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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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570x112010121800133,00.html 檢舉人未列保護 洩密與否有爭議]</ref><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ref>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 |
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570x112010121800133,00.html 檢舉人未列保護 洩密與否有爭議]</ref><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ref>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讓司法人員有「惡整泛綠以自保」的心態,並不會讓司法人員重視證人保護,被認為是泛藍的秋後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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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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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二) 07:03的版本
周占春,(1956年—),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法訓所24期結業,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1]。
經歷
- 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2]
-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
- 2004年起兼任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講授刑審實務。
-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爭議
近幾年,周佔春曾經重判泛綠人士,而後判決陳水扁並無貪污的判決結果與泛藍期望不同,惹得泛藍批評。
在台開案中,周佔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其判決遠重於一般內線交易案。
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但泛綠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及特偵組的羅織、也不會比許多被判無罪的政客嚴重、更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所以不該羈押;中華民國檢調經常羈押適合假釋的嫌犯,卻也經常不羈押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罪犯,此次判決才是難得的正常判決。藍營支持者則認為周佔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佔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3] 合議庭審判長為周佔春,合議庭依下列判決理由,一審判決扁無罪。 [4] [5]
- 認為罪證不足,依證據裁判原則籲知被告無罪之判決。[6]
- 認為扁政府處理金融合併案有其原則,有明顯證據顯示處理原則完全符合其一貫政策,不會因為收錢而給予優待或影響官員,吳淑珍反而是把商人叫來要他們(財團)遵守官員的處理,因此財團給的錢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 收鉅額政治獻金而不申報這種事泛藍也常幹,而且被指控行賄陳水扁的財團給泛藍更多錢。
- 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不合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7]
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8][9]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讓司法人員有「惡整泛綠以自保」的心態,並不會讓司法人員重視證人保護,被認為是泛藍的秋後算帳。
參考資料
- ^ 扁二次金改案 周占春又承審 蘋果日報2009年12月31日
- ^ 司法院公報 第47卷 第11期2005年11月 (PDF).
-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摘要-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pdf - 司法院
- ^ 二次金改扁珍無罪 周佔春又成焦點 今日新聞2010/11/05
- ^ 二次金改案扁判無罪 審判長周佔春引爭議 中廣新聞/杜大澂2010-11-05
-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檢舉人未列保護 洩密與否有爭議
- ^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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