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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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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是指经[[行政院]][[行政院文建會|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定公告的古蹟類文化資產。
'''國定古蹟'''﹐是指经[[行政院]][[行政院文建會|文化建設委員會]](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行政院]][[內政部]])指定公告的古蹟類文化資產。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2006年1月8日 (日) 09:55的版本

國定古蹟﹐是指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行政院內政部)指定公告的古蹟類文化資產。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目前在台閩地區共有國定古蹟90處。

第一級古蹟

國定古蹟

第二級古蹟

省定古蹟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规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其屬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由主管機關自该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该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上部分古迹预计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