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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宗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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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爲[[中國民間信仰]]中,掌管土地的[[神祇]];和穀神稷合祀時,稱為[[社稷]]民間稱為[[后土]]、[[土地|土]]或者[[地主]]。引為負責拜神的宗教組織時,稱為'''邑社'''或者'''里社'''。自[[唐代]]起,社亦可以指村落或者鄰里組織。{{r|yz|page1=101}}
'''社'''爲[[儒教 (宗教)|儒教]]及[[中國民間信仰]]中,掌管土地的[[神祇]],與[[后土]]不同,后土指整個自然界的大地之神(即[[地母]]),而社神帶有人文社會屬性,指某一管治區域的土地神,可以細分為大社(管轄[[天子]]統治疆域的土地神)、國社(管轄諸侯國境的土地神)、鄉社(管轄一鄉之土地神,類似[[城隍]]、[[境主]]神)、里社或村社(即[[福德正神]])等不同神格;和[[神]]合祀時,稱為[[社稷]]在[[周禮]]中,社常以一棵當常見的大樹為象徵,稱為'''社樹''',後世由此衍生出[[神樹|樹神崇拜]]。引為負責拜神的宗教組織時,稱為'''邑社'''或者'''里社'''。自[[唐代]]起,社亦可以指村落或者鄰里組織。{{r|yz|page1=101}}


==語源==
==語源==
「社」字不見於[[殷商]]甲骨,但[[甲骨文|甲骨文字]]中有祭祀「土」的例子。[[王國維]]首先提出甲骨文中的「土」爲「社」的假借字,亦即後世所說的社神。其後又改變了看法,認爲「土」指的是商先[[相土]]<ref>{{cite book |author= 王國維|authorlink= 王國維|title= 《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ref>。其他學者對王的看法作出了許多補充,如陳夢家認爲卜辭所祭的「土」可分爲社神與相土兩類<ref>{{cite book |author= 陳夢家|authorlink= 陳夢家|title= 《[[殷虛卜辞综述]]》|year= 1956|chapter=宗教}}</ref>。[[于省吾]]則舉出卜辭「土」、「方」同祭之例,引《[[詩經|詩經·小雅·甫田]]》「以社以方」一句論證「土」爲「社」的假借字<ref>{{cite book |author= 于省吾|authorlink= 于省吾|title= 《甲骨文字釋林》}}</ref>。姚孝遂肖丁更進一步懷疑商先公相土可能是從作爲自然神的「土」發展出的祖宗神<ref>{{cite book |author= 姚孝遂、肖丁 |title= 《小屯南地甲骨考釋》|chapter= 神祇}}</ref>。
「社」字不見於[[殷商]]甲骨,但[[甲骨文|甲骨文字]]中有祭祀「土」的例子。《殷虛書契考釋》列出兩條卜辭「𤉲(尞)-{于}-土」、「拜土」,認為是指祭社,提出甲骨文中的「土」爲「社」的假借字,亦即後世所說的社神。[[國維]]在《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認爲卜辭的「土」指的是商部族首領的[[相土]]<ref>{{cite book |author= 王國維|authorlink= 王國維|title= 《[[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ref>。其他學者又提出了許多補充性的意見,如[[陳夢家]]認爲卜辭所祭的「土」可分爲社神與相土兩類<ref>{{cite book |author= 陳夢家|authorlink= 陳夢家|title= 《[[殷虛卜辞综述]]》|year= 1956|chapter=宗教}}</ref>。[[于省吾|-{于}-省吾]]則舉出卜辭「土」、「方」同祭之例,引《[[詩經|詩經·小雅·甫田]]》「以社以方」一句論證「土」爲「社」的假借字<ref>{{cite book |author= 于省吾|authorlink= 于省吾|title= 《[[甲骨文字釋林]]》}}</ref>。姚孝遂肖丁合著的考釋則懷疑商先公相土是從作爲自然神的「土」發展出的祖宗神<ref>{{cite book |author= 姚孝遂、肖丁 |title= 《[[小屯南地甲骨考釋]]》|chapter= 神祇}}</ref>。


