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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問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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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死刑方則認為:
對此,死刑方則認為:
# 嚴格來說,所有誤判皆不可挽回,冤獄造成失去的青春也無法用財產換回。而死刑誤判亦可補償其遺族或透過宗教儀式寬慰死者。
# 嚴格來說,所有誤判皆不可挽回,冤獄造成失去的青春也無法用財產換回。而死刑誤判亦可補償其遺族或透過宗教儀式寬慰死者。
# 誠然司法有侷限性,誤判確實難以避免,但應從司法改革、廢除唯一死刑、加強死刑審判之謹慎、加強冤獄救濟制度、減少死刑判決、證據不全有誤判疑慮者得不處死刑等配套措施著手,而非因噎廢食。以上改革措施死刑方亦致力推動且已完成大部分,故中華民國未來的死刑判決,無辜者枉死之機率應不高。且,如果司法制度不全,即使死刑減為終身監禁,其伸冤會恐亦微乎其微,坐一輩子牢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 誠然司法有侷限性,誤判確實難以避免,但應從司法改革、廢除唯一死刑、加強死刑審判之謹慎、加強冤獄救濟制度、減少死刑判決、證據不全有誤判疑慮者得不處死刑等配套措施著手,而非因噎廢食。以上改革措施死刑方亦致力推動且已完成大部分,故中華民國未來的死刑判決,無辜者枉死之機率應不高。且以台灣為例由於司法認錯,就算國都知道的冤獄出獄及獲賠償的率仍然微乎其微,坐一輩子牢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 整體來看,冤獄實屬微乎其微。中華民國年死亡率約6.2/1000,每年約有14萬人死亡。若每年處決4名死刑犯,即使無辜誤判率高達1/4,每年僅有1 人因司法問題犠牲生命,與14萬人相比實屬微不足道。
# 整體來看,冤獄實屬微乎其微。中華民國年死亡率約6.2/1000,每年約有14萬人死亡。若每年處決4名死刑犯,即使無辜誤判率高達1/4,每年僅有1 人因司法問題犠牲生命,與14萬人相比實屬微不足道。
# 死刑能嚇阻犯罪,使更多人免於成為命案受害者,拯救更多生命。此項爭論可參考[[#人命的成本效益分析]]。
# 死刑能嚇阻犯罪,使更多人免於成為命案受害者,拯救更多生命。此項爭論可參考[[#人命的成本效益分析]]。

2010年5月25日 (二) 13:22的版本

死刑是自人類发展成為某種程度規模的團體而誕生的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除了是對於不守規則的事件的懲罰外,也是對破壞規則的情況的一種極重度的威嚇。這個史前就已有的制度,是對進行不容於社會的行為的嚴厲懲罰之一。

死刑爭議的歷史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卷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後,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

江戶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盗窃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効果卻自然有所局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寬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 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当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污染如污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死亡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1]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因「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持死刑。[2]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是較支持死刑的使用[3],即使在某些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4],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和保留特殊時期死刑(如:戰爭)的拉脫維亞外,今日已全面廢除死刑。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廢課題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

各國死刑圖示
顏色註解
*:廢除一切死刑 *: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法律規定死刑

廢除或限縮死刑的實際作法

  • 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
  • 在法律裡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法官可以不判決死刑就可以避免犯人再犯。目前各國的無期徒刑在關滿法定年限後,或是遇上大赦、特赦,或假釋,將導致出獄。
  • 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刑。(非常上訴更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等)
  • 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但如遇上窮兇惡極、滿手血腥的殺人兇手時,執政者將背負包庇兇手的惡名。因此有些地區可能迫於民意而短暫恢復死刑。

爭論

支持與反對廢除死刑之爭論,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應報及生命價值

應報理論源於應報思想,二者略有不同。應報思想是較樸素的以眼還眼觀點,認為「殺人償命」、「別人砍了我一隻手,就要砍他一隻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然而,現代法律已不採用傷害犯人的方式處罰傷害罪,即使殺人也未必要求「殺人償命」,如過失、自衛等因素殺人者得不處死,蓄意謀害者若非惡性重大亦不處死。那麼,手段兇殘、毫無悔意者,何以獨有不能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處罰而非處死不可之理由?

