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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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ref>《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ref>,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
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ref>《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ref>,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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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 |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ref>{{Cite web |ur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title=过渡时期总路线 |website=新华网 |archive-date=2004-07-05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70523483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01/content_1056710.htm |dead-url=yes }}</ref>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ref>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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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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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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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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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周恩来]],秘书[[宦乡]]<ref>{{Cite web |ur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0/11/content_2075739.htm |title=【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各委员会名单 |website=新华网 |accessdate=2007-08-20 |archive-date=2008-07-2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726195937/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0/11/content_2075739.htm |dead-url=yes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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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2024年7月5日 (五) 23:23的版本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8年11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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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沿革
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1],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2]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3]。
结构
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条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此章节的準確性有爭議。 |
该文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后):
周恩来、李任仁、章伯钧、罗隆基、胡厥文、王治周、许广平、
严信民、沈志远、李世璋、严希纯、许德珩、谢雪红、苏资琛、
潘复生、周保中、邵式平、区梦觉、资耀华、侯方岳、杨成武、
罗瑞卿、钱信忠、赖少其、罗荣桓、陈漫远、朱学范、邓颖超、
谢邦定、李烛尘、吴克坚、侯德榜、钱俊瑞、邓初民、恽逸群、
林仲易、吴鸿宾、费振东、张雪岩、罗常培、张元济、张治中、
阎存林、叶丁易、林鉴生、韩兆鹗、汪金祥、黄克诚、王雨亭、
乌兰夫、刘先磊、周钦岳、王世泰、刘伯承、谢胜坤、马白山、
李颉伯、李秀真、刘清扬、何其芳、周苍柏、汤桂芬、俞庆棠、
谢觉哉、邵宗汉、潘震亚、刘格平、司徒美堂、司马文森、刘春、
周兴、杨述、马骏、张苏、胡风、贺诚、陈毅、
朱德、张轸、程潜、李达、张晔、高棠、周扬
(此处人名有误,待考)
召集人周恩来,秘书宦乡[4]。
参考文献
参见
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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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宪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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