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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運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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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UN for Taiwan.JPG|thumb|200px|街頭上「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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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台灣人民]]對台獨的支持率,在民調上,因為設計與解讀的困難,一直沒有很明確的數據。國外常使用[[民進黨]]支持率等同台獨的數據,但在支持民進黨不等於台獨情況下,此説法也失真—況且民進黨在經過[[2000年]]起的數年執政之後,因為政治、社會、經濟以及法理等諸多因素對其實質台獨之掣肘,以及成為“執政黨”后黨內部份人士特別是新進人士觀念的轉變,已鮮少積極宣傳獨立主張,對此,部份民進黨成員以[臺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由解釋其行為。另一方面,若將偏向[[臺海現狀|維持現狀]]列入『實質台獨』,高達七至八成的支持數據更失偏頗。
[[台灣人|台灣人民]]對台獨的支持率,在民調上,因為設計與解讀的困難,一直沒有很明確的數據。國外常使用[[民進黨]]支持率等同台獨的數據,但在支持民進黨不等於台獨情況下,此説法也失真—況且民進黨在經過[[2000年]]起的數年執政之後,因為政治、社會、經濟以及法理等諸多因素對其實質台獨之掣肘,以及成為“執政黨”后黨內部份人士特別是新進人士觀念的轉變,已鮮少積極宣傳獨立主張,對此,部份民進黨成員以[臺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由解釋其行為。另一方面,若將偏向[[臺海現狀|維持現狀]]列入『實質台獨』,高達七至八成的支持數據更失偏頗,不過,在中國以反分裂國家法及飛彈威嚇下,「維持現狀」可能是臺灣獨立的潛台詞,或至少是自己管理,不願意接受中國統治,但也不願意激怒中國的婉轉表達


再者,民意調查本身亦時常會出現因樣本母體的取樣問題,而造成在同一時期由不同立場的單位所進行之調查,卻呈現出結果大相逕庭的狀況,亦即所謂「機構效應」(house effect);例如[[2006年]][[2月10日]]據[[馬英九]]引用[[中國時報]]的民意調查結果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但同年2月16日據[[自由時報]]所進行之民意調查,有35.4%選擇獨立,選擇統一的為11.8%,維持現狀有38.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4.6%。而當問題設為「如果台灣的未來,只能從獨立與統一兩者間選擇,請問您比較支持哪一項?」時,則有49.3%民眾選擇獨立,另有26.1%選擇統一,另有24.6%民眾回答「不知道」。<ref>{{cite news|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feb/16/today-fo5.htm|title=本報民調 終統論 反對46% 支持33%|publisher=自由时报|accessdate=2008-11-04}}</ref>
再者,民意調查本身亦時常會出現因樣本母體的取樣問題,而造成在同一時期由不同立場的單位所進行之調查,卻呈現出結果大相逕庭的狀況,亦即所謂「機構效應」(house effect);例如[[2006年]][[2月10日]]據[[馬英九]]引用[[中國時報]]的民意調查結果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但同年2月16日據[[自由時報]]所進行之民意調查,有35.4%選擇獨立,選擇統一的為11.8%,維持現狀有38.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4.6%。而當問題設為「如果台灣的未來,只能從獨立與統一兩者間選擇,請問您比較支持哪一項?」時,則有49.3%民眾選擇獨立,另有26.1%選擇統一,另有24.6%民眾回答「不知道」。<ref>{{cite news|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feb/16/today-fo5.htm|title=本報民調 終統論 反對46% 支持33%|publisher=自由时报|accessdate=2008-11-04}}</ref>

2010年7月6日 (二) 06:12的版本

台灣獨立運動,簡稱台獨運動台獨,现代是指在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及台灣全體住民公民投票選擇決定的條件下,建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共和國,或是以台灣主權獨立為主旨的政治方案。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拒絕承認世界上同時有兩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存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之後,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並以與中華民國斷交作為與他國建交的外交前提,因此現今中華民國內部也有重返聯合國和以新成員身份加入聯合國的入聯方案,以突破外交困境。

部分台灣人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政治主張及統一方式而反對中國統一,也有些台灣人認為兩岸應該以國對國模式(兩國論為代表)或邦聯模式統一,這些人也可能會被中國大陸地區的民族主義人士稱為「台獨」;其中最極端者會把所有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訴求者列為「台獨」。