廢死方認為,生命是最高的價值,因此國家不應基於任何目的積極(違反被殺者意願)殺人,廢除死刑便是抹消此「積極」性。死刑存在允許社會公開處死一名超出常理的人,變相宣示我們社會接受可以殺死超出常理太多的人,但「常理」往往是公約的、變動的、不穩定的。[5]廢除死刑宣示了我們與殺人者不同,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然而我們也僅僅讓死刑犯生命存留,他們仍然應當為自己的罪行付上代價,比方終身監禁。[6]

死刑方則提出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之應報理論: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刑罰之強度當與其造成的損害平衡,大罪不能小罰,小罪亦不能大罰。例如雖然監禁數年與砍手不等,然而其價值相當;然而,蓄意謀害、賤踏生命侵犯了最根本、最高的生命價值,唯有死刑才能平衡其損害。

故死刑方認為,死刑的意義即在於宣示生命價值及「不得剝奪他人生命」之普世價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我(殺人者)可以用小於失去生命的代價,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殺人者)有權享受『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沒有」、「我(殺人者)有權享受『生命不被剝奪』的權利,但我殺的人沒有」,這違反了公平正義,反而顯示對生命價值的不尊重。[7]

法理

廢死方認為,現代法治國家據社會契約論形成,社會契約論中,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部分的「自然權利」以換取法律之下的新權利。人民只讓渡「部分」而非「全部」權利給國家,而死刑奪走了「全部」權利,於理不容。

死刑方則提出另一種「負面」社會契約論,即認為人們不反對國家為了他們自己而剝奪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約中會存在著允許國家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或危機解除)而剝奪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條款。並且,社會契約論之創始者如洛克盧梭皆支持死刑之存在。

另有一些廢死方從邏輯的層面辯證: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自相矛盾。反方則認為:公權力之執行與私意執行不可一概而論。若按此推論,法律規定「不可妨礙自由」,卻以自由刑處置違法者;規定「不可搶奪財物」,卻以罰金處置違法者……等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罰皆應廢除,法治將無從建立。[8]

中華民國,有人提出死刑是否違憲的爭議。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死刑方認為,懲治重大罪行係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故非屬違憲;廢死方則認為,二十三條允許法律「限制」,但死刑屬「剝奪」,故不合憲。

目前已定讞的40名死刑犯已有多次聲請釋憲的記錄,例如鍾德樹已聲請3次釋憲均遭駁回。[9]歷觀中華民國之大法官釋憲案,亦未曾作出死刑違憲之判定。[10]

矯治

廢死方認為,刑罰是基於矯治、再教育的目的,死刑剝奪了他們回歸社會的機會,即使犯人因死刑的衝擊或因各種因素而在獄中徹底悔悟亦然。若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取代死刑,悔悟的犯人仍可藉由獄中勞動等方式,為社會創造價值。歐洲先進國家重視重刑犯人權,建造舒適的監獄環境,可以減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們成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這才是獄政的重點。

死刑方則以為,國家確實應矯治輕罪犯,然而死刑犯多為罪行重大之累犯者,又多係假釋再犯,法官評估後認為難以矯治、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方處以極刑,故死刑犯悔悟而重回社會之可能性恐怕極低。另一個考量是,若以可假釋之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任何有重歸社會機會之刑罰取代死刑,他們雖有因徹底悔悟而回歸社會的機會,然而亦有再犯罪風險,恐難為社會接受。以多數人之安全與人權,換取少數人之悔悟可能,是否值得?

