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Talk: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修订间差异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论日期:​ 回复
第27行: 第27行:
:@[[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閣下,您可以比對主流媒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太報或今周刊或某些媒體有寫出來,但若要不遵守此規則是他們的事,他們寫了維基百科不用跟著照做,先前也有人寫出這孩子的姓氏,認真找一下某些媒體也寫了甚至連全名都找得到,但個人認為還是不能在維基百科上揭露,再比如先前的[[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裡的未成年人個資,幾乎每間媒體都寫了,但後來也是全數刪除。以上是我認為應該不能跟隨媒體記載的原因。--[[User:Mafalda4144|Mafalda4144]]([[User talk: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
:@[[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閣下,您可以比對主流媒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太報或今周刊或某些媒體有寫出來,但若要不遵守此規則是他們的事,他們寫了維基百科不用跟著照做,先前也有人寫出這孩子的姓氏,認真找一下某些媒體也寫了甚至連全名都找得到,但個人認為還是不能在維基百科上揭露,再比如先前的[[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裡的未成年人個資,幾乎每間媒體都寫了,但後來也是全數刪除。以上是我認為應該不能跟隨媒體記載的原因。--[[User:Mafalda4144|Mafalda4144]]([[User talk: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
::@[[User:Kenny023|Kenny023]]@[[User:Mafalda4144|Mafalda4144]]:主流媒体未提及信息,其实并不意味着次级媒体提供的来源的数据是不值得记载的。我先前在互助客栈提及过本站不受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约束。我个人认可一定程度的隐私避免,比如前两年[[口交惡徒|少年性侵]]事件出来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谁被指控,但隐其名。因为这是相对的,可能会造有社会影响的信息。但严格意义上,我们写这个条目本身就披露了逝者身份的线索,依此逻辑,难道这个条目便不能写了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少年轻生日期为相对弱化的信息,应为可行。过度内化中华民国法律于站内规则,我也蛮担心增长地域中心氛围。——[[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WMLO]]([[User talk: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38 (UTC)
::@[[User:Kenny023|Kenny023]]@[[User:Mafalda4144|Mafalda4144]]:主流媒体未提及信息,其实并不意味着次级媒体提供的来源的数据是不值得记载的。我先前在互助客栈提及过本站不受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约束。我个人认可一定程度的隐私避免,比如前两年[[口交惡徒|少年性侵]]事件出来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谁被指控,但隐其名。因为这是相对的,可能会造有社会影响的信息。但严格意义上,我们写这个条目本身就披露了逝者身份的线索,依此逻辑,难道这个条目便不能写了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少年轻生日期为相对弱化的信息,应为可行。过度内化中华民国法律于站内规则,我也蛮担心增长地域中心氛围。——[[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WMLO]]([[User talk: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38 (UTC)
:::此外添加当事人逝世日期不是“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的概念之类,这只是一类记录。我对于该法律是否适用于逝者表示质疑。比如[[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小灯泡案]]发生时,“也不会说内湖随机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某月某日”这类笔法。只个“{{Tq|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时05分,刘姓女童(小名小灯泡)与其母亲王婉谕正前往西湖捷运站准备迎接外祖父...}}”等。——[[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WMLO]]([[User talk: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48 (UTC)
:::此外添加当事人逝世日期不是“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的概念之类,这只是一类记录。我对于该法律是否适用于逝者表示质疑。比如[[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小灯泡案]]发生时,“也不会说内湖随机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某月某日,逝者为某女童”这类笔法。我们么写:“{{Tq|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时05分,刘姓女童(小名小灯泡)与其母亲王婉谕正前往西湖捷运站准备迎接外祖父...}}”等。——[[User: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WMLO]]([[User talk: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48 (UTC)

2023年4月1日 (六) 17:49的版本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灣专题 (获评初級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台灣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灣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初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尚未接受评级。
死亡专题 (获评初級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死亡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死亡相关条目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初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尚未接受评级。

論標題是否得當

如題:@Kenny023@Mafalda4144@JullietLima19@Fcuk1203@Sean0115。各位有其他意見麽?——WMLO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9:19 (UTC)[回复]

