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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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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平和会议]]
[[万国平和会议]]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 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 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 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日韓協約第一項
* 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日韓協約第一項

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 (印)
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 (印)

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閣總理大臣勲二等 李完用 (印)
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閣總理大臣勲二等 李完用 (印)



2010年1月7日 (四) 08:46的版本

第三次日韩协约日本韩国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背景

万国平和会议

全文

  • 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 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 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 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日韓協約第一項

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 (印)

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閣總理大臣勲二等 李完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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