華民國新的[[國會]]型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置[[立法院院長|院長]]、[[立法院副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共113席,分為區域立法委員73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3席,任期4年,得連選連任。


立法院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並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惟其尚須經公民投票複決通過。立法院亦有權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並可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若通過則行政院院長必須請辭,但同時其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及罷免案,彈劾案若成案則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罷免案若成案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官員及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
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權===
*院長:[[王金平]]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司法解釋|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司法院院長|院長]]、1人為[[司法院副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副院長:[[洪秀柱]]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由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各級法院法官或人民聲請)、「國家最高機關權限爭議」(由國家最高機關聲請)、「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聲請)、「政黨違憲解散」(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地方自治保障」(由地方政府聲請)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人民聲請)等六類案件,其所作之判決及實體裁定對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並且各機關有實現裁判內容之義務。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享受終身職待遇,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大法官依《法官法》之定義亦屬法官之一種,惟其受憲法任期規定限制,僅法官轉任者於卸任後仍享有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
[[File:PICT0403.JPG|250px|right|thumb|司法院]]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司法解釋|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


在組織架構上,司法院下轄[[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高等法院目前無本院之設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懲戒法院]],其中[[臺灣高等法院]]下轄位於臺灣本島及[[澎湖縣]]之各[[地方法院]]以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並監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分院]]等四所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轄[[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院與各級法院在組織架構上的管轄關係僅屬於「行政督導」性質,與審判實務上的審級並無直接關聯,除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為終審法院外,其餘各級法院分別視其類型、所在地及案件性質等定其上訴審法院;憲法法庭僅為憲法審查機關,不受理任何法院之上訴;司法院本身僅掌理司法行政業務,並不行使審判權。
司法院置[[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臨時任務會議方式 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為法官法規定之法官。由法官轉任者享有終身職待遇。


===考試權===
司法院下轄全國各[[高等法院]]、專業法院([[軍事法院]]除外)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高等法院再依其轄區管轄若干[[地方法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為專精於政府[[人事]]、[[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關。置[[考試院院長|院長]]、[[考試院副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到9人,任期為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之考選、[[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並負責辦理各類國家考試。為行使上述職權,下設[[中華民國考選部|考選部]]、[[中華民國銓敘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監察權===
*院長:[[賴浩敏]]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現置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監察院院長|院長]],1人為[[監察院副院長|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副院長:[[蘇永欽]]


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權,設[[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院長是當然主任委員,而部分委員要經由總統提名,而受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乃專精於政府[[人事]]、[[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構。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考試選取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為行使職權,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院長:[[關中 (人物)|關中]]
* 副院長:[[伍錦霖]]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部]]。

*院長:[[王建煊]]
*副院長:[[陳進利]]