發展過程

台灣獨立運動早期可以追溯於中日甲午戰爭戰敗後,清朝將臺灣和澎湖割讓給日本。台灣人民為抵抗日軍的接收,於1895年5月25日在擁立當時台灣巡撫唐景松建立「台灣民主國」。同年10月19日,劉永福總統兵敗內渡;兩日後台南陷落。臺灣民主國因而滅亡,台灣獨立150天,不幸遭日軍剿滅。

隨後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投降,台灣成為美中英蘇四國聯合托管,日本隨後放棄台灣的主權卻沒有指定交給任何一個國家,同盟國國際上是屬於聯合托管,實際上由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托管台灣並且占領台灣(國民政府稱此舉為:台灣光復),國民政府於國共內戰失利後丟失絕大部分中國大陸並撤退至台灣迄今。

雖然台獨運動的起源可以溯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但是多數的學者認爲戰前的台獨運動和戰後的台獨運動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戰前的台獨運動(當時多同時沿用「台灣民族運動」或其他類似的標籤),在本質上所要對抗的主要對象是日本帝國主義,而戰後的台獨運動,其所要對抗的對象,則由早期的國民黨政權,在近年來逐漸轉變為海峽對岸的中國共產黨政權(許維德 2001,139)。

台灣獨立運動在歷史上的發展,可以簡單分成三個階段:

  1. 第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前),特別是以成立於1928年的「台灣共產黨」作為代表團體,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前,『1927年共產第三國際(Third International),日本共產黨及中國共產黨為台灣擬定了一份台灣獨立綱領,1928年中國共產黨在上海霞飛路45號的照相館樓上,為台灣擬定了一個新的台灣獨立綱領,叫做「三大主張」:即「台灣民主、台灣革命、台灣獨立」 』。
 毛對支持台灣獨立的言論:
 毛澤東說道:『為了讓日本之侵略戰爭失敗,必須中日二大民族之軍民大眾,以及朝鮮、臺灣等被壓迫民族聯合起來,堅強地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統一戰線。』
 毛澤東《毛澤東救國言論集》,重慶,新華日報館,1939年,頁218-219。
 『中、日兩大民族的人民大眾及朝鮮、台灣等被壓迫民族.... 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統一戰線』(1938)。1936年,在陝北的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曾對史諾(Edgar Snow)言及中國共產黨支援朝鮮獨立,「同樣的立場適用於台灣福爾摩莎」。此一發言,經過毛的校閱,記述在史諾的「Red Star over China」中,而在中國漢譯本為「西行漫記」。
  1. 兩蔣(蔣中正蔣經國父子)統治時代1945年1988年),特別是以1970年成立於美國紐約的「台灣獨立聯盟」、70年代發軔於台灣本島的黨外運動、以及之後的「民主進步黨」作為關鍵性的指標團體,其抗爭的主要對象是由兩蔣領導的國民黨政權。
  2. 解嚴李登輝執政,迄今1988年-),由於民主化的進展,也由於台灣人外省人的逐漸融合,這個階段的台獨運動,其主要的抗爭對象在相當程度上轉化為海峽對岸的中國共產黨政權,除了傳統主張台灣獨立的社會團體以外,也有極大多數人認為民進黨取得執政權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傾向台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不同階段的轉折中,分屬不同階段的台獨運動團體,彼此之間不一定有組織上明確的聯繫關係,尤其是第一階段與後兩階段。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二戰前以「日本共產黨台灣民族支部」的組織型態而成立於1928年的「台灣共產黨」為先驅。在該黨成立時所提出之政治大綱的第一節,提出了「台灣民族」的概念,認為台灣人乃是列寧當時所倡導之殖民地革命論當中的弱小民族。該綱領認為,台灣民族在近代世界史的發展過程中,從17世紀荷蘭之佔領南部、西班牙之佔領北部開始,就是台灣殖民地歷史的序幕。其後,鄭成功征服台灣,割據荷、西殖民者所佔領的土地,同時又將中國的封建制度介紹到台灣。台灣民族的最初形成,就是在殖民與封建的交織過程中在進行的。之後,台灣人又歷經清朝日本帝國主義的統治,而終於在這樣的歷史過程中建立起台灣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連帶感[1]。為了完成台灣民族的解放獨立運動,

台灣共產黨在該綱領提出了以下的政治口號:

