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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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燈''',法學家,法官。證據法學家。[[江蘇]][[ |
'''李學燈''',法學家,法官。證據法學家。[[江蘇]][[阜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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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1年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法律學系。民國22年參加中華民國第二屆高等考試,獲第一名,被稱為第二屆「民國狀元」。曾任[[貴州]]高等法院院長等職。後到[[臺灣]]。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以其在法學上的貢獻,民國82年被評為中華民國教育部第卅七屆學術獎法科得獎人。 |
民國21年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法律學系。民國22年參加中華民國第二屆高等考試,獲第一名,被稱為第二屆「民國狀元」。曾任[[貴州]]高等法院院長等職。後到[[臺灣]]。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以其在法學上的貢獻,民國82年被評為中華民國教育部第卅七屆學術獎法科得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