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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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故意作出失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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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警務處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接受免費性服務一案,香港終審法院確立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五項要素。 ([http://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a/2004/70.html <i>Sin Kam Wah & Another v HKSAR</i> FACC1/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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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 (一) 14:1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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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重要案例
- 香港警務處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接受免費性服務一案,香港終審法院確立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五項要素。 (Sin Kam Wah & Another v HKSAR FACC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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