== 地方政府 ==
== 地方政府 ==
{{Taiwan}}
{{Taiwan}}
[[File:Cities townships and mountain districts of Taiwan.svg|right|250px|thumb|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分佈圖{{Legend|#0000ff|[[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Legend|#ff00ff|[[市 (中華民國)|市]] }}{{Legend|#ff0000|[[縣轄市]]}}{{Legend|#ffff00|[[鎮 (中華民國)|鎮]]}}{{Legend|#00ff00|[[鄉 (中華民國)|鄉]]}}{{Legend|#008800|山地鄉}}{{Legend|#000088|[[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置[[市政府]]與[[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置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
[[File:Mayors of special municipalities with Vice Premier Cheng Wen-tsan 2023-02-02.jpg|250px|right|thumb|直轄市全體市長與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2023年2月2日[[行政院會議]]後合影]]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置[[市政府]]與[[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置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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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background: lightblue;" colspan="5"|當前層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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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中華民國)|省]]''
|[[省 (中華民國)|省]]
|<s>省政府</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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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7|<font size="-1">省級:</font>[[高等法院]]<br /><font size="-1">縣級:</font>[[地方法院]]
|rowspan=8|<small>省、直轄市級:</small>[[高等法院]]<br><small>縣(市)級:</small>[[地方法院]]<br />(※'''惟不隸屬於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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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市政府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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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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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中華民國)|縣]]
|[[縣 (中華民國)|縣]]
第129行: 第189行:
|市議會
|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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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中華民國)|鄉]]
|[[鄉 (中華民國)|鄉]]<small>([[山地鄉]])</small>
|鄉公所
|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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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
|市公所
|市民代表會
|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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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公所
|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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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沿革===
民國建立初期,地方政府從[[清朝|清代]][[行省]]、[[道員|道]]、[[府 (行政区划)|府]]、[[縣]]等四級,簡化為[[省 (中華民國)|省]]、[[道 (行政區劃)|道]]、[[縣 (中華民國)|縣]]三級[[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後再改為省、縣兩級,道被廢除,另外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機構。當時中央與地方的[[地方分权|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省 (中華民國)|省]]、[[縣 (中華民國)|縣]]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第二次国共内战|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遲未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清朝|清代]]地方制度,為[[行省]]、[[道員|道]]、[[府 (行政区划)|府]]、[[縣]]等四級。民國建立北洋政府時期簡化為[[省 (中華民國)|省]]、[[道 (行政區劃)|道]]、[[縣 (中華民國)|縣]]三級[[國民政府]]廢道旋又於省、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員區]]<ref name="稿">{{cite book|author=[[張玉法]]|title=《中華民國史稿》|publisher=[[聯經版]]|location=台北|year=1988|ISBN=957-08-1826-3}}</ref>{{rp|7}}。當時中央與地方的[[地方分权|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省 (中華民國)|省]]、[[縣 (中華民國)|縣]]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第二次国共内战|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無法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1949年政府遷臺後,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行政院]]於1950年4月通過由[[臺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成為[[台灣省|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臺北市]]、[[高雄市]]於1967年、1979年分別升格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後,行政院仿效臺灣省之前例,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準據。當時各省、直轄市之行政首長均為中央派任,而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限的情形也時常發生<ref>[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73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台灣大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Taiwan]</ref>。
1949年政府遷臺後,在《省縣自治通則》無法立法的情況下,[[行政院]]於1950年4月通過由[[臺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成為[[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臺北市]]、[[高雄市]]於1967年、1979年分別升格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後,行政院仿效臺灣省之前例,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準據。當時各省、直轄市之行政首長均為中央派任,而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限的情形也時常發生<ref>{{Cite web |url=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873 |title=「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台灣大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Taiwan |accessdate=2015-11-04 |archive-date=2015-12-2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1222122838/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873 |dead-url=no }}</ref>。


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立法院]]於1994年制定《[[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其他以行政命令制定之地方自治法律,正式建立起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台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省長]]、[[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同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
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立法院]]於1994年制定《[[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其他以行政命令制定之地方自治法律,正式建立起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台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省長]]、[[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同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同時1997年修憲後也規定,地方自治法源另訂


1998年,中央實施[[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省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成為僅存象徵意義的行區劃。為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中央於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取代《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依據此法,直轄市與縣、市同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ref name="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9878&ctNode=2840&mp=21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ref>。
1998年,配合修憲實施[[省虛級化]],省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府轉型為中央派出機關。為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立法院於1999年制定《[[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取代《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ref name="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Cite web |url=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9878&ctNode=2840&mp=21 |title=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 |accessdate=2011-12-21 |archive-date=2012-05-14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514012002/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9878&ctNode=2840&mp=21 |dead-url=yes }}</ref>。2018年,政府再施行省的「[[省 (中華民國)#去任務化|去任務化]]」,省級機關實務上停止運作