字形方面,甲骨文「土」多作一菱形置於「一」上之形。其象徵意義衆說紛紜。李孝定以爲菱形象土塊,而一則代表地面<ref>{{cite book |author= 李孝定 |authorlink= 李孝定 |title= 《甲骨文字集釋》}}</ref>。《[[淮南子|淮南子·齊俗訓]]》有「殷人之禮,其社用石」的記載。一些學者就此認爲菱形象徵祭祀社神所用的石柱<ref>{{cite book |author= 張世超、孫淩安、金國泰、馬如森 |title= 《金文形義通解》}}</ref>。[[郭沫若]]則認爲「土」字象女陰,源於先民的[[生殖崇拜]]<ref>{{cite book |author= 郭沫若 |authorlink= 郭沫若 |title= 《甲骨文字研究》|chapter=釋祖妣}}</ref>。後起的「社」字則爲一[[會意字]],左邊部首「示」,是[[祭壇]]的象形文字;右邊「土」表示「土地」。「社」的字形含義就是「神化的土地」或「在[[祭壇]]邊拜神」。{{r|ws|page1=34}}
字形方面,甲骨文「土」多作一菱形置於「一」上之形。其象徵意義衆說紛紜。[[李孝定]]以爲菱形象土塊,而一則代表地面<ref>{{cite book |author= 李孝定 |authorlink= 李孝定 |title= 《[[甲骨文字集釋]]》}}</ref>。《[[淮南子|淮南子·齊俗訓]]》有「殷人之禮,其社用石」的記載。一些學者就此認爲菱形象徵祭祀社神所用的石柱<ref>{{cite book |author= 張世超、孫淩安、金國泰、馬如森 |title= 《[[金文形義通解]]》}}</ref>。[[郭沫若]]則認爲「土」字象女陰,源於先民的[[生殖崇拜]]<ref>{{cite book |author= 郭沫若 |authorlink= 郭沫若 |title= 《[[甲骨文字研究]]》|chapter=釋祖妣}}</ref>。後起的「社」字則爲一[[會意字]],左邊部首「示」,是[[祭壇]]的象形文字;右邊「土」表示「土地」。「社」的字形含義就是「神化的土地」或「在[[祭壇]]邊拜神」。{{r|ws|page1=34}}

「土」字的由來或源自於古人膜拜的[[圖騰]]柱。經過社會的發展和歷史的演變,古人在「土」字邊加上了「礻」字旁,以「社」代表古人膜拜的神。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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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里,社崇拜是民間事務,負責人稱為「社宰」或「祭尊」,社亦稱為「后土」、「[[土地]]」或「地主」。祭社活動或自願參加,須籌集捐款。後來地方佛教社團因此亦沿用「社」一名。崇拜社後有分發肉食和飲酒儀式,在群體中促進同族精神的形成。{{r|ws|page1=40}}
在鄉里,社崇拜是民間事務,負責人稱為「社宰」或「祭尊」,社亦稱為「后土」、「[[土地]]」或「地主」。祭社活動或自願參加,須籌集捐款。後來地方佛教社團因此亦沿用「社」一名。崇拜社後有分發肉食和飲酒儀式,在群體中促進同族精神的形成。{{r|ws|page1=40}}


魏晉南北朝時道教、佛教的集會宴會「[[齋]]」,演變自社的崇拜。拜佛的民間組織「邑會」,則演變自社的組織。{{r|ws|page1=40, 93}}
魏晉南北朝時道教、佛教的集會宴會「[[齋]]」,演變自社的崇拜。拜佛的民間組織「[[邑會]]」,則演變自社的組織。{{r|ws|page1=40, 93}}


===唐宋元明清===
===唐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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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意思亦有變遷,可容納各種神靈。社原本是「壇而不屋」的,但廟宇為農事祈求而建的,有時都稱為「社」,廟中神靈亦被視為社公。由於[[狐仙]]信仰盛行,狐神有時也被視為社公。「社」成為農村民間神靈的一個總稱。{{r|js|page1=133, 137, 158-159}}
「社」的意思亦有變遷,可容納各種神靈。社原本是「壇而不屋」的,但廟宇為農事祈求而建的,有時都稱為「社」,廟中神靈亦被視為社公。由於[[狐仙]]信仰盛行,狐神有時也被視為社公。「社」成為農村民間神靈的一個總稱。{{r|js|page1=133, 137, 158-159}}


