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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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是于[[1951年]][[3月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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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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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7日 (日) 09:10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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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属于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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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和正文 |
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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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全文 |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是于1951年3月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修正案内容
- 第一款:
-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 第二款:
-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