  1. 打倒總督專制政治---打倒日本帝國主義[2]
  2. 台灣民族獨立萬歲
  3. 建立台灣共和國

兩蔣統治時代

  • 如果論及戰後台獨運動的發展,發生於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絕對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二二八事件本身並沒有出現任何台獨主張,但被認爲對台灣人產生獨立想法有重大的影響。雖然根據目前的史料,在該事件以前只有零星之台獨主張的出現,不過,台灣人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一開始,確實是抱著歡欣鼓舞的心情,期待著五十年來異族統治下台灣人與統治者之間「差別待遇」的結束。未料,陳儀政府在台灣的倒行逆施,不但終於造成「二二八事件」的爆發,也使得台灣人對從中國來之統治者感到失望,而導致戰後新一波台灣獨立運動的興起。
  • 「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明忠〈被扭曲的歷史集體記憶〉一文認為,台獨運動興起的根本原因不是「二二八事件」,而是國民政府在1953年起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台獨運動的原貌,實際上是因國民政府土地改革政策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的反抗運動。在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後,因此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分別遠走日本美國,並在日、美發動『反國民黨、反共反中國』的『兩反運動』,此一反抗運動後來進一步與台灣本土中小企業結合而壯大,而這些中小企業主,許多也是由地主轉型,同樣因土改政策對國民黨政府感到不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即是日據時代台灣的抗日領袖林獻堂。林獻堂在日據時期率領台灣人民反抗日本的統治,卻在台灣光復後,因為不滿土改政策,遠走日本,並在日本支援主張台獨的邱永漢。」「『二二八事件』被扭曲為『台獨運動的開端』,是鼓吹台獨運動者為政治目的所做的歷史扭曲。」此論點中「台獨支持者大多原屬特權階級」遭到一定反駁,因為台灣耕者有其田制度將許多僅有少數土地者視為地主徵收土地,打擊的台灣人數量不少。
  • 不過,由於國民政府在二二八事件以後,對於台灣本島實施極度嚴厲的特務統治和白色恐怖,並將台獨定位於「中共同路人」的叛國。許多知識份子亡命海外。這些亡命海外的知識份子,在找尋台灣這個島嶼之出路的時候,分成兩個不同的發展路線:有的人開始尋求台灣的自主獨立,先後在香港、日本、美國等地組成台灣獨立團體;另有極少部份的社會主義者,則投入中國大陸,並於1949年之後加入紅色中國的陣營。前者就是此階段前期的台灣獨立運動主要推動者 ---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而早期在島內明白揭櫫臺灣獨立的,則以1960年代彭明敏魏廷朝謝聰敏等人提出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最為著名。
  • 另外,在1970年以後,隨著中產階級的逐漸茁壯,被國民黨之威權體制壓抑了二十年的本島異議人士,也開始透過選舉慢慢集結起來,在民主和本土化的大旗下,和國民黨展開抗爭,這就是黨外運動以及1986年接續該運動而成立的「民主進步黨」,他們可以算是此階段後期之台獨運動的主要推動者。因此,在該段時期,國民黨將「中國共產黨」、「台獨分子」、「黨外人士」視為「三合一敵人」。不過,美麗島大審時,反對人士施明德提出「中華民國模式台獨」的看法,後來也成為李登輝以降,台灣總統的國家定位方向。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

被稱為「海外台獨運動初期最著名的領導者」(李筱峰語,見李筱峰 1995,102)的廖文毅,於二二八事件後,雖然因為遭到通緝而亡命海外,然而,他還曾經一度在「聯邦」與「託管」之間舉旗不定,後來才標舉台灣獨立的旗幟。1948年,廖先在香港成立「台灣再解放聯盟」。1951年,廖又在東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接下來又分別在1955年9月和1956年2月先後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國民議會」以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60年2月,由王育德主導,幾個台灣留學生在東京成立了「台灣青年社」。另外,還有史明結合幾個團體,於1967年4月成立「台灣獨立聯合會」,次年解散,再創「獨立台灣會」。

隨著台灣留學生的在海外各地的逐漸增加,這個原本以日本為根據地的獨立運動,也慢慢擴展到美國、加拿大、以及歐洲。許多新的台獨運動團體相繼出現,比如說「全美台灣獨立聯盟」、「歐洲台灣獨立聯盟」、以及加拿大「台灣人權委員會」等。進入70年代以後,分散在全球各地的部份台獨組織聯合起來,組成世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並將總部設於美國。

