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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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通例》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警察通例》與政府規例的內容如有衝突,應以前者作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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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的警員會被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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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 |
*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 |
2010年12月5日 (日) 09:18的版本
《警察通例》 (Police General Orders,PGO) 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與的權力而制訂。警員除須接受內部訓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 (以及總部通令) 雙條約束外,亦須遵從警隊的目標、抱負和價值觀方向,和正直及誠實的品格行為指引。
警察通例
- 《警察通例》並非法例的一部份,所以必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而不能作獨立理解。
- 《警察通例》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警察通例》與政府規例的內容如有衝突,應以前者作準。
-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的警員會被紀律處分。
-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
- 批核指揮官須確保與訊息及程序有關的事項並無載入《警察通例》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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