有些死刑支持者認為,死刑無可捥回,又為另一特殊刑種,具有重大性及標示性,它的衝擊可讓重罪犯徹底悔悟,並在自己剩餘的人生努力彌補所犯下的錯誤,讓脫胎換骨的自己以性命來做出對社會有貢獻的事。[11]廢除死刑少了這項衝擊力,重罪犯徹底悔悟的機會可能減少許多。

刑罰上限

廢死方主張,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襲擊警察、或挾持路人,造成更多無辜者受害,故廢除死刑有保護受害者和社會之作用。

死刑方則認為,若非先有撕票、襲警、殺害無辜者等兇殘行為,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下,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說係因果倒置。[12]又,只要刑罰有上限,皆會面臨此問題,即便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X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犯下最高罪刑的惡徒仍有「不擇手段」的問題,唯一的例外是無上限之肉刑[13]

因此,有些人主張,當取消無期徒刑,以高年數之有期徒刑取代,假釋門檻根據刑期的特定比例制訂,減刑亦以刪減年數處理,可減輕刑罰上限的問題。

心理補償

死刑方主張,在目前普遍價值下,受害者家屬普遍期待犯人「伏法」才能安心、滿意,故死刑對受害者家屬有心理補償的作用。反方則主張死刑之心理補償作用微不足道,法律不應為此理由殺人,應推行受害者照顧措施解決此問題,此外,處死犯人對受害者方無實質幫助。若改為終身監禁,加害者可透過獄中勞動等方式補償受害者家屬。

對此死刑方則認為,受害者照顧等措施確實能幫助受害者家屬,但此項可與死刑並行不妨。並有人批評,廢死團體並未積極地規劃配套的受害者照顧措施,淪為空口白話。

國際潮流

廢死方認為,世界上已廢死的國家佔多數,廢除死刑合於國際潮流,先進國家、社福國家亦多廢死,循之有望增進國際地位。

死刑方則指出,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維持死刑的國家佔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國、日本、中國皆為世界強國,且都維持死刑。一些國家廢死並非基於其實際優點,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歐盟規定其成員國廢死,香港則是在英國殖民時期隨英國廢死;另外,許多廢死國是基於天主教和東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廢死是否真能增進國際地位,值得存疑。

又,廢死國家誠然多為環境較佳、社福較好、人權較張者,但未必廢死為因、進步為果。甚至可能是進步為因、廢死為果,若是如此,我們反而應主張,在社會環境到達這些國家的水準以前,不宜廢死。畢竟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鄲學步,應考量社會風俗民情之差異。

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直到 2008 年5 月為止,世界各國的死刑存廢狀況如下:[14]

死刑存廢狀況 國家數
廢除死刑國家 法律上廢除死刑 92 137
法律上廢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可執行死刑 10
事實上廢除死刑(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 35
維持死刑國家 維持死刑 60

國民共識

死刑方認為,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逼使政府貿然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死刑以廢除,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且漠視國家公民之人權。

中華民國短期及長期的研究顯示[15]

  • 無論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遠多過反對者。
  • 約有八成之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
  • 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
  • 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24%贊成廢除死刑;但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4%。

此外有研究者認為,有些司法官和學者之所以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許是因為他們覺得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未成熟。

學者謝靜琪則以性別差異探討民眾對於死刑存廢原由,研究顯示「應報主義」的信念可能是兩性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由;而人道主義的信念則可能是反對死刑的最重要因素。[16]

廢死方則主張,民意不能做為不廢死刑的藉口,大多數民眾未必對此議題深入瞭解,所謂的民意常常受到資訊不足或錯誤的限制。政治領袖是被人民推選出來做決定的,應該負起教育民眾及引領民意的責任。[17]又,許多國家在廢除死刑前後,贊成死刑之民意仍居大多數,尤其在犯罪率增加、治安不佳的年代,民眾對死刑的支持明顯增加。隨著政府、政策的引導,才漸漸降低。

在中華民國,近期有人提出以公投解決廢死議題,而另一些人質疑,目前民意多反對廢除死刑,公投是浪費社會資源(單獨舉辦公投約需九億元;若配合總統大選等全國性選舉一起舉辦,約需三億元。)。[18]對於公投的態度,法務部表示「不反對」,廢死聯盟不同意。

審判及執行成本

死刑方常見的態度是,「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死刑犯?」。在中華民國,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死刑只需子彈、人員相關成本,確實相對較低。然而,在有死刑亦有無期徒刑的國家中,死刑為求謹慎,由於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程序繁雜、審判成本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

此外廢死方亦主張,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囚犯仍能藉由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從而降低成本。又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不殺他們可能在未來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可說是毀滅證物。死刑方則批評,中華民國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若主張廢死,應先行改善獄政問題。

