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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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時為胥吏出身。天宝元年擔任陕郡太守[[韋堅]]从事,後因韋堅事牽連,被贬官。開元十三载为须江丞。至德元年([[756年]])任山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盐法,改私盐为官營。官至[[御史中丞]],以筹措军费,仍入不敷出。乾元元年([[758年]])又建议发行虚价大钱,铸重轮[[乾元重寶]]<ref>《[[旧唐书]]·食货志》载:“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資治通鑑]]·唐纪三十六》:“(乾元元年)秋,七月丙戌,初铸当十大钱,文曰乾元重宝。从御使中丞第五琦之谋也。”</ref>,一枚重寶相當於开元钱五十,民间争相盗铸,結果造成幣值大貶,乾元二年([[759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十一月贬任忠州(今重庆忠县)长史,不久有人告发他收賄二百两金,御史[[劉期先]]前往追罪,改夷州(今贵州凤冈)。御史大夫[[贺兰进明]]被贬为溱州员外司马。第五琦既去,上元元年 |
少年時為胥吏出身。天宝元年擔任陕郡太守[[韋堅]]从事,後因韋堅事牽連,被贬官。開元十三载为须江丞。至德元年([[756年]])任山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盐法,改私盐为官營。官至[[御史中丞]],以筹措军费,仍入不敷出。乾元元年([[758年]])又建议发行虚价大钱,铸重轮[[乾元重寶]]<ref>《[[旧唐书]]·食货志》载:“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資治通鑑]]·唐纪三十六》:“(乾元元年)秋,七月丙戌,初铸当十大钱,文曰乾元重宝。从御使中丞第五琦之谋也。”</ref>,一枚重寶相當於开元钱五十,民间争相盗铸,結果造成幣值大貶,乾元二年([[759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十一月贬任忠州(今重庆忠县)长史,不久有人告发他收賄二百两金,御史[[劉期先]]前往追罪,改夷州(今贵州凤冈)。御史大夫[[贺兰进明]]被贬为溱州员外司马。第五琦既去,上元元年([[760年]])由河南尹[[劉晏]]接任,置盐官改,为民产、官收和商销,“法益精密,官無遺利”。寶應初年,第五琦起為朗州刺史,有作為,入遷[[太子賓客]]。當時[[吐蕃]]入寇,代宗逃至陝西,[[郭子儀]]請以第五琦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充關內元帥副使。不久,改京兆尹(首都市長)。大历元年同劉晏分理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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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五年因[[鱼朝恩]]事牵连,贬括州刺史。八年改饶州刺史。十三年再改湖州刺史。建中三年(782年)八月卒。贈太子少保。 |
大历五年因[[鱼朝恩]]事牵连,贬括州刺史。八年改饶州刺史。十三年再改湖州刺史。建中三年(782年)八月卒。贈太子少保。 |
2009年10月1日 (四) 11:22的版本
第五琦(729年-799年)字禹珪,唐代京兆长安(今陕西西安)人。
少年時為胥吏出身。天宝元年擔任陕郡太守韋堅从事,後因韋堅事牽連,被贬官。開元十三载为须江丞。至德元年(756年)任山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盐法,改私盐为官營。官至御史中丞,以筹措军费,仍入不敷出。乾元元年(758年)又建议发行虚价大钱,铸重轮乾元重寶[1],一枚重寶相當於开元钱五十,民间争相盗铸,結果造成幣值大貶,乾元二年(759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十一月贬任忠州(今重庆忠县)长史,不久有人告发他收賄二百两金,御史劉期先前往追罪,改夷州(今贵州凤冈)。御史大夫贺兰进明被贬为溱州员外司马。第五琦既去,上元元年(760年)由河南尹劉晏接任,置盐官改,为民产、官收和商销,“法益精密,官無遺利”。寶應初年,第五琦起為朗州刺史,有作為,入遷太子賓客。當時吐蕃入寇,代宗逃至陝西,郭子儀請以第五琦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充關內元帥副使。不久,改京兆尹(首都市長)。大历元年同劉晏分理财政。
大历五年因鱼朝恩事牵连,贬括州刺史。八年改饶州刺史。十三年再改湖州刺史。建中三年(782年)八月卒。贈太子少保。
注釋
- ^ 《旧唐书·食货志》载:“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資治通鑑·唐纪三十六》:“(乾元元年)秋,七月丙戌,初铸当十大钱,文曰乾元重宝。从御使中丞第五琦之谋也。”
參考書目
- 《旧唐书》卷一二三
- 《新唐书》卷一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