===現況===
===現況===
中華民國目前233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5[[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14[[縣 (中華民國)|縣]]、3[[市 (中華民國)|市]]、152[[鄉 (中華民國)|鄉]]、41[[鎮 (中華民國)|鎮]]、18[[縣轄市]]。
中華民國目前有226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6[[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13[[縣 (中華民國)|縣]]、3[[市 (中華民國)|市]]、146[[鄉 (中華民國)|鄉]](含24[[山地鄉]])38[[鎮 (中華民國)|鎮]]、14[[縣轄市]]、以及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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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2|註:標示'''粗體'''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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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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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shas|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地方制度法|法官法}}
*[[五權憲法]]
*[[台灣政府]]
*[[中華民國首都]]
*[[中華民國歷任國家元首列表]]
*[[中華民國內閣列表]]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中部辦公室]]
*[[公所 (中華民國)|公所]]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會]]
*[[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制度]]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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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参考資料 ==
=== 引用 ===
=== 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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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籍 ===
=== 来源 ===
{{Wikisourceshas|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地方制度法|法官法}}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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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1984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书籍
* 張朋園、沈懷玉 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1984年,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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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鏈接 ==
== 參見 ==
{{Portal box|中華民國|台灣|政治}}
* [http://www.gov.tw/ 政府入口網]{{zh-tw}}{{en}}
* [[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列表]]
* [[中華民國內閣列表]]
*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 [[國民黨政府]]([[蔣中正政府]]、[[嚴家淦政府]]、[[蔣經國政府]]、[[李登輝政府]]、[[馬英九政府]])
* [[民進黨政府]]([[陳水扁政府]]、[[蔡英文政府]]、[[賴清德政府]])
* [[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

== 外部鏈結 ==
* {{official website|https://www.gov.tw/|政府入口網}} {{zh-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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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二) 04:24的最新版本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國徽
政體雙首長制
一府五院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組成日期1911年10月11日 (1911-10-11)
武昌軍政府建立
1947年12月25日
行憲
1991年5月1日
(第一次修憲)
國家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現任賴清德
副职蕭美琴
立法機關
立法院
類型一院制
院長韓國瑜
行政機關
行政院
現届卓榮泰內閣
首长卓榮泰
副首长鄭麗君
司法機關
司法院
院長謝銘洋(代理)
考试机关
考試院
院長周弘憲
監察机关
監察院
院長陳菊
總統(國家元首)
行政院(行政權)
立法院(立法權)
司法院(司法權)
考試院(考試權)
監察院(監察權)

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係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附隨單位(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中華民國政府為半總統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等同總理),再由行政院院長來組織內閣(行政院)及政府(中央部會)。總統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細節則交給行政院院長負責執行;立法院承擔國會職能,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政治責任。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直轄市縣轄市等三級,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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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遷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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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時的武漢中華民國軍政府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爆發第二天,革命黨人在武昌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這是「中華民國」名稱第一次使用在中國的政權機構上。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成立,標誌著中華民國的正式建國;但遲至同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制定以及臨時政府北遷至北京後,中央政府組織才完整的建立起來,並正式取代清朝政府成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1913年,北洋政府依《臨時約法》正式成立,採用大總統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以及外交軍事等涉外事務歸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中華民國參議院司法權歸法院。經過折衝後,北洋政府採取接近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力之行使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雖然制度設計如此,在此期間有數次對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造成挑戰的事件發生。1912年,擔任大總統的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施行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但總體來說,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其民主程度勝於日後國民政府的党国体制[1]

孫中山自1917年起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以與北洋政府抗衡,但其主權治權僅及於南方省份,且不被國際社会承認。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改組原有的軍政府,並發動以統一中國為目標的北伐戰爭,但至國民革命軍於1928年6月攻克北京後,國民政府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國普遍承認。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決定除去五色旗、名義上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具有合議型、臨時編組、任務型等性質。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遴選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其最高代表者為國民政府主席,為名義上之國家元首。依照五權憲法理論,國民政府陸續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做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與國民政府委員會構成行憲前「一府五院」體制之雛形,但政治權力仍在國民政府委員會手中。如再就職權細分,國民政府主席與國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軍事等涉外權力,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至36人,而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的第一次蔣中正內閣開始共組閣過十數次。

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首都南京陷落,國民政府迁往重庆。在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體制,軍事指揮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這段時間的政治權力均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手中。抗戰勝利後,要求盡快行憲的呼聲再起。有鑑於此,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制宪国民大会,會中以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决议案為蓝本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確立現今「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架構。此外,憲法規定在中央政府之上設有國民大會,具有國會的性質。1948年,召開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正式选举第一任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新的中华民国政府體制正式建立,國民政府走入歷史。為了因應當時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的政治情勢,國民大會同時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擴張。