另有一項質疑,誠然有期徒刑較死刑花費較少,然而若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則:

  1. 廢除死刑後,相同的司法資源將會轉移到終身監禁上。如果死刑制度下,某囚犯經20次審判後,定讞及執行死刑;則廢死後,某囚犯將經20次審判後,定讞及執行終身監禁。後者在執行後仍有伸冤機會,將有更多審判,故成本更高;如果伸冤成功,尚須國家賠償,亦增加了成本。
  2. 若主張廢除死刑後,終身監禁之事前審判成本低於死刑。則死刑制度下若每年有 4 名死刑犯被定讞;廢死後,由於事前審判減少,可能有更多,比如 5 名終身監禁犯定讞,誤判率增加,亦將付出更多的伸冤成本。
  3. 而在執行成本方面,終身監禁亦比死刑高。

故在不改變其他條件下,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成本應當增加而非減少。若有審判成本減少之情形,必然是以精細度降低、誤判率增高作為代價。[19]

隔離罪犯

廢死方提出的死刑替代方案有二,一為無假釋終身監禁,二為無期徒刑(服刑滿25年可申請假釋)但加強假釋審核。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可以減少廢死的阻力;但有僅以加強假釋門檻的聲音,甚至有些廢死人士認為最終應廢除無期徒刑,讓所有犯人都能出獄。

死刑方認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將重罪犯一勞永逸地隔離,終止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即便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重罪犯除有越獄之虞,亦可能因日後法令修改、假釋門檻放寬、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會。

也有人因為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而轉向支持死刑:廢除死刑但終身監禁不得得假釋取代,是可以接受甚至支持的方案;但連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都不肯推行,又減少自由刑期,無異對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置若罔聞,變相殺死無辜的人民。[20]

目前中華民國的監獄僅用於監禁受自由刑者(包括有期與無期徒刑),死刑犯在執行前皆監禁於看守所(除死刑犯外,亦有被告、勒戒犯、收押禁見者),因而死刑犯與自由刑犯有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中華民國之越獄率極低,綠島監獄目前未有越獄記錄。

誤判問題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重大理由之一。相對於自由刑與財產刑,由於死刑不可回復,若因審判瑕疵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據統計,美國的死刑犯中約有 1/7 係誤殺無辜者(未包含當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卻被判死刑之「輕罪重判」情形)。[21]廢死方並主張,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的工具。

對此,死刑方則認為:

  1. 嚴格來說,所有誤判皆不可挽回,冤獄造成失去的青春也無法用財產換回。而死刑誤判亦可補償其遺族或透過宗教儀式寬慰死者。
  2. 誠然司法有侷限性,誤判確實難以避免,但應從司法改革、廢除唯一死刑、加強死刑審判之謹慎、加強冤獄救濟制度、減少死刑判決、證據不全有誤判疑慮者得不處死刑等配套措施著手,而非因噎廢食。以上改革措施死刑方亦致力推動且已完成大部分,故中華民國未來的死刑判決,無辜者枉死之機率應不高。且以台灣為例,由於司法死不認錯,就算全國都知道的冤獄,出獄及獲得賠償的機率仍然微乎其微,坐一輩子牢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3. 整體來看,冤獄實屬微乎其微。中華民國年死亡率約6.2/1000,每年約有14萬人死亡。若每年處決4名死刑犯,即使無辜誤判率高達1/4,每年僅有1 人因司法問題犠牲生命,與14萬人相比實屬微不足道。
  4. 死刑能嚇阻犯罪,使更多人免於成為命案受害者,拯救更多生命。此項爭論可參考#人命的成本效益分析

重罰惡性製造冤獄者是廢死與反廢死人士的共識,但中華民國司法警政系統仍然相當護短。

人命的成本效益分析

廢死方常以人命之損失作為廢死的理由,包括1.冤獄之人命損失;2.死刑犯人命損失。反方的想法則是,死刑(相較於替代方案)有較佳的嚇阻力,能減少未來重罪案的發生。如果平均每年執行四個人的死刑,卻因為死刑制度的嚇阻力使超過四名無辜者免死於命案,則是「殺生護生」,實際上救了更多人命。