==注釋==
== 参考文献 ==
=== 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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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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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芬著,毛秋瑾譯:《中國石碑:一種象徵形式在佛教傳入之前及之後的運用》(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頁33-41
* 王靜芬 著,毛秋瑾 譯:《中國石碑:一種象徵形式在佛教傳入之前及之後的運用》(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pp. 33-41.
*金井德幸著,朱越利譯:〈社神與道教〉,載福井康順等監修:《道教》,第二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頁129-161。
*楊慶堃著,范麗珠等譯:《中國會中的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與其歷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頁100-102。
* 金井德幸 著,朱越利 譯:神與道〉,載 福井康順 等 監修《道教》,第二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pp. 129-161.
* 楊慶堃 著,范麗珠 等 譯:《中國社會中的宗教: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與其歷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pp. 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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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 (日) 12:58的最新版本

儒教中國民間信仰中,掌管土地的神祇,與后土不同,后土指整個自然界的大地之神(即地母),而社神帶有人文社會屬性,指某一管治區域的土地神,可以細分為大社(管轄天子統治疆域的土地神)、國社(管轄諸侯國境的土地神)、鄉社(管轄一鄉之土地神,類似城隍境主神)、里社或村社(即福德正神)等不同神格;和五穀之神稷神合祀時,稱為社稷。在周禮中,社神常以一棵當地常見的大樹為象徵,稱為社樹,後世由此衍生出樹神崇拜。引申為負責拜神的宗教組織時,稱為邑社或者里社。自唐代起,社亦可以指村落或者鄰里組織。[1]:101

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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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字不見於殷商甲骨,但甲骨文字中有祭祀「土」的例子。《殷虛書契考釋》列出兩條卜辭「𤉲(尞)于土」、「拜土」,認為是指祭社,提出甲骨文中的「土」爲「社」的假借字,亦即後世所說的社神。王國維在《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認爲卜辭的「土」指的是商部族首領的先祖相土[2]。其他學者又提出了許多補充性的意見,如陳夢家認爲卜辭所祭的「土」可分爲社神與相土兩類[3]于省吾則舉出卜辭「土」、「方」同祭之例,引《詩經·小雅·甫田》「以社以方」一句論證「土」爲「社」的假借字[4]。姚孝遂和肖丁合著的考釋則懷疑商先公相土是從作爲自然神的「土」發展出的祖宗神[5]

字形方面,甲骨文「土」多作一菱形置於「一」上之形。其象徵意義衆說紛紜。李孝定以爲菱形象土塊,而一則代表地面[6]。《淮南子·齊俗訓》有「殷人之禮,其社用石」的記載。一些學者就此認爲菱形象徵祭祀社神所用的石柱[7]郭沫若則認爲「土」字象女陰,源於先民的生殖崇拜[8]。後起的「社」字則爲一會意字,左邊部首「示」,是祭壇的象形文字;右邊「土」表示「土地」。「社」的字形含義就是「神化的土地」或「在祭壇邊拜神」。[9]:34

「土」字的由來或源自於古人膜拜的圖騰柱。經過社會的發展和歷史的演變,古人在「土」字邊加上了「礻」字旁,以「社」代表古人膜拜的神。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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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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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神「社」在商代已受崇拜。商人的最高神是「上帝」,自然神中,社是最重要的,被視作守護神。社和祖先,是商人崇拜的兩大焦點。祖靈是男性,社則有時被視為女性,與「陰」相連。[9]:33-35

社神以土墩(天然祭壇)、大樹、豎立的石頭、木柱以至一束茅為象徵。象徵社神的土墩、大樹或石頭,稱為「社主」。商代會以人和動物祭祀社。由於社被視作國家或軍隊的保護神,征服一國時,會移除或摧毀其社石,以削弱其統治者的神靈。[9]:35-36[10]:130

