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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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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7日 (日) 14:09的版本

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截至2025年01月為止,經由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成案、並舉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5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決,1案同意。

現行規則

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1. 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
  2. 有效投票數超過同意者,即過半數規則

反之,以上任一條件不符合者均為否決。

此種否決條件在實質上讓反對者很容易操控結果,因為不投票的反對效益比投反對票高、反對者只要想辦法讓選民不投公投票就可以達成目的。

地方性公民投票列表

第1案

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先生領銜提出,於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舉行。為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此案並未通過。

提案主文

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減少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數據統計
選項 票數 %
結果不明
總票數 0

第1案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第2案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二案,結果為否決。

第1案

金門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第1案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通過。


參考來源

腳註

文獻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各項公民投票案公告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歷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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