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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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支持者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的指控、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 |
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支持者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的指控、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所以不該羈押;很諷刺的比對是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經常保釋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真正高危險犯罪者。藍營支持者則認為周佔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佔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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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ref>[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20834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摘要-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pdf] - 司法院</ref> |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ref>[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20834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摘要-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pdf] - 司法院</ref> |
2010年12月18日 (六) 06:38的版本
周占春,(1956年—),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法訓所24期結業,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1]。
經歷
- 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2]
-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
- 2004年起兼任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講授刑審實務。
-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爭議
近幾年,周佔春曾經重判泛綠人士,而後判決陳水扁並無貪污的判決結果與泛藍期望不同,惹得泛藍批評。
在台開案中,周佔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其判決遠重於一般內線交易案。
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支持者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的指控、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所以不該羈押;很諷刺的比對是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經常保釋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真正高危險犯罪者。藍營支持者則認為周佔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佔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3] 合議庭審判長為周佔春,合議庭依下列判決理由,一審判決扁無罪。 [4] [5]
- 認為罪證不足,依證據裁判原則籲知被告無罪之判決。[6]
- 認為扁政府處理金融合併案有其原則,財團給的錢並沒有對價關係,因此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 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不合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7]
參考資料
- ^ 扁二次金改案 周占春又承審 蘋果日報2009年12月31日
- ^ 司法院公報 第47卷 第11期2005年11月 (PDF).
-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摘要-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pdf - 司法院
- ^ 二次金改扁珍無罪 周佔春又成焦點 今日新聞2010/11/05
- ^ 二次金改案扁判無罪 審判長周佔春引爭議 中廣新聞/杜大澂2010-11-05
-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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