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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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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中的四句詩,是摘錄自雙照樓集中「飛花」一詠之結語,足見他臨命前猶念念不忘於汪氏。復於書籍封面裡頁書「革命救國,科學救國」八大字,簽名畢,對檢察官說;「我事先並沒有接到確定的判決書,遽付執行,似乎法律手續太有些欠缺。現在我對家裡沒有話說,自己也並無財產,執行時希望不要用專制時代的綑綁,死後並望能及時通知家屬。」說完,取下所戴的眼鏡交給檢察官,從容步向刑場。……
遺書中的四句詩,是摘錄自雙照樓集中「飛花」一詠之結語,足見他臨命前猶念念不忘於汪氏。復於書籍封面裡頁書「革命救國,科學救國」八大字,簽名畢,對檢察官說;「我事先並沒有接到確定的判決書,遽付執行,似乎法律手續太有些欠缺。現在我對家裡沒有話說,自己也並無財產,執行時希望不要用專制時代的綑綁,死後並望能及時通知家屬。」說完,取下所戴的眼鏡交給檢察官,從容步向刑場。……
(另,)周作人哀之以<感逝詩>「當世不聞原庚信,今朝又報殺陳琳。
感逝詩 知堂老人(編按周作人).
後園痛哭悲涼甚,領取偷兒一片心。
當世不聞原庚信,今朝又報殺陳琳。
後園痛哭悲涼甚,領取偷兒一片心。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2014年7月14日 (一) 22:48的版本

林柏生

林柏生(1902年—1946年10月8日),号石泉广东省高州府信宜县人,汪精卫政权要人。[1][2]

生平

林柏生早年曾就读于高州中学。1920年(民国9年),入广州私立嶺南大学。1923年(民国12年)因参加罢课,遭退学处分。1925年(民国14年)7月,成为汪兆銘的秘書。10月,留学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翌年9月归国,任黄埔軍官学校政治教官。1927年(民国16年)12月,随因同蒋介石对立而下野的汪精卫赴法国,并创办《欧美通讯》。[1][2][3]

1929年(民国18年)冬,赴香港创办南華通訊社。翌年2月,創刊《南華日報》。1932年(民国21年),在上海創刊《中華日報》。同年4月,任国民政府僑務委員会常務委員。1933年,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員。1937年(民国26年),兼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驻香港特派員。1938年2月在香港设立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属的国際問題研究所,任主任。[1][2][4][3]

1938年(民国27年)12月,林柏生随汪兆銘开展成立日本傀儡政权的事務。翌年8月,任汪兆铭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務委員兼中央宣传部副部長,并就任中華通訊社社長。翌年2月,升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長。3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林柏生任中央政治会議委員兼行政院宣传部部長。1941年(民国30年),任清乡委員会委員、新国民運動促進委員会常務委員兼秘書長。1943年(民国32年)1月,任最高国防会議委員。1944年12月,任安徽省省長,任内兼任安徽省保安司令、蚌埠绥靖公署主任等职务。[1][2][4][3]

日本投降後,林柏生随陳公博流亡日本。10月3日[5],和陳公博一道被送还中国。1946年(民国35年)5月31日,首都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判处林柏生死刑。[1][2][3]

1946年10月8日,林柏生在南京老虎橋監獄内被处决。享年45岁。[1][2]

節錄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權的開場與收場》<一七五> … 到庭後,檢察官(編按陳立祖)告訴他奉命執行,問他有無遺言,他說:「今天,我不想再有什麼話說了,請庭上放心吧!這既然是為了國家的事,那對個人的生死,就不必抱什麼遺憾了。」最後又要求寫幾個字,經准許後,即趨公案前,於所持西文書前面的扉頁上寫著:「余妻徐瑩及諸兒留念:春來春去有定時,花落花開無盡期,人生代謝亦如此,殺身成仁何所辭!」下署柏生,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

遺書中的四句詩,是摘錄自雙照樓集中「飛花」一詠之結語,足見他臨命前猶念念不忘於汪氏。復於書籍封面裡頁書「革命救國,科學救國」八大字,簽名畢,對檢察官說;「我事先並沒有接到確定的判決書,遽付執行,似乎法律手續太有些欠缺。現在我對家裡沒有話說,自己也並無財產,執行時希望不要用專制時代的綑綁,死後並望能及時通知家屬。」說完,取下所戴的眼鏡交給檢察官,從容步向刑場。…… … (另,)周作人哀之以<感逝詩>「當世不聞原庚信,今朝又報殺陳琳。 後園痛哭悲涼甚,領取偷兒一片心。」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徐友春主編.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2. ^ 2.0 2.1 2.2 2.3 2.4 2.5 劉傑. 漢奸裁判 対日協力者を襲った運命. 中央公論新社. 2000. ISBN 4-12-101544-4. 
  3. ^ 3.0 3.1 3.2 3.3 刘国铭主编.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团结出版社. 2005. 
  4. ^ 4.0 4.1 劉寿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5. ^ 徐友春主編《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作10月13日。劉傑《漢奸裁判》、168頁作10月3日,据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