二二八事件之後在海外興起的台灣獨立運動,出現多種不同版本的「台灣民族論」。在早期,他們的共同點是對所謂的「外省人」有相當的疑慮和排斥,而該運動獨立的對象,也是以控制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為目標。然而,1970年代中葉以後,獨立運動陣營開始接受「在台大陸系人」,而產生新的觀念,認為「不管出生何地,不管何時來台,凡是認同台灣的,都是台灣人」。黃昭堂將這種對台灣人的新觀念稱之為「無差別認同論」(黃昭堂 1994,214-8)。

黨外運動與民主進步黨

於1990年代中期設計的台灣共和國國旗
世界台灣人大會台灣旗,現廣泛於台獨運動場合使用。

1986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成立,並在《基本綱領:我們的主張》開宗明義論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而此一基本綱領上的論述常被稱為『台獨黨綱』。

雖然民進黨黨綱第一款末了附加『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的條件,1996年5月10日該黨部份黨員發表了主張「暫時放棄更改國號國體」的《台灣獨立運動的新世代綱領[3]1999年5月8日該黨也發表了較溫和的「保持現狀等於台獨」、「承認中華民國國號」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但是一般人認為,民進黨基本主張仍是主張台獨。[4]

台灣國建國的主張

根據不同歷史條件下之不同政治狀況,歷史中所提出台灣獨立的目的也不同。

台獨運動方案

  • 台獨運動支持者主張在台灣與週圍島嶼建立的一個國家,而後來的台灣正名運動也希望將目前管轄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等地區的「中華民國」國號改為「台灣共和國」。
  • 908台灣國運動是指一個追求台灣“正名制憲”的運動,召集人為王獻極。口號是「生態台灣,海洋國家,日不落國」。該運動延續2001年成立的“511台灣正名運動聯盟”,以落實台灣成為一個民主、自由、和平、公義、主權獨立的“台灣國”為宗旨,實施“台灣國憲法”。
  • 2000年7月,李登輝在卸下總統職位以後,與日本作家中嶋嶺雄共同寫成了《亞洲的智略》這一本書(見李登輝、中嶋嶺雄 2000),在該書中李登輝首度比較有系統地提出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走出了兩蔣統治時代、並蛻變為「第二共和」的構想。《自由時報》記者鄒景雯2003年關於陳水扁之「新憲構想」的一篇報導當中,她就這樣寫道:針對陳水扁在黨慶大會提出新憲法時間表,了解決策內情的幕僚指出,陳總統的新憲構想可以用「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來形容,未必是「台灣共和國」。
  • 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台灣政治用語,簡稱為「美屬」,用來統一稱呼主張台灣美國為未合併領土的政治名詞。由於行事風格及其理論頗受爭議,統派獨派都有人反對。2009年2月12日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中央委員會發佈公告,定名為屬美建國派[5]
  • 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全稱為台灣平民政府籌備委員會)是以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為指導原則下所成立的一個臨時政府組織,其成立的目的是終結中華民國在台灣與澎湖長期的軍事佔領。

台獨民族主義

台灣民族主義是一個涉及文化的、歷史地理的、政治的理論、運動和信仰,這些理論、運動和信仰,其所維護的是這樣一種思想,即:台灣的各種族群,構成了內聚的、一元化的台灣民族,這種民族是可以與其它民族相區別的。也就是說,台灣民族主義是意在建立台灣民族,並以台灣民族的利益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的一種民族主義。