雙方之立論皆著眼於拯救人命與對人命之重視。因此,爭論的焦點轉移到死刑嚇阻力的問題--如果死刑確實有強大的犯罪嚇阻作用,則可救更多人,應保留死刑;如果死刑確實無優於終身監禁、無期徒刑等替代方案之嚇阻作用,則應當考慮廢死。

對此,雙方各自拿出許多理論與統計數據,然而限於社會科學的複雜性,目前未有強大且普遍被認同的結論。

嚇阻力之辯論

死刑方多以常識假設死刑之嚇阻力,例如闖紅燈罰鍰都能阻止犯錯,死刑比罰鍰重得多,當然會讓潛在的犯罪者三思而後行。

廢死方則提出一些心理學上的看法,包括:

  1. 若重罪犯為情緒激動造成,自然無法思考死刑的問題,故無嚇阻作用。
  2. 若重罪犯為事先精心策畫,自然不會考慮被抓的問題,故死刑無嚇阻作用。
  3. 死刑可能反具殘忍效應,亦即讓人們認為殺人是對的,因而增加命案的發生。

死刑方的看法則是:

  1. 情緒激動確實可能降低判斷力,但不致完全喪失。例如同樣在緊急、趕時間的情況下,闖紅燈罰一千元與罰十萬元,後者仍較不可能違規。
  2. 犯罪被抓的代價越高,計畫者就必須有更慎密的計畫及不被抓的信心才敢犯罪,因此巨大的代價可嚇阻一些對計畫慎密度信心較低的潛在犯罪者。
  3. 對於一些條件極差、一貧如洗的人,自由刑反而提供基本的食宿、甚至安全保障、醫療、心理輔導等基本資源,因而引誘犯罪。[22]

交換比的分析

假設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之替代方案,對於人命的交換議題,可虛擬一(相對)交換比參數 E 討論。E 的意義為「死刑制度下平均執行一人之處決,相對於終身監禁制度,未來可使 E 名無辜者免死於命案」。另一參數為(無辜)誤判率 D,若 D 為 10%,意為「平均每執行 100 個死刑,有 10 名無辜者遭誤殺」。

  1. 若 E > 1:死刑每殺 1 人,能拯救超過 1 人,故死刑能拯救人命,應支持死刑存在。
  2. 若 E < D:死刑減少因命案死亡之人數低於死刑殺害無辜者之人數,甚不正當,應支持廢除死刑。
  3. 若 1 > E > D:此牽涉價值選擇。如果「D名死刑誤殺之無辜者」與「D名死於命案的無辜者」等價相消,死刑尚拯救了「E-D 名死於命案的無辜者」,代價是犠牲了「1-D 名因死刑死亡的死刑犯」,由於 1>E,故前者低於後者,整體來看,死刑損失了較多人命。然而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與終身監禁之交換相當於以「1名無辜者死於命案(往往是被兇殘手段折磨至死)」交換「x名死刑犯減輕為無期徒刑」,大多數人會認為,前者人命之價值大於後者,故 x>1,因此以較少的「無辜者受害」交換較多的「死刑犯減刑」是可接受的。綜上所述,若 E 落在此區間,則因不同的價值選擇,可支持死刑或廢死。

若探討犯罪率之變化,以中華民國為例,如果執行 1 個死刑能減少 1 件命案(假設一件命案造成一人喪命),可推論犯罪率減少1/2300,0000 × 1/10,0000 = 1/230 = 0.0043,此時即達死刑正當性門檻(E=1)。

因此,若能以科學統計手段客觀準確地估出 E 與 D 的值,將對探討死刑正當與否之議題有莫大幫助。[23]

然而,以上的 E 僅為假想參數,實際情況可能因許多因素改變,如:

  1. 死刑之存在即是警告世人,「若違反X可被判死」,本身應有一定程度之嚇阻力。
  2. 若死刑的執行越公開、媒體曝光程度高,嚇阻力可能增加。
  3. 若法律教育改變,民眾更瞭解何種罪行會被判死,嚇阻力可能改變。
  4. 執行 0 與 1 個死刑之差異可能與執行 9 與 10 個死刑不同,亦即交換比 E 可能受死刑執行人數影響而改變。
  5. 犯罪的破獲率、死刑判決之速度與公正性、死刑執行之速度與公正性、死刑不執行之合理性等,皆可能影響。

因此,E 值可能因各種因素影響而波動,統計學可能只能估計出其大略的波動範圍。

嚇阻力相關研究

對於嚇阻力的研究,大致可分為幾類:

廢死政府與非廢死政府之犯罪率差異

廢死方往往舉廢死政府與非政府之犯罪率差異為例,並描述二者之犯罪率無顯著差異,甚至廢死政府之犯罪率較低[24],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

爭議:

  • 不能單以廢死、非廢死作為變因考慮。例如廢死國家大多為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高、人類發展指數(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高,因此造成犯罪率低的原因究竟是廢死或民主法治之發展程度提升,有待商榷。[25]
  • 如前所述,死刑之正當性門檻極低,廢死國之犯罪率只要高出 0.0043(即便執行 10 個死刑,也只要 0.043),即代表死刑較佳。然而此類統計似乎無法反映此極低數值(以廢死聯盟之數據為例,中華民國在 2000~2008 年間,命案犯罪率在3.49~5.50之間波動),難以否證死刑之正當性。
廢死前後之犯罪率變化

廢死方往往舉廢死國家為例,描述其廢死前後犯罪率無差異[26],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

爭議:

  • 不同國家國情不同,有些國家廢死後犯罪率下降,有些卻上升,如菲律賓、南韓、以美國的一些州,甚至因此恢復死刑,何者適合套用於我國很難定論。
  • 如前所述,死刑之正當性門檻極低,此類統計似乎無法反映此極低數值,難以否證死刑之正當性。
  • 未考慮背景因子,有些國家廢死前犯罪率即逐年下降,故廢死後犯罪率下降未必是廢死造成,應以更精密之統計檢定去除影響因子,才能確定廢死後犯罪率下降的幅度是否有因而減緩,從而檢視死刑之正當性。
死刑執行數與命案犯罪率之關係

廢死方往往舉曾暫停或減少死刑執行之國家為例,描述減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後犯罪率無明顯差異[27],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

亦有類似研究對歷年之[死刑執行人數]與[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複迴歸分析[28],發現二者無統計上之顯著性,或有顯著之正相關,因此主張死刑不但對犯罪無嚇阻力,甚至可能有殘忍效應,造成犯罪率增加。

反對者則認為:

  • 「暫停死刑」與「廢除死刑」不同,前者還有回復執行的可能,故暫停死刑後仍有相當的嚇阻力存在,使犯罪率不上升。
  • 此外如中華民國,2006~2010暫停死刑並未公開,民眾並不知道政府已暫停死刑一事,因此暫停死刑未必有讓嚇阻力降低之效果。
  • 以[死刑執行人數]對[命案犯罪率]之因變關係代表[死刑嚇阻力]是存疑的,很可能是命案犯罪率高,導致犯罪者多,故死刑執行人數增加,此為因果錯置。
其他研究
  • 2007 年《紐約時報》提及,死刑嚇阻力的研究沒有一致結果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死刑數量太少,大約 300 個謀殺才有 1 個死刑。[29]
  •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之經濟學家 Naci Mocan 的研究指出,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減少 5 件謀殺案,一個緩刑會增加 5 件謀殺案,減少一個死刑會增加 1 件謀殺案。Mocan 並提到他本人反對死刑,但研究結果顯示死刑有嚇阻作用。[30]然而亦有批評者認為其前提、資料、方法學不恰當。
  • Joanna M. Shepherd 亦為死刑反對者,他在 2005 年發表的研究表示,1977 至 1996 年的美國,只有每年處決 9 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

舉證責任的爭論

目前尚無決定性的研究可證明死刑與終身監禁之嚇阻效果如何。廢死方主張,「收益不定而成本已知時,應選擇成本較低者」,在此議題上,收益為死刑和終身監禁之嚇阻效果,成本則為殺害人命和終身監禁之差別,應選擇成本較低的終身監禁,若要反對此預設,主張死刑者有舉證責任。

