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韩协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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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平和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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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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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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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韩国雇用日本财政和外交顾问、与外国缔结条约前要与日本协商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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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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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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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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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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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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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日韓協約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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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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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閣總理大臣勲二等 李完用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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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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