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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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 (三) 23:20的版本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4年12月4日) |
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军务、党务之人。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由于县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县管”之说。
秦
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汉
隋唐
隋唐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隻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
宋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明清的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
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
中華民国
中華民国统治大陆时期,北洋政府時期,概称一县之长为知事,但北伐後的國民政府時期,改稱縣長。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即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而來,並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现在,县里通常还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與「县政协」等机构。县人大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政协有政协主席、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