死刑方則反駁,第一,死刑的成本是每年處決人數n+每年命案受害者人數p,廢死成本是每年命案受害者人數q,但n、p與q皆未知,故實際情況是二者的成本、收益皆未知。第二,政策改變除推行成本外,尚有增加社會不安的無形成本,不能貿然改變,故主張改革者有舉證責任,現況是死刑存在,故應由主張廢死者舉證(如果現在沒有死刑,才應由主張死刑者舉證)。[31]

立場

中華民國,儘管民眾有將立場二分為「支持死刑」、「反對死刑」的傾向,然亦有許多人抱持不同的立場,分述如下:

  1. 絕對廢除死刑:這些人多從死刑理據、人權、冤獄、矯治等方面立論,認為死刑制度有極大之缺陷,應立即廢除。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 漸進廢除死刑:這些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世界各國應努力之最終方向,但宜視教育、政治制度、法律、法治是否普及、健全、成熟而定,從減少死刑宣判、獄政改革等配套漸進為之,以免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與後遺症。如佛教界之聖嚴法師[32]
  3. 證據不足,廢除死刑:這些人認為,目前尚無足夠證據證明死刑嚇阻犯罪之效果優於替代方案(如終身監禁),形同「已知有副作用,且藥效未知」之「藥物」,故應廢除死刑,以犯罪嚇阻力相當而侵害性較小之替代方案(如終身監禁)取代之。[33]
  4. 證據不足,維持現狀:與前者類似,但這些人認為,死刑的存在是既存事實,亦經過長期時間考驗,除非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死刑嚇阻犯罪之效果不優於如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否則我們不應以犯罪率升高、價值觀混亂等成本作為賭注。[34]
  5. 維持死刑:這些人多從公平正義、嚇阻等方面立論,認為死刑有存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應廢除[35];但是,許多死刑支持者也會支持「禁止處死有冤獄可能的死刑犯」。

死刑不應與死刑犯掛鉤

有人認為「死刑」議題不應與「死刑犯」問題掛鉤,亦即目前已定讞之死刑犯,若無冤獄可能,當依現行法律執行槍決。[36]然而亦有人認為,既然國家打算走向廢除死刑,對死刑犯執行槍決是走回頭路。

反對廢除死刑團體

這些人對死刑議題未必有特定立場,但卻對廢除死刑團體的行徑相當反感,甚至有人稱廢死團體為「魔鬼的代言人」,主因大致如下:

  • 非理性、扭曲議題的反智宣傳[37]
  • 對犯罪受害者方冷漠與無情[38]
  • 不考量廢死之可行性,亦不推動配套措施,執意推動廢死,並以「廢死後自然會有配套」為由搪塞。
  • 一些人雖然不反對廢死,但討厭對犯罪者過於寬容的態度,認為對犯罪者的寬容,必須建立在他們不會再犯及有補償受害者的前提下。有些廢死人士認為最重的刑罰只要是「無期徒刑,但假釋條件更嚴格」就夠了,引發相當不滿;司法警政系統長年縱放強暴犯、酒醉肇事者的慣例也讓許多人聯想到廢死團體對重刑犯過於寬容的態度(雖然司法警政系統跟廢死團體是兩回事)。[39]
  • 利用非常上訴及釋憲等非正當途徑無限拖延死刑之執行[40]
    • 現行法律對聲請非常上訴及釋憲都沒有次數的限制,廢死團體有利用漏洞之嫌。[41]
    • 無差別辯護,而非只替判決有瑕疵者辯護,以廢死的價值觀淩駕一切,顯得無視公平正義。[42]
    • 不尊重死囚意願:有些死刑犯一心求死,亦不願簽署釋憲申請,廢死團體卻無視於此,甚至請家署代簽。[43]
  • 一味以世界潮流自居,不考慮本地國情、主流社會價值觀,以其身處社會地位優勢高調運作,讓民眾感覺態度倨傲蠻橫與社會脫節,並感受佔有絕大多數的基層社會期待不被尊重。
  • 被認為以法律專業壓制社會其他聲音,如盧映潔遍告網友事件,即被認為「有心胸原諒死刑犯,卻沒心胸寬恕網友」,「憑恃自身的法律知識來恫嚇他人」。[44]
  • 以高道德層次自居,並屢次藉此反駁其他反對聲音,令民眾感覺受辱。

