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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出子女: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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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出'''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妾]]所生的子女。在今日,也常指[[一夫一妻制]]家庭中非婚生的子女([[私生子]]),是一種雅稱。
'''庶出子女'''在狭义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妾室]]所生的子女,即'''妾生子'''<ref name="aa1"/>{{Rp|30}}、'''妾子'''<ref name="aa2"/>{{Rp|104}}。广义上,还包括没有妾室地位的[[婢妾]]所生的[[婢生子]]、[[情妇]]所生的[[奸生子]]<ref name="aa1"/>{{Rp|30}}、[[外室]]所生的外宅子等'''[[孽出|孽子]]'''。两者合称'''庶孽'''<ref name="aa3"/>{{Rp|131}}。


== 古代中国 ==
== 古代中国 ==


中国封建社会通常将同父不同母的子女,依据其生母身份分为四类:[[嫡子|嫡(妻)生子女]]、妾生子女、[[婢生子|婢生子女]]、[[奸生子|奸生子女]]([[私生子女]])。此外,还有[[外室]]所生之子。在广义上,非[[嫡妻]]所生子女都可以归为庶出子女<ref name="aa1">{{cite journal
古代中國各汉族王朝执行周礼所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下,即嫡长子拥有政治继承权。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级不同,获得不同的次级政治地位。
|author = 邢铁
|date = 1995
|title = 《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
|journal = 文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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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李功国、韩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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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敦煌法律文献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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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陈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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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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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journal =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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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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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宗祧、官爵、财产上庶出子女有部分继承权,但低于嫡出子女。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ref name="JZ8">{{cite web|title=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url=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8/id/2055043.shtml|accessdate=2016年8月10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4040929/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8/id/2055043.shtml|archive-date=2020年11月4日|dead-url=no}}</ref><ref name="JZ9">{{cite book|author=王跃生|title=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pUh1DwAAQBAJ&dq=%E9%95%BF%E5%AD%90%E5%88%86%E4%B9%A0%E4%BF%97&source=gbs_navlinks_s|year=2015年9月1日|language=Zh-hans|location=[[北京市]]|publisher=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age=753页|isbn=7999008109|access-date=2015年9月1日|archive-date=2021年10月12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012074906/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pUh1DwAAQBAJ&dq=%E9%95%BF%E5%AD%90%E5%88%86%E4%B9%A0%E4%BF%97&source=gbs_navlinks_s|dead-url=no}}</ref>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ref name="JZ9" /><ref name="JZ10">《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ref>
例,周王嫡长子,为周王;嫡次子为诸侯,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


在女性没有[[继承权]]的背景下,古代中國各汉族王朝执行周礼所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下,即嫡长子拥有政治继承权。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级不同,获得與其身分相對應等級的政治地位。例如周王嫡长子,为周王;嫡次子为诸侯,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大夫 (官名)|大夫]]。[[嫡长子]]具有优先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政治继承人的行为又被称作[[立嫡]],庶長子次之。唐朝时立嫡的顺序<ref>《[[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ref>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嫡长子同母之次弟,嫡长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续弦之嫡母),然后按庶子,嫡长孙同母弟,庶孙的顺序往下排。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ref name="JZ11">[[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ref>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ref name="JZ12">{{cite book|author=田涛|date=|title=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about/%E8%A2%AB%E5%86%B7%E8%90%BD%E7%9A%84%E7%9C%9F%E5%AE%9E.html?id=MExeAAAAIAAJ|year=2005年10月1日|language=Zh-hans|location=[[北京市]]|publisher=[[法律出版社]]|page=248页|isbn=7503658924|access-date=2005年10月1日}}</ref>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ref name="JZ12" />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中国古代汉族王朝统治期间的女子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不论嫡出庶出,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生女]]招夫[[入赘]]),按汉族惯例,该份嫁妆仅为该女子独占,并不归于夫家所有,可传于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该女嫁后无出,理论上嫁妆会被娘家收回。中国历史上并有多次女子与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例。
[[嫡长子]]具有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政治继承人的行为又被称作[[立嫡]]。

唐朝时立嫡的顺序<ref>《[[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ref>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嫡长子同母之次弟,嫡长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续弦之嫡母),然后按庶子,嫡长孙同母弟,庶孙的顺序往下排。

中国古代汉族王朝统治期间的女子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生女]]招夫[[入赘]]),因此女子并不在嫡长子继承制的范围之内。但女子有与家族男系成员相比不平等的经济继承权。通常体现为按家庭财产分配的一份[[嫁妆]]。按汉族惯例,该份嫁妆仅为该女子独占,并不归于夫家所有,可传于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该女嫁后无出,理论上嫁妆会被娘家收回。中国历史上并有多次女子与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例。

