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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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马克昌受委托担任[[文化大革命]]主犯之一[[吴法宪]]的辩护人,[[1997年]]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 |
[[1977年]],马克昌受委托担任[[文化大革命]]主犯之一[[吴法宪]]的辩护人,[[1997年]]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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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 |
== 相关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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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的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从法律层面判定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原话如下“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从而遭到网民的质疑。 |
在2009年的[[巴东县]]“[[邓玉娇事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从法律层面判定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原话如下“'''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从而遭到网民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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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四) 14:54的版本
生平
马克昌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师从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研究。1952年,马克昌毕业后,返回武汉大学任教,担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与人大高铭暄教授并称为中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
1977年,马克昌受委托担任文化大革命主犯之一吴法宪的辩护人,1997年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
相关案例
在2009年的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从法律层面判定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原话如下“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从而遭到网民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