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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间差异

坐标39°54′12″N 116°23′15″E / 39.90333°N 116.38750°E / 39.90333; 116.3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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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73313.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ref>。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73313.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ref>。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即: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即:

2010年6月4日 (五) 07:34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Template:中国国旗名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Template:中国国徽名
国徽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应当悬挂国徽
第十一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常委会
委员长
吴邦国
常委会
副委员长
13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 桑国卫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
机构类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级机构
代表团35
会议主席团1(非常设)
常务委员会1
专门委员会9
联络方式
人民大会堂
地理坐标39°54′12″N 116°23′15″E / 39.90333°N 116.38750°E / 39.90333; 116.38750
实际地址北京市
机构沿革
被接替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成立时间1954年9月27日
影像资料
全国人大会场在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在人民大会堂二楼
File:State orga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英語: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在一定时期,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力。[2]在中国国内人大代表则有“四手代表”之称,即“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3]

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级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4][5],对中下级的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近几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投票赞成率也只有75%上下,出现了较多否决票[6][7],被部分媒体认为对这两个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裡有百分之七十左右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區、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級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职权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2.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 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15.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增设“农业与农村委员会[8]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即:

  1. 民族委员会
  2. 法律委员会
  3. 财政经济委员会
  4.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5. 外事委员会
  6. 华侨委员会
  7. 内务司法委员会
  8.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9.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但是,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承担某种专门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9月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开幕式并致开幕词,刘少奇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主持起草,田家英陈伯达胡乔木等参与)。会议还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会议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决定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表述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04-3-14 [2008-01-25]. 
  2. ^ How China is Ruled. BBC. [2010-01-09]. 
  3. ^ 南川水江镇人大从“橡皮图章”到“刚性监督”. 重庆日报. 2010-01-07 [2010-01-09]. 
  4. ^ 甘肃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一工作报告. [2008-05-26]. 
  5. ^ 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始末. [2008-05-26]. 
  6. ^ 人大在决议中对“两高”应有具体要求. [2009-04-04]. 
  7. ^ 温家宝总理报告修改21处 获人大最高票通过. [2009-04-04]. 
  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

外部链接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先前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9月27日
后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