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更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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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一) 05:16的版本
率更令,为中国古代官职之一,最初于秦代设立,一直至宋代取消。率更令是古代官职中位置相对较高的官品,历史上多位名人都曾历任率更令。率更令在各朝的官职范围也不尽相同。
秦、汉时,率更令主要“掌知漏刻”,所以被称作“率更”。西汉时属于“詹事”,即掌管太后、皇子家中事的官吏。到东汉则属于太子少傅。到了晋代,率更令的职责开始发生变化,主管的是宫殿门户以及赏罚。在北齐的时候曾在詹事府下设置率更寺,率更令作为主官,职责进一步扩大至可以掌握部分的禁卫权。到了隋代和唐代进一步扩大职权,掌管皇族的次序、礼乐和刑罚事。但此后逐渐地位下降,到宋代最终被废除。 汉代至晋代的时候,率更令的地位在太子家令上,到了南朝则低于家令,但是品秩则都为千石官。
有關记载
历代职官志中均对率更令有大致描述和记载,较为详细地记载了率更令的变迁和发展,大致罗列于下。
“ | 十二月,群臣奏请:「益安汉公宫及家吏,置率更令,庙、厩、厨长丞,中庶子,虎贲以下百馀人,又置卫士三百人。安汉公庐为摄省,府为摄殿,第为摄宫。」奏可。 | ” |
——《汉书·卷九十九》 |
“ | 太子率更令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庶子、舍人更直,职似光禄。 | ” |
——《后汉书·卷九十九》 |
“ | 率更令,主官殿门户及赏罚事,职如光禄勋、卫尉。 | ” |
——《晋书·卷二十四》 |
“ | 太子率更、家令、仆,铜印,墨绶。给五时朝服,进贤两梁冠。 | ” |
——《宋书·卷十八 志第八》 |
“ | 太子詹事,一人。丞一人。职比台尚书令、领军将军。詹,省也。汉西京则太子门大夫、庶子、洗马、舍人属二傅,率更令、家令、仆、卫率属詹事。皆秦官也。后汉省詹事,太子官属悉属少傅,而太傅不复领官属。晋初太子官属通属二傅。咸宁元年,复置詹事,二傅不复领官属。詹事二千石。
率更令,一人。主宫殿门户及赏罚事,职如光禄勋、卫尉。汉东京掌庶子、舍人,晋世则不也。自汉至晋,家令在率更下;宋则居上。 |
” |
——《宋书·卷四十 志第三十》 |
“ | 太子詹事。府置丞一人以下。太子率更令。太子家令。置丞。 | ” |
——《南齐书·卷十六》 |
“ | 太子门大夫,兽头鞶,陵令、长,兽爪鞶,铜印环钮,墨绶,朝服,进贤一梁冠。令、长朱服,率更、家令、仆,朝服,两梁冠,兽头鞶,腰剑。
太子卫率、率更、家令丞,铜印环钮,黄绶,皂朝服,进贤一梁冠,兽爪鞶。 |
” |
——《隋书·卷十一》 |
“ | 詹事,位视中护军,任总宫朝。二傅及詹事,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家令、率更令、仆各一人。家令,自宋、齐已来,清流者不为之。天监六年,帝以三卿陵替,乃诏革选。家令视通直常侍,率更、仆视黄门三等,皆置丞。 | ” |
——《隋书·卷二十六》 |
“ | 詹事,总东宫内外众务,事无大小,皆统之。府置丞、功曹、五官、主簿、录事员。领家令,率更令、仆等三寺,左右卫二坊。三寺各置丞,二坊各置司马,俱有功曹、主簿,以承其事。 | ” |
——《隋书·卷二十七》 |
“ | 上仪同三司,尚书左丞,太子左右卫、宗卫、内等副率,左右监门率,上郡太守,雍州别驾,亲王府长史,太子家令,率更令、仆,内侍,城门校尉,已前上阶。尚书右丞,上镇将军,雍州赞务,直合将军,亲王府司马,谏议大夫,为从四品。 | ” |
——《隋书·卷二十八》 |
“ | 高祖发迹太原,官名称位,皆依隋旧。及登极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次将作监;次国子学;次天策上将府;次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领军、左右武候、左右监门、左右屯、左右领为十四卫府。东宫,置三师、三少、詹事府、门下典书两坊;次内坊;次家令、率更、仆三寺;次左右卫率府、左右宗卫率府、左右虞候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左右内率府为十率府。王公以下置府佐国官。公主置邑司已下。并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 | ” |
——《旧唐书·职官一》 |
“ | 从第四品上阶:
秘书少监、八寺少卿、殿中少监、太子左右卫、司御、清道、内率、监门副率、太子亲勋翊卫中郎将、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内侍、大都护亲王府长史、己上职事官。府率、中郎将为武,馀并为文。太中大夫、文散官。宣威将军、武散官。轻车都尉。勋官。 |
” |
——《旧唐书·职官一》 |
“ | 太子率更寺:令一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录事一人,伶官师二人,漏刻博士二人,掌漏六人,漏童六十人,典鼓二十四人。 率更令掌宗族次序、礼乐、刑罚及漏刻之政令。 | ” |
——《旧唐书·职官一》 |
“ | 令一人,从四品上。掌宗族次序、礼乐、刑罚及漏刻之政。太子释奠、讲学、齿冑,则总其仪;出入,乘轺车为导,居家令之次。坊、寺、府有罪者,论罚,庶人杖以下,皆送大理 坊寺府有罪者论罚庶人杖以下皆送大理 唐六典卷二七云:「凡诸坊寺府之有犯者,令其主司定罪,庶人杖以下决之,官吏杖以下皆送于大理。」。皇太子未立,判断于大理。
丞一人,从七品上。掌贰令事。宫臣有犯理于率更者,躬问蔽罪而上于詹事。 主簿一人,正九品下。掌印句。凡宗族不序,礼仪不节,音律不谐,漏刻不审,刑名不法,皆举而正之。决囚,则与丞同莅。 龙朔二年,改曰司更寺,令曰司更大夫。有录事一人,府三人,史四人,漏刻博士三人,掌漏六人,漏童二十人,典锺、典鼓各十二人,亭长四人,掌固四人。漏刻博士掌教漏刻。 |
” |
——《唐书·职官四》 |
“ | 汉率更令、丞主庶子、舍人更直,职似光禄勋;晋率更令掌宫殿门户之禁、郞将屯卫之士;北齐率更令掌周卫禁防、漏刻锺鼓。更,工衡翻。 | ” |
——《唐六典》 |
參考資料
- 太子率更令. 中國歷代職官詞典. 中華博物審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