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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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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四大機構。包括:[[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辦公室(中聯辦)、[[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華社香港分社]]。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四大機構。包括[[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華社香港分社]]。


== 争议 ==
== 争议 ==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大部分香港人士认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制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驾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上:'''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大部分香港人士认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制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驾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上:'''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詳見 ==
== 詳見 ==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負責香港的外交事務)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負責香港的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原[[新華社]]香港分社,是中國政府在香港最高的工作機構,負責[[中国政府]]与香港的联系)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原[[新華社]]香港分社,是中國政府在香港最高的工作機構,負責[[中国政府]]与香港的联系)
*[[中國人民解放军駐香港部隊]](負責香港的軍事防務)
*[[中國人民解放军駐香港部隊]](負責香港的軍事防務)
*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聞工作)
*[[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聞採訪工作)


== 相關條目 ==
== 相關條目 ==
[[中資]]
*[[中資]]


== 外部連接 ==
== 外部連接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c/bc63/minutes/bc632003.htm 立法會關於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會議記錄]
*[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c/bc63/minutes/bc632003.htm 立法會關於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會議記錄]


[[Category:香港政治]]
[[Category:香港政治]]

2006年5月16日 (二) 21:56的版本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四大機構。包括: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華社香港分社

争议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大部分香港人士认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制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驾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上: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詳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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