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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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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570x112010121800133,00.html 檢舉人未列保護 洩密與否有爭議]</ref><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ref>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警告司法人員對於泛綠人物就算依法理該判無罪也要重判,並不會讓司法人員重視證人保護,被認為是泛藍的秋後算帳。
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570x112010121800133,00.html 檢舉人未列保護 洩密與否有爭議]</ref><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ref>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司法人員有「惡整泛綠以自保」的心態,並不會讓司法人員重視證人保護,被認為是泛藍的秋後算帳。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2010年12月21日 (二) 07:03的版本

周占春,(1956年),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法訓所24期結業,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1]

經歷

  • 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2]
  •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
  • 2004年起兼任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講授刑審實務。
  •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爭議

近幾年,周佔春曾經重判泛綠人士,而後判決陳水扁並無貪污的判決結果與泛藍期望不同,惹得泛藍批評。

台開案中,周佔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其判決遠重於一般內線交易案。

在2008年底,在特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但泛綠認為此次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因為陳水扁涉及案件嚴重程度遠低於泛藍及特偵組的羅織、也不會比許多被判無罪的政客嚴重、更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危害恐嚇他人及潛逃可能,所以不該羈押;中華民國檢調經常羈押適合假釋的嫌犯,卻也經常不羈押再犯極高的強暴犯等罪犯,此次判決才是難得的正常判決。藍營支持者則認為周佔春是常常通過羈押的法官,2006-2008年間,周佔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

2010年11月,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3] 合議庭審判長為周佔春,合議庭依下列判決理由,一審判決扁無罪。 [4] [5]

  1. 認為罪證不足,依證據裁判原則籲知被告無罪之判決。[6]
  2. 認為扁政府處理金融合併案有其原則,有明顯證據顯示處理原則完全符合其一貫政策,不會因為收錢而給予優待或影響官員,吳淑珍反而是把商人叫來要他們(財團)遵守官員的處理,因此財團給的錢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
  3. 收鉅額政治獻金而不申報這種事泛藍也常幹,而且被指控行賄陳水扁的財團給泛藍更多錢。
  4. 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併事項,因此不合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7]


2010年12月,周佔春因為涉嫌洩漏毒品案的檢舉人而被起訴,使得檢舉人因被告律師的閱卷,而遭到被告與其同夥的恐嚇威脅。但列為機密證人的職責並非在法官,而是書記官及檢察官的職責,而不列為機密的資料本來就應該任人查閱,律師影印資料本來就是慣例。[8][9]另外兩個大問題是起訴法條錯誤,採用洩漏國防機密的法條來起訴;再加上沒有起訴更應該負責任的其他人(尤其是檢察官)及其他類似案件。這種起訴只會讓司法人員有「惡整泛綠以自保」的心態,並不會讓司法人員重視證人保護,被認為是泛藍的秋後算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