反對非理性死刑支持者

廢死人士常批評,儘管支持保留死刑的民眾佔大多數,但許多人僅憑粗糙的「殺人償命」價值觀及應報思想反對廢死,而未深思其正當性、有效性等各層面問題。

參考資料

  1. ^ 蘋果橘子經濟學,第49頁、第175頁
  2. ^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5286022,00.html
  3. ^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3x112010031900605,00.html
  4. ^ 據http://www.nytimes.com/2001/05/13/opinion/europe-s-view-of-the-death-penalty.html?pagewanted=1 所言,「支持(死刑的)比率從斯堪地那維亞國家的『非常低』至英國的65%,但支持者並非強烈地支持其觀點。」(Support ranges from very low in Scandinavia to 65 percent in Britain. But supporters do not hold their views strongly.)
  5. ^ 死刑,重視的就是意圖
  6. ^ 廢除死刑,最終受益的是自己
  7. ^ 司空摘星:死刑存廢我見
  8. ^ 對於 死刑與人權 的詭辯
  9. ^ 有話好說:20100503法務部執行四死刑-1.mpg
  10. ^ 憲法釋字第 476 號 -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11. ^ 《與絕望奮鬥》書評—重新省思死刑的意義日本第1個未成年的死刑案例
  12. ^ 我反對 廢除死刑以及減刑 的理由
  13. ^ 死刑的上限效應
  14. ^ 應否廢除死刑-公民會議 (pdf)
  15. ^ 死刑存廢之現況與問題之檢討
  16. ^ 更進一步的論述可參考謝靜琪,死刑意向性別差異之初探,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1),頁45。
  17. ^ 法反死刑律師:政治領袖應引領民意廢除死刑
  18. ^ [1]
  19. ^ 聯合踹人天地:無期徒刑為何比較便宜?Chilion's House:請支持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20. ^ 法務部你這次真的嚇到我了!
  21. ^ Chilion's House:請支持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22. ^ 如「監獄與上班族」之笑話[2]
  23. ^ 嚇阻力的問題,該怎麼問?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論死刑1)再談「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論死刑2)正義女神的正義,鄉民的正義
  24. ^ 死刑的「藥物實驗」
  25. ^ The Sky of Gene:關於死刑
  26. ^ 法國、紐西蘭廢死前後故意殺人犯罪率
  27. ^ 廢死聯盟台灣2000年以來故意殺人案件數量(補上執行數)
  28.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死刑存廢之探討
  29. ^ Does Death Penalty Save Lives? A New Debat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18, 2007
  30. ^ http://www.cc.rochester.edu/college/psc/clarke/204/MocanGitting.pdf
  31. ^ 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
  32. ^ 溫金柯. 當代台灣佛教界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 台灣人權促進會 (中文(臺灣)). 
  33. ^ 死刑的「藥物實驗」. 聯合踹人天地 (中文(臺灣)). 
  34. ^ 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論死刑1)再談「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論死刑2)
  35. ^ 死刑存廢我見
  36. ^ 請支持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我並不反對目前定讞者應被執行,因那是國家的承諾」
  37. ^ 雞蛋糕死刑地圖殺人犯跟死刑有什麼關係?
  38. ^ 誰,願意和受害者站在同一邊?
  39. ^ http://sophist4ever.pixnet.net/blog/post/26376510
  40. ^ 2100全民開講 朱學恆 (一晚4死) 人神共憤沒暫緩理由!人民同意?
  41.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5575913.shtml
  42. ^ 我很疑惑,廢死聯盟和人權團體在乎的是?
  43. ^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503/3087150.html
  44. ^ 今日新聞 - 盧映潔原諒死刑犯卻告網友 周玉蔻痛批:偽善!(2010/05/16 00:01)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