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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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PRChinaConsulateHouston.JPG|thumb|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頓总领事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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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 |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該國在外[[僑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有領事處,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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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 (六) 10:08的版本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外交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該國在外僑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有領事處,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
职责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 为本国公民颁發、换發、補發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 在本國公民遭逮捕、羈押時,行使探視權以及協助向駐在國政府進行協調等工作。
另外开展情报工作也被认为是领事的重要职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