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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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2012年12月12日 (三) 07:25的版本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2年4月7日) |
此條目內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證。 (2012年11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执政党 |
国家机构 |
制度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稱中國政府,亦稱北京政府、北京當局、中共政府或中央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总称。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4年9月27日颁布首部宪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从理论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1954年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统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都接受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中華民國政府時有稱本政權為「匪偽政權」之實例。
宪法与政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黨內高層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权是通过革命战争建立起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体现在其序言和第一条(以及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的第二条)。
现行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事實上,這一條在大陸並未真正意義上的被遵守:作為全國最大的團體組織之一的中國共產黨和由中共控制的中國政府時常有與憲法相違的行為,如地方政府或國家政府主動侵犯由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对政府的组织领导,則以党政双首长制及机关党委實踐之。
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
在党政组合方式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是其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当家做主的地方是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县一级和不设区的市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他人大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
政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定义的本国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央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狭义)的唯一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大的职权
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法律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解释)机关和常设违宪审查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元首
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
军事部门
中国大陆民众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关系曾經较好,军人和武警号称“人民子弟兵”,曾被视为不损害人民利益(参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为人民服务(参见:雷锋)的模范,军民关系被誉为“军民鱼水情”。北京政府提倡“军爱民、民拥军”,开展军地“双拥共建”活动,优待军属、烈属。对解放军的崇拜在文革期间由于各种因素达到很高的程度。而部分部队的军事行动使解放军的形象在“六四事件”中遭受重创。在多次裁军和1990年代实行军队和司法系统不得经商的改革后,军中腐败现象有所减少,但是至今依舊存在較嚴重的腐敗。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中国军队人员和装备建设以及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中国军队得到部份民众的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在一些救灾任务中,军队的表现得到部份民眾的认可,但是同時暴露出了装备、协调指挥等各方面的許多问题。中国军事部门近年来对救援、反恐和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执行非传统安全任务的能力建设更加重视。現在的中國軍事部門是作為北京政府處理群體性事件,壓制民運的一支重要力量。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与中央军委领导指挥的“国家宪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最高决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指挥、训练、情报、测绘、外事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管理军事司法、思想政治工作、媒体宣传、文艺团体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全军装备、军队系统军工包括航天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卫生、审计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其中,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与党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领导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现任主要领导人
中央政府的腐敗
地方政府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地级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政公署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
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只有黨推薦的人才可參選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只有黨推薦的人才可參選 |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人民政府 | ||
县辖区 | 区公所 | ||||
街道(社区) |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社区)办事处 |
注: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至今无宪法和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8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 1982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腐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
领土争议地区的政区与政权性机构
- 宣稱領土全境
- 中華民國除臺灣以外各行省、西藏、蒙古地方、海南特別行政區
參考文獻
1. 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直稱本政權為「匪偽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