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倫: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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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ref>《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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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原有諸“論”之官。[[雍正]]三年(1725年),清軍在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後撤離西藏,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另一噶倫[[阿爾布巴]]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不給[[頂戴]]。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u>班第達</u>、札薩克台吉<u>策棱旺札勒</u>、<u>色裕特塞布騰</u>、喇嘛<u>尼瑪嘉木燦</u>。此後,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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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遇出缺時,由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及以上各官中簡選,報駐藏大臣奏請朝廷補放。民國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1959年,達賴喇嘛逃亡印度後,噶廈官制被廢除。達賴喇嘛在印度[[達蘭薩拉]]的流亡噶廈中仍設噶倫一職。 |
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遇出缺時,由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及以上各官中簡選,報駐藏大臣奏請朝廷補放。民國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1959年,達賴喇嘛逃亡印度後,噶廈官制被廢除。達賴喇嘛在印度[[達蘭薩拉]]的流亡噶廈中仍設噶倫一職。 |
2011年3月12日 (六) 15:55的版本
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1]。
西藏原有諸“論”之官。雍正三年(1725年),清軍在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後撤離西藏,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另一噶倫阿爾布巴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不給頂戴。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班第達、札薩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騰、喇嘛尼瑪嘉木燦。此後,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
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遇出缺時,由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及以上各官中簡選,報駐藏大臣奏請朝廷補放。民國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1959年,達賴喇嘛逃亡印度後,噶廈官制被廢除。達賴喇嘛在印度達蘭薩拉的流亡噶廈中仍設噶倫一職。
注釋
-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
參考書目
- 《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 北京大學歷史系等,1963,《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北京:三聯書店
- 《藏族簡史》,本書編寫組,1985,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