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行政命令: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水水留言 | 贡献
第16行: 第16行:


== 参见 ==
== 参见 ==
{{Portal box|法律|政治}}
* [[法令]]
* [[行政命令 (美國)]]
* [[行政命令 (美國)]]
* [[行政主導]]
* [[行政主導]]
*[[公文]]
* [[公文]]


{{-}}
{{法律}}
{{法律}}

[[Category:行政權]]
[[Category:行政權]]
[[Category:命令]]
[[Category:命令]]

2017年12月2日 (六) 07:59的版本

行政命令政府行政部門中,上級發出指示下屬行為的命令,名稱或有不同。在中國傳統中通常稱為“令”、“政令”等;在軍隊裡,上級發出指示下屬的作戰、打仗和戰鬥等命令行為稱為軍令。

中華民國法規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憲法為基礎,所有法規皆不可違背其上位階的規定;如有法規適用上的爭議,需提交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由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在2005年香港有關“秘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評為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律,是越權的行為。其命令其後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為違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並裁定發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效力[1]

参考资料

  1.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2/10/n1217988.htm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