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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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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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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台灣日治時期]]
[[Category:台灣日治時期]]



2009年7月13日 (一) 10:24的版本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