周代,社和穀神「稷」被一起崇拜,合稱「社稷」。周王會在冬至和夏至每年兩次祭祀社稷社稷在露天的祭壇崇拜,祖先則進入祖廟崇拜。社稷之壇在王宮之西,祖廟在王宮之東,二者構成國家的一對象徵。[9]:36

社的崇拜隨著分封領土而制度化。周王分封土地時,會賜予宗室一小塊國家社壇的泥土,用來建造分封新國的社壇,社成為新國的保護神。而小社神則負責保護城邑和村莊,從王都到村邑,莫不有自己的社和社壇。[9]:37

地方性的社每年接受春秋二祭,水旱等災害結束後也會祭社。拜祭社神時會獻上犧牲,儀式結束後,族群中人一起歡宴,分享犧牲之肉。典禮費用由族群中人分擔,由當地父老或村長領導。社壇四周土地則成為公共聚會的場所。因此,社是一地社會和宗教活動的中心。[9]:38-39

秦漢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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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繼承周代傳統,從中央到地方官署都崇拜社,由官員主持,然而社之崇拜已不如周代時重要。社壇四周土地是公共空間,在此也舉行地方官就職和祈雨等儀式。

在鄉里,社崇拜是民間事務,負責人稱為「社宰」或「祭尊」,社亦稱為「后土」、「土地」或「地主」。祭社活動或自願參加,須籌集捐款。後來地方佛教社團因此亦沿用「社」一名。崇拜社後有分發肉食和飲酒儀式,在群體中促進同族精神的形成。[9]:40

魏晉南北朝時道教、佛教的集會宴會「」,演變自社的崇拜。拜佛的民間組織「邑會」,則演變自社的組織。[9]:40, 93

唐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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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村落都為避免水旱、祈求豐收和感謝神靈,以石塊或樹木為社,加以崇拜祭祀。祭社時,村民會奏樂、供奉、燒紙錢、大吃大喝,兒童遊玩,巫覡亦會參與起舞,鼓聲雷鳴。南方人端午節競舟,也會祭社。[10]:133-135

祭社所費不菲,社錢多由巫覡徵收。村落或為祭社活動而訂立社規。唐代五代時,朝廷則會鼓勵和獎掖民間的祭社活動。[10]:134-136

自宋代起,祭社漸受冷落,尤其在北方。村落各建廟宇,包括土地廟,過去對社所作避水旱災害的祈求,開始轉向各種神廟。[10]:132, 146

「社」的意思亦有變遷,可容納各種神靈。社原本是「壇而不屋」的,但廟宇為農事祈求而建的,有時都稱為「社」,廟中神靈亦被視為社公。由於狐仙信仰盛行,狐神有時也被視為社公。「社」成為農村民間神靈的一個總稱。[10]:133, 137, 158-1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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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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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慶堃. 《中國社會中的宗教》.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 ^ 王國維. 《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 
  3. ^ 陳夢家. 宗教. 《殷虛卜辞综述》. 1956. 
  4. ^ 于省吾. 《甲骨文字釋林》. 
  5. ^ 姚孝遂、肖丁. 神祇. 《小屯南地甲骨考釋》. 
  6. ^ 李孝定. 《甲骨文字集釋》. 
  7. ^ 張世超、孫淩安、金國泰、馬如森. 《金文形義通解》. 
  8. ^ 郭沫若. 釋祖妣. 《甲骨文字研究》. 
  9. ^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王靜芬. 《中國石碑》. 商務印書館. 2011. 
  10. ^ 10.0 10.1 10.2 10.3 10.4 金井德幸. 〈社神與道教〉. 《道教》.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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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靜芬 著,毛秋瑾 譯:《中國石碑:一種象徵形式在佛教傳入之前及之後的運用》(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pp. 33-41.
  • 金井德幸 著,朱越利 譯:〈社神與道教〉,載 福井康順 等 監修:《道教》,第二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pp. 129-161.
  • 楊慶堃 著,范麗珠 等 譯:《中國社會中的宗教: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與其歷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pp. 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