[[契丹]]、[[蒙古]]、{{fact|[[女真]]([[滿族]])}}。等少数民族政权继承方式是按身份等级不同划分。

[[袁世凯]]本人庶出,对自己的出身十分敏感,他同父异母的大哥[[袁世敦]]不让袁世凯之母进祖坟,自此之后两家断绝关系。袁世凯原配夫人于氏刚进门不久,對袁说出“庶出”的話。为了报复,袁世凯一共娶了9房姨太太,从此不再与于氏行夫妻之事,于氏守了一辈子的活寡。1916年,袁世凯死后也没归葬老家项城。


== 古代朝鲜 ==
== 古代朝鲜 ==


在严格区分[[嫡庶]]的[[朝鮮王朝]],[[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為[[中人]](良妾的子女稱為「庶子」、「庶女」),與賤妾([[賤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為賤民(賤民的子女稱為「孽子」、「孽女」)。良妾所生的庶女多作为中人之妻或[[士大夫]]、[[兩班]]貴族的[[妾]],但也有少數能成為士大夫、兩班的[[正室]]。賤妾所生的孽女雖然身為賤民,但成長於家境較為良好的士大夫家庭,比一般賤民受到較好的教育,亦較為知禮,因此多嫁給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賤妾所生的孽子(賤民的子女稱為「孽子」、「孽女」)為妻,或是嫁給士大夫、兩班貴族為妾,亦有些成為妓生。亦有些庶孽女因為[[父親]]的關係得以進宮為[[宮女]],或接觸到[[王室]]成員而得以嫁為王室成員之妾,如得到[[國王]]寵幸則有機會成為[[嬪御]],例如[[燕山君]]的寵妾、妓生出身的[[張綠水]]就是[[縣令]]的孽女
在严格区分[[嫡庶]]的[[朝鮮王朝]],[[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稱為「庶子」、「庶女」與賤妾([[賤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為「孽子」、「孽女」。


==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第26行: 第94行:
* [[妾]]
* [[妾]]
* [[嫡庶]]
* [[嫡庶]]
* [[私生子]]
* [[林益世]]
* [[蔣孝嚴]]

== 注释 ==
== 注释 ==

<references />
{{Reflist|25em}}


[[Category:一夫多妻制]]
[[Category:一夫多妻制]]

2024年5月3日 (五) 09:27的最新版本

庶出子女在狭义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妾室所生的子女,即妾生子[1]:30妾子[2]:104。广义上,还包括没有妾室地位的婢妾所生的婢生子情妇所生的奸生子[1]:30外室所生的外宅子等孽子。两者合称庶孽[3]:131

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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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通常将同父不同母的子女,依据其生母身份分为四类:嫡(妻)生子女、妾生子女、婢生子女奸生子女私生子女)。此外,还有外室所生之子。在广义上,非嫡妻所生子女都可以归为庶出子女[1]:30。除正式妾室所生的妾生子外,其余子女或称为孽出[2]:104。两者合称为庶孽[3]:131

在古代中国,宗祧、官爵、财产上庶出子女有部分继承权,但低于嫡出子女。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4][5]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5][6]

在女性没有继承权的背景下,古代中國各汉族王朝执行周礼所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下,即嫡长子拥有政治继承权。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级不同,获得與其身分相對應等級的政治地位。例如周王嫡长子,为周王;嫡次子为诸侯,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大夫嫡长子具有优先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政治继承人的行为又被称作立嫡,庶長子次之。唐朝时立嫡的顺序[7]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嫡长子同母之次弟,嫡长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续弦之嫡母),然后按庶子,嫡长孙同母弟,庶孙的顺序往下排。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8]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9]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9]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中国古代汉族王朝统治期间的女子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不论嫡出庶出,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生女招夫入赘),按汉族惯例,该份嫁妆仅为该女子独占,并不归于夫家所有,可传于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该女嫁后无出,理论上嫁妆会被娘家收回。中国历史上并有多次女子与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例。

古代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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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区分嫡庶朝鮮王朝士大夫兩班貴族與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稱為「庶子」、「庶女」,與賤妾(賤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為「孽子」、「孽女」。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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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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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邢铁. 《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 文史知识 (北京市: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1995, (1995年第2期): 30–33. ISSN 1002-986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2) (简体中文). 我国古时候有妻妾之分,同父不同母的儿子也由此分成了四类: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后三者又通称为庶生子。嫡庶之间的等级差别很大…… 
  2. ^ 2.0 2.1 李功国、韩雪梅. 《敦煌法律文献略论》. 法学杂志 (北京市: 北京市法学会). 2010, (2010年第5期): 101—105 [2023-05-21]. ISSN 1001-618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7) (简体中文). 
  3. ^ 3.0 3.1 陈宝良.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中国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8, (2008年第3期): 123—144 [2023-05-23]. ISSN 1002-79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1) (简体中文). 
  4.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4日). 
  5. ^ 5.0 5.1 王跃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2日) (简体中文). 
  6.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7. ^ 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
  8.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9. ^ 9.0 9.1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