正反論點

贊成台獨之法理論點

  • 歷史上有一種論述表示中華民國有繼承滿清對台灣之領土主權,不過臺灣依據馬關條約,由清朝割讓給日本,使清朝已無台灣領土主權可讓中華民國繼承。還有一種論述表示臺灣為中國固有領土的另一個根據是,臺灣住民和中國的國民均同樣屬於漢族。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漢族國家。並且假定臺灣住民都是漢族,臺灣也不一定就是中國領土。[6]
第二條(領土權的放棄)
  1. 日本茲承認高麗之獨立且放棄其對高麗,包括濟州島巨文島鬱陵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等一切要求。
  2. 日本茲放棄其對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等一切要求。
第十條(在中國權益之放棄)
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及利益,包括由1901年9月7日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條件,……
  • 拉丁法諺云:「條約不能給第三者負擔義務亦不給予權利」(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戰後和平條約》是規範戰後國際秩序的準則,其效力遠高過戰爭時期的任何單方面領土協定。台灣統派人士多年來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等佐證戰後日本須將台灣歸還中國,然而有人认为這些戰時的單方面協定,實不具備任何領土移轉效力,開羅宣言甚至無人簽署。領土主權移轉須由當事國雙方合意 簽訂條約,並完成完整的交付程序;有人认为上述宣言、公告甚至沒有當事國日本的參與,自然不能對第三國 (日本)要求義務或權利;但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的第一条为: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 中國亦常以1941年對日宣戰公告或《中日和約》擬廢除《馬關條約》 等與日條約做為台灣應歸屬中國之另一法理根據,此根据亦有人认为其犯下法理上的錯誤:領土割讓條款係屬條約中之「處分條款」 (領土轉移、賠款等),一經履行 (execute),該條款即已具文終止,處分結果當然持續存在,但該條款已無效,成為「歷史文件」 (不同於「處分條款」,「立法條款」則有可能單方面廢止,如駐軍、通商等屬有繼續維持某種狀態的條款,除非廢止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要改變處分後即已消逝的處分條款,只能另訂條約。
  • 1945年日本投降文件表明有交還台灣的「義務」,但這依然是單方面的;有人认为如果台灣真要交還中國,日本必須另與中國簽訂新約並完成交付,新約未完成前,日本仍有對台領土主權。投降在國際法上只具軍事性質,投降前佔領之地區屬「軍事佔領區」,投降不能引起領土主權變動的效果。如中日戰爭末期蘇聯軍事佔領東北,並不能移轉東北主權給蘇聯;戰後聯軍軍事佔領德國,德國主權也不能移轉給盟軍。投降基本上是結束「戰爭行為」,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並沒有結束,戰爭狀態必須在進一步簽訂雙邊和約或條約、協定、聲明後,才算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完成和平程序。
  • 舊金山和約》 中,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卻無列明將台灣交付何國,更明文規定不交付中國,中國無受益權。後續國府的日華和約基本上承襲舊金山和約精神,協定結束戰爭 狀態與戰後的一切事物,恢復雙方友誼、和平,最重要的目的是廢止某些雙邊不平等條約 (只適用立法條款),對台灣領土主權未曾交代,惟其第10條,日本承認國府的「統治權」,這仍然不是領土主權。
  • 有人认为现在的事實是,沒有任何條約、宣言、公報、降書可規範台灣必須歸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建交公報 (为聲明而非條約)中說明了兩國恢復邦交,結束兩國戰爭狀態,虽未直接提及台灣,但日方表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即承认了开罗宣言
  • 舊金山和約對於中國受益權部分 (21條),只有25、10、14 (甲款)的規定,沒有第2條有關台灣的部分。而韓國有包括第2條,日本放棄朝鮮領土主權。
  • 台灣主權未定論解釋了戰後台灣係應交由同盟國託管,中華民國政府僅僅是以同盟國之一的身份統治了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並不享有台灣的領土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也沒有轄有台灣的權利。

反對台獨之法理論點

反台独人士手持中华民国国旗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李登辉下榻的宾馆前抗议(摄于2005年10月20日
  •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作了专条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8]
  •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臺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9],無需宣布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陳水扁於任職期間表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這是一個事實,但中華民國的名稱可以更改。」[10]


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關台獨的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之前身五五憲草所臚列之中國疆域,及於蒙藏,但並未包括台灣在內。台灣當時屬日本治下。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臺灣已經光復,代表人民制定憲法的制憲國民大會及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均有臺灣省代表,而八年抗戰勝利後,國民黨因抗戰後百業待舉及中共勢力再度強大下與中共妥協(政治協商會議政協憲草),且憲法起草人張君勱民社黨人,在大環境下國民黨的妥協導致憲法正式條文與五五憲草及國父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規劃已有許多不同。

中華民國憲法”內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之條文: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决議,不得變更之。”
  • “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内之土地屬于國民全體。”

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除了民國八十三年(1994年)第三次修憲外,歷次條文都曾經提到臺灣省: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加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
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所以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變更領土及憲法之投票理應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通過才生效。而國民大會廢除後,此權力已轉交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國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

由于:

所以依照联合国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 变更领土及宪法之投票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才有效。

中华民国憲法草案制定之初,台灣处于日本占领统治之下,并未受中华民国所統治,自然在1945年之前不受该憲法之約束。但在1945年后日本战败投降后,台灣为中华民国所光复,若不計台灣地位未定論,則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台湾当然有效。中华民国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後續增修有關台灣問題,主要是針對做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競爭。