政府遷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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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戰敗後,中華民國政府遷移臺灣,繼續維持原有的政府架構,也未更動憲法本文;但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鑑於鞏固在臺統治、以及臺海兩岸的軍事與政治對峙,仍繼續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長期實施臺灣省戒嚴令。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正,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定《憲法增修條文》,在其中加入了許多針對臺灣所設計的內容。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至1992年進行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起施行正副總統直接民選。這一連串的民主化措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化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原則的民主共和國家,也讓代表「國民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更強烈的合法性正當性[2][3][4]。2000年的第十屆正副總統選舉,由民主進步黨執政,這是民主進步黨自1987年創黨以來第一次執政,也是國民黨首次成為在野黨,達成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政黨輪替

在2005年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後,國民大會被停止運作,其職權被移轉到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施行公投複決,大幅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中華民國建國至今,歷經了多次的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與地方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罷免與數次的公民投票,中央政府至今亦達到共三次政黨輪替及立法院多數黨輪替,已發展出成熟民主制度並深化主權在民原則。

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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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政府(2024年-)
總統 副總統
賴清德肖像
賴清德民進黨
蕭美琴肖像
蕭美琴(民進黨)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潘孟安肖像
潘孟安(民進黨)
秘書長
吳釗燮肖像
吳釗燮(民進黨)
秘書長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卓榮泰肖像
卓榮泰(民進黨)
院長
韓國瑜肖像
韓國瑜國民黨
院長
謝銘洋肖像
謝銘洋無黨籍)(代理)
院長
周弘憲肖像
周弘憲(民進黨)
院長
陳菊肖像
陳菊(無黨籍)
院長
鄭麗君肖像
鄭麗君(民)
副院長
龔明鑫肖像
龔明鑫(無)
秘書長
江啟臣肖像
江啟臣(國)
副院長
周萬來肖像
周萬來(無)
秘書長
出缺
副院長
出缺
秘書長
許舒翔肖像
許舒翔(無)
副院長
劉建忻肖像
劉建忻(民)
秘書長
李鴻鈞肖像
李鴻鈞(無)
副院長
李俊俋肖像
李俊俋(民)
秘書長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5院,為中央政府之第一級機關,實務上並與總統合稱為「憲政機關」[5][6]或「憲法機關」[7];此制度稱為「五權分立」,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三權分立制度略有不同。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僅有協調各院運作之責。中央政府體系原具有內閣制的精神,但從1990年代以來的多次修憲後,已轉為總統議會制(略傾向總統制)之雙首長制[8][9]行政院院長內閣首長)由總統直接選派,並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向立法院(國會)負責,總統則負責制定重大國政與處理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國家安全事項。憲法增修後,事實上是呈現「三大權加兩小權」的權力格局,即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為中心,監察院、考試院為輔助性質。[10][11]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層級架構圖
梅花中華民國國花,梅花形的紋章也常應用在政府機關的徽章

總統

[编辑]

總統及其備位者副總統任期四年,由公民直選產生,參選時須聯名登記,以兩人一組為單位,由得票最高之一組當選。總統及副總統均得連選連任一次。

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同時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空軍

副總統為備位元首,負責在總統缺位時遞補為總統,並在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除此之外並無任何法定職權,若總統未授權處理政務則其將幾乎如同擺設,因此各界對於「副總統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時有討論。

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配有幕僚機構總統府及諮詢機構國家安全會議等。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幕僚機關,下設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國安會主席由總統兼任,下設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報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

行政權

[编辑]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俗稱閣揆,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1人、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至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以上人員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政治責任

行政院之地位,等同於其他議會制國家之內閣,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但由於總統實際上全權掌控行政權及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故政治實務上行政院院長較近似於「總統代理人」。行政院下轄14部、9會、2總處、1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權

[编辑]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共113席,分為區域立法委員73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3席,任期4年,得連選連任。