@WMLO君,首先感謝您進行的編修!標題的話個人並沒有意見,主要也是想聽聽大家要是有什麼建議都能在此說出來,表達下自己的看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2:42 (UTC)[回复]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覺得這個標題可以,掛模板是看看其他維基人怎麼說。或許等看看有沒有官方新聞稿?--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04:50 (UTC)[回复]
原本的標題比較中立,現在的感覺上是否不作為的也是霸凌?--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4:59 (UTC)[回复]
@Mafalda4144,我也覺得「霸凌」一詞有些過了感覺怪怪的值得商榷,可否換一個適當提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5:36 (UTC)[回复]
(!)意見:「豐原高中學生自縊案」?--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05:38 (UTC)[回复]
@Sean0115君,這跟未移動前的標題大同小異,只不過將結尾的「事件」變成「案」,怎麼說呢?要是比較起來我覺得還是未移動之前的標題比較合適。--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5:50 (UTC)[回复]
@Kenny023@Mafalda4144@Sean0115:若目前標題中立性質有疑,先前的標題亦有重點弱化(嚴格意義上此案是霸凌行爲導致的自縊,而僅非自縊本身),則可著重在霸凌事件本身。在搜索引擎上“豐原高中霸凌事件”的結果較多(15,400 条结果);“豐原高中學生自縊事件”則有約2,890 条结果),考慮到目前多方來源報道的綜合性質,我個人提議暫使用“豐原高中霸凌事件”各位是否同意?也有新竹霸凌事件的前例。——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0:46 (UTC)[回复]
@Kenny023Mafalda4144JullietLima19Fcuk1203Sean0115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已在互助客棧開啟討論,歡迎大家發表意見。--Sinsyuan~Talk 2023年4月1日 (六) 11:47 (UTC)[回复]
(!)意見:新竹事件沒有死人,兩個還是有差。--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12:00 (UTC)[回复]
我也持此看法,雖然兩者都屬於「校園霸凌」但性質不盡相同,主要還是看看大家的意見以產生共識。--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2:36 (UTC)[回复]
那于互助客棧提及的“丰原高中生遭霸凌轻生案”各位覺得如何?很全的概括。--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3:01 (UTC)[回复]
先前互助客栈讨论出“丰原高中生遭霸凌轻生案”如无异议,将移动至该标题。——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5:10 (UTC)[回复]
個人覺得可以。--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5:13 (UTC)[回复]

论日期

@Mafalda4144君执意将日期定为2月中旬,然而今周刊、太报等媒体均提及少年轻生日期是为2月18日,有何理由不得添加?望解答。谢谢。—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01 (UTC)[回复]

@Mafalda4144、@WMLO君,個人覺得主要還是看台灣主要的媒體有沒有提到上述具體日期,比如代表台灣官方的中央社,台灣三大報聯合、中時、自由等才具可信度,另外Mafalda君一再強調按台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具體日期資訊要儘量隱去也不是不無道理。以上是在下的一些看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回复]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閣下,您可以比對主流媒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1],「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太報或今周刊或某些媒體有寫出來,但若要不遵守此規則是他們的事,他們寫了維基百科不用跟著照做,先前也有人寫出這孩子的姓氏,認真找一下某些媒體也寫了甚至連全名都找得到,但個人認為還是不能在維基百科上揭露,再比如先前的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裡的未成年人個資,幾乎每間媒體都寫了,但後來也是全數刪除。以上是我認為應該不能跟隨媒體記載的原因。--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回复]
@Kenny023@Mafalda4144:主流媒体未提及信息,其实并不意味着次级媒体提供的来源的数据是不值得记载的。我先前在互助客栈提及过本站不受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约束。我个人认可一定程度的隐私避免,比如前两年少年性侵事件出来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谁被指控,但隐其名。因为这是相对的,可能会造有社会影响的信息。但严格意义上,我们写这个条目本身就披露了逝者身份的线索,依此逻辑,难道这个条目便不能写了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少年轻生日期为相对弱化的信息,应为可行。过度内化中华民国法律于站内规则,我也蛮担心增长地域中心氛围。——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38 (UTC)[回复]
此外添加当事人逝世日期不是“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的概念之类,这只是一类记录。我对于该法律是否适用于逝者表示质疑。比如小灯泡案发生时,“也不会说内湖随机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某月某日,逝者为某女童”这类笔法。我们只会这么写:“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时05分,刘姓女童(小名小灯泡)与其母亲王婉谕正前往西湖捷运站准备迎接外祖父...”等。——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4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