民调所显示的對台獨支持率

台獨運動遊行
街頭上「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標語

台灣人民對台獨的支持率,在民調上,因為設計與解讀的困難,一直沒有很明確的數據。國外常使用民進黨支持率等同台獨的數據,但在支持民進黨不等於台獨情況下,此説法也失真—況且民進黨在經過2000年起的數年執政之後,因為政治、社會、經濟以及法理等諸多因素對其實質台獨之掣肘,以及成為“執政黨”后黨內部份人士特別是新進人士觀念的轉變,已鮮少積極宣傳獨立主張,對此,部份民進黨成員以[臺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由解釋其行為。另一方面,若將偏向維持現狀列入『實質台獨』,高達七至八成的支持數據更失偏頗,不過,在中國以反分裂國家法及飛彈威嚇下,「維持現狀」可能是臺灣獨立的潛台詞,或至少是自己管理,不願意接受中國統治,但也不願意激怒中國的婉轉表達。

再者,民意調查本身亦時常會出現因樣本母體的取樣問題,而造成在同一時期由不同立場的單位所進行之調查,卻呈現出結果大相逕庭的狀況,亦即所謂「機構效應」(house effect);例如2006年2月10日馬英九引用中國時報的民意調查結果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但同年2月16日據自由時報所進行之民意調查,有35.4%選擇獨立,選擇統一的為11.8%,維持現狀有38.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4.6%。而當問題設為「如果台灣的未來,只能從獨立與統一兩者間選擇,請問您比較支持哪一項?」時,則有49.3%民眾選擇獨立,另有26.1%選擇統一,另有24.6%民眾回答「不知道」。[11]

就算是由具有官方色彩的機構所進行之調查,結果也往往會因當下的社會氣氛以及其他種種因素而可見到不同程度的波動。2006年3月9日根據海基會所做之民調顯示,國人對兩岸關係發展取向上,有高達33.1%民眾選擇獨立,選擇統一者為21.8%,維持現狀者為26.9%;[12];然而根據陸委會2007年8月的調查結果卻和海基會在一年半前所提出的數據有著顯著差異:支持儘快獨立者佔10.3%;暫維現狀以後走向獨立者佔16.5%;永遠維持現狀者佔17.9%;暫維現狀以後看情形再決定獨立或統一者佔34.9%;暫維現狀以後走向統一者佔12.2%;儘快統一者佔2.2%;其它/無意見/不知道/拒答者佔6.0%。[13]

故一般而言,廣義維持現狀仍是台灣人民近幾年的基本且穩定的民意趨向。基本上,不管泛藍(國民黨親民黨)或泛綠支持者(民進黨台聯)的想法都趨於台灣(或中華民國)的獨立與否應交由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參見陳水扁的廢統言論以及馬英九的尊重人民的台獨選項)。根據台灣國策院2006年2月15日的民意調查顯示:51%受訪者不主張台灣最後一定必須與中國統一,78%受訪者認為台灣前途應該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的支持度至少接近八成;[14]但支持台灣前途由台灣人自決的人,很明顯的也包括支持統一者和繼續維持現狀者,而他們支持統一的前提是經由台灣人民同意、並以兩個國家或對等政治實體統一的形式統一,而非只應中國要求就必須統一的“投降式統一”。然而持有此類看法的人士在某些中國人士眼中卻也被歸類為台獨支持者。

獨台

獨台(「獨立台灣」的簡稱)指以中華民國名義行台灣獨立之實的政治立場,相對於主張成立台灣國的台獨,與後者區別僅在於一面中華民國的旗幟,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僅代表台灣。主張台海局勢維持現狀即屬於此立場,被一些中國大陸人認為目前中國國民黨當權者採取的立場。[15][16]

而依照針對台灣人的民意調查顯示,馬英九上台後,更多台灣人認為馬英九支持統一而非維持現狀,同時台灣人的台獨支持率也上升。[17][18]