立法院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並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惟其尚須經公民投票複決通過。立法院亦有權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並可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若通過則行政院院長必須請辭,但同時其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及罷免案,彈劾案若成案則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罷免案若成案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官員及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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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由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各級法院法官或人民聲請)、「國家最高機關權限爭議」(由國家最高機關聲請)、「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聲請)、「政黨違憲解散」(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地方自治保障」(由地方政府聲請)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人民聲請)等六類案件,其所作之判決及實體裁定對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並且各機關有實現裁判內容之義務。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享受終身職待遇,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大法官依《法官法》之定義亦屬法官之一種,惟其受憲法任期規定限制,僅法官轉任者於卸任後仍享有終身職待遇。

在組織架構上,司法院下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高等法院目前無本院之設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懲戒法院,其中臺灣高等法院下轄位於臺灣本島及澎湖縣之各地方法院以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並監督臺中分院臺南分院高雄分院花蓮分院等四所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院與各級法院在組織架構上的管轄關係僅屬於「行政督導」性質,與審判實務上的審級並無直接關聯,除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為終審法院外,其餘各級法院分別視其類型、所在地及案件性質等定其上訴審法院;憲法法庭僅為憲法審查機關,不受理任何法院之上訴;司法院本身僅掌理司法行政業務,並不行使審判權。

考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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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為專精於政府人事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到9人,任期為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之考選、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並負責辦理各類國家考試。為行使上述職權,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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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現置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權,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院長是當然主任委員,而部分委員要經由總統提名,而受立法院同意任命。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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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分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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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全體市長與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2023年2月2日行政院會議後合影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置市政府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置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當前層級架構
級別 名稱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境內司法機關
1 省政府 省議會 省、直轄市級:高等法院
縣(市)級:地方法院
(※惟不隸屬於地方政府
直轄市 市政府 市議會
2 縣政府 縣議會
市政府 市議會
3 山地鄉 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
鎮公所 鎮民代表會
縣轄市 市公所 市民代表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公所 區民代表會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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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制度,為行省等四級。民國建立,北洋政府時期簡化為三級,國民政府廢道,旋又於省、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區[12]:7。當時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無法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1949年政府遷臺後,在《省縣自治通則》無法立法的情況下,行政院於1950年4月通過由臺灣省政府行政命令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成為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臺北市高雄市於1967年、1979年分別升格為直轄市後,行政院仿效臺灣省之前例,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準據。當時各省、直轄市之行政首長均為中央派任,而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限的情形也時常發生[13]

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立法院於1994年制定《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其他以行政命令制定之地方自治法律,正式建立起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臺灣省省長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同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同時1997年修憲後也規定,地方自治法源另訂。

1998年,配合修憲實施省虛級化,省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派出機關。為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立法院於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取代《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14]。2018年,政府再施行省的「去任務化」,省級機關實務上停止運作。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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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有226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6直轄市、13、3、146(含24山地鄉)、38、14縣轄市、以及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中央政府












臺灣省 福建省
































152區、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12區 14縣轄市35鎮115鄉24山地鄉 3鎮7鄉
註:標示粗體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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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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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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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铁群: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 共识网. 2012-03-12 [2014-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9). 
  2. ^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
  3. ^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2012-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7). 
  4.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2012-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9). 
  5. ^ 我國現行憲法下總統角色的定位—單純國家統一的象徵或真正的政府首長?
  6. ^ 憲法法庭審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 聲請人與立院代表陳述一覽
  7. ^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8. ^ 內閣制在台灣沒有實施的條件 - 張斯綱 著. [201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17). 
  9. ^ 吳玉山:半總統制 雙軌扯不清 - 中國時報 2012.12.26. [201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31). 
  10. ^ 政府與人民的關係(關維忠律師 編)- 法治教育資訊網. [2011-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3). 
  11. ^ 監察委員、以及考試委員名單出爐(施正鋒 著) - 《台灣時報》2008/6/21. [2011-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2). 
  12. ^ 張玉法. 《中華民國史稿》. 台北: 聯經出版. 1988. ISBN 957-08-1826-3. 
  13. ^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台灣大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Taiwan. [2015-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22). 
  14. ^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 [2011-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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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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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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