爭議

  • 2007年3月13日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於立委質詢時曾援引資料表示,孫文、蔣介石生前都多次主張台灣應獨立,是台獨份子,主張國民黨應比照國防部長李傑,積極撤銷孫文、蔣介石黨籍。國民黨黨史館主任邵銘煌回批高志鵬是「斷章取義」。[19]
  • 文化學者李筱峰曾表示某些有心人士的刻意曲解,說台獨是要與中國敵對,將破壞台海兩邊的和平。而質疑不願意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就是要與中國為敵?那麼,當年不希望被日本納入「大東亞共榮圈」的中國,是不是也和日本為敵,破壞和平呢?[20]
  • 2010年4月24日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宣告法理台獨的死刑,美售台的武器遲早都會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台灣遲早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籲美不必售台軍武。[21]
  • 與越南還有阿爾及利亞等國的獨立運動相比,台灣獨立的另外一個障礙就是其主張過於溫和,雖然在歷史上曾出現過如陳智雄這類為了台獨理念而遭到國民黨槍斃者,也有提出過打「城市游擊戰」的許信良,但是總體而言台獨人士並沒有存在過真正意義上的革命理念,台灣獨立運動也從來沒有產生過如同毛澤東或者胡志明那樣的革命領袖。
  • 在面對台灣宣告法理台獨之後,可能會遭遇到解放軍武裝干涉的議題時,獨派不是刻意迴避,就是指出美軍會出兵協防台灣,但是從來沒有來自民進黨的政治人物有在公開文宣上,號召獨派人士起來武裝反抗解放軍的紀錄。
  • 對獨派來說,最佳的宣傳是「中國希望的是台灣的戰略地位」,換句話說,台灣被統一後,成為中國對抗美國的前線更不安全,而且台灣會成為戰爭前線而失去經濟發展。
  • 民進黨政治人物在中國也有一定的來往投資,不過其利益遠小於國民黨,而且民進黨的觀念只有避免過度投資中國及不要低估投資中國風險;只是民視與中國中央電視台的關係,使得有些泛綠人士也會稱民視為「統媒」。

相關團體

注釋

  1. ^ 陳芳明 1994,292-3
  2. ^ 引自陳芳明 1994,295
  3. ^ 1996年5月10日,民進黨文宣部副主任周奕成、民進黨選舉對策委員會副執行長陳俊麟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外獨會)秘書長田欣,與民進黨國大代表鄭麗文鍾佳濱段宜康等人聯合發動100多人連署,公布《台灣獨立運動的新世代綱領》。該文批評,台獨基本教義派不僅把台獨「法西斯化」,還動輒以「大台灣沙文主義」、「大福佬沙文主義」來論斷一切。該文強調:「台獨運動成功與否,與民進黨的執政與否,沒有必然的關聯。」「台獨不是民進黨或任何團體、黨派的私產,而是全體台灣人民的公共財產。」該文主張,為了凝聚台灣人民的共識,台獨運動應該「暫時放棄更改國號、國體」。
  4. ^ 民進黨黨綱包含:基本綱領、行動綱領、台灣前途決議文、等共兩綱領,三決議文。其基本綱領第一條全文為: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因此我們主張:(1)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2)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3)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5. ^ 台灣平民政府 公告
  6. ^ 彭明敏 黃昭堂 著 蔡秋雄 譯. 1995年5月.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95]. ISBN 9579361010. </
  7. ^ 香港《文汇报》:“公投立法”为“台独”铺路. 新华网. [2008-11-04]. 
  8. ^ 军报指陈水扁搞公投“台独”就是搞“民族分离”. 中新网. [2008-11-04]. 
  9. ^ 参考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與中華民國主權的確定
  10. ^ 外交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 無庸置疑
  11. ^ 本報民調 終統論 反對46% 支持33%. 自由时报. [2008-11-04]. 
  12. ^ 參見[1]
  13. ^ 民众对两岸关系之看法民意调查结果摘要.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2008-11-04]. 
  14. ^ 「民眾對廢除國統綱領之看法」民意調查. 國策研究院. [2009-03-06]. 
  15. ^ 第四章 獨台是不是台獨. 《到獨立之路》新潮流與台灣獨立. 台灣民進黨新潮流. 1991 [2009-10-14] (繁體中文 Big5). 
  16. ^ 馬英九的兩岸政策評說,《海峽評論》,185期,2006-05,韓江
  17. ^ [2]遠見民調,2009年11月
  18. ^ [3]天下雜誌2010國情調查
  19. ^ 綠委:孫中山曾主張台灣獨立
  20. ^ 台獨不是要與中國為敵
  21. ^ 我少將激辯美高官團 直言美是中國最大威脅

相關學術